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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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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docx

    1、江山市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江山市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第一部分:保护规划部分 3第一章 总 则 31.1 规划依据 31.2 规划研究范围 31.3 规划原则 31.4 规划目标 41.5 规划内容 4第二章 保护框架规划 42.1 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42.2 保护框架 5第三章 保护等级与范围 63.1村落区域环境的保护 63.2 古村落的保护 63.3 古村落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7第四章 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 84.1 现状建筑综合评价 84.2 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 8第五章 高度控制规划 95.1 文物古迹和重要建筑(构筑)物及周边高度控制 95.2 主要视廊及山体周边高度控制

    2、10第六章 人口预测与用地控制 106.1产业结构分析 106.2 人口预测 106.3 土地规模控制 10第七章 土地使用与功能分区 117.1 规划原则与功能定位 117.2 土地使用调整规划 117.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128.1 规划目标和原则 128.2 道路交通规划 128.3旅游交通和消防交通规划 13第九章 空间景观控制规划 139.1 自然景观环境控制规划 139.2 村落景观环境控制规划 13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控制规划 1410.1古村落周边耕地农田的保护 1410.2 古村落水系的保护与整治 1410.3 古村落周边生态环境的控制 15第十

    3、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划 1511.1 规划原则 1511.2 重要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规划 15第十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1612.1给水工程规划 1612.2雨水工程规划 1612.3污水工程规划 1712.4电力电讯工程规划 1712.5燃气工程规划 1712.6综合管沟工程规划 1712.7环卫设施工程规划 1712.8综合防灾规划 18第十三章 实施与分期建设规划 1813.1 实施与分期建设原则 1813.2 分期建设内容及经济测算 19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策略 2014.1 行政政策 2014.2 法律政策 2114.3 经济政策 2114.4管理策略 21第二部分:村落

    4、的保护整治与建设开发导则.21第一章 重点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的保护与整治 21第二章 其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整治 212.1针对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整治原则 212.2 整治策略细分 22第三章 历史环境要素的控制引导 233.1对门的形式控制 233.3对墙的形式控制 233.4卵石巷道的样式控制 233.5水系驳岸的设计引导 233.6村落范围内的仙霞古道保护与整治导则 233.7村落新建道路设计引导 233.8村落道路改造方式引导 24第四章 非历史建筑的整治与改造 24第五章 新建建筑的风貌特色控制 24第三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研究.25第一章 新农村建设发展用地的选址 251

    5、.1方案一向西发展 251.2方案二向北发展 251.3方案三向东北发展 251.4方案比较 25第二章 新农村建设的人口与用地规模预测 25第三章 新农村建设发展用地与古村落的关系 263.1空间发展的关系 263.2村落各职能分布的关系 26第四章 建设新农村,营造乡村社区 264.1村规民约的重修 264.2古村落产业的发展 274.3地方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规划 274.4生态景观的整治 274.5提高乡村福利 284.6村民自助互助 28第五章 旅游开发与乡村社区的和谐发展 285.1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285.2逐步提升乡村社区的环境品质 285.3 注重公众参与、强化地方文化认同感 2

    6、85.4审视地区承载力、强化遗产保护 29附录 29附录1.问卷调查及分析 29附录2.保护建筑一览表 29附录3.历史建筑一览表 29第一部分:保护规划部分 第一章 总 则江山市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为指导,通过对清漾古村落的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及周围环境景观风貌的实地调查,在详细考察古村落的历史沿革,综合分析古村落的整体风貌特征,深入挖掘地方历史文化特色与宗族特色的基础上,按建设部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制定。历史文化村保护规划的目的在于指导清漾古村落的保护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统筹安排古村落的各项建

    7、设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古村落的历史文化内涵,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文化、生态的新型农村的建设和经营。本规划受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和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1.1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8、(20022020)江山市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江山市文化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5)江政发200651号江山市文化融入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06-2010年)江政发200651号江山市文化融入旅游发展实施方案(2006-2010年)江政发200651号1.2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古村落本身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包括村落周边的部分田地和自然山体、水域等。古村落目前的建设用地面积约为13.26hm2。另外在此建设基础上,根据研究需要适当扩大范围。1.3 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历史文化保护方针。在全面保护清漾古村落的历史

    9、文化、自然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发挥古村落的潜在优势,突出古村落的历史人文特色和自然景观特色,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适度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展示与大力发展古村特色生态农业经济。通过本次规划,促进清漾古村落的保护更新和全面复兴,统筹安排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为保护更新提供技术指导。1.3.1 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原则清漾古村落与周边的山水自然环境关系紧密,是体现我国传统风水学环境观的典范,因此应整体地加以保护;完整的古村落形态、特色的院落与街巷格局,这些与千百年来纯朴的儒学家风、宗族文化相得益彰,构成我国农耕时代的一个鲜活的村落缩影;整体延续古村落历史文化传统的发展脉络,保持古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

    10、共生的历史村落景观。1.3.2 保护地域特色的原真性原则规划保护包括古村落的宗族建筑、宗教建筑等公共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等居住建筑,村落的空间肌理、结构布局、街巷道路尺度与铺地形式、大明官道(仙霞古道支线)等历史要素的真实性;传统建筑的修复以及新建建筑的设计,应建立在对本地建筑文化严谨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真实而独特的魅力。1.3.3 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原则在保护古村落的物质性(有形)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应充分研究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宗族文化、风水文化、耕读文化和地方特色艺术文化的内涵,并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的挖掘;对传统建筑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发掘历史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从

    11、而实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关注当地村民的社会生活发展,营造和谐的村落社区环境,激发村民有意识自主地保护文化遗产,热爱清漾。1.4 规划定位与目标规划确定为清漾古村落是以生活居住为主要职能,以生态型的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兼有少量的文化旅游展示功能,体现特色的宗族文化、风水文化、耕读文化的浙西传统古村落。本规划主要保护清漾古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结合的完美的历史景观,仙霞古道以及村落内部规整的街巷格局,规整的村落形态与文川溪的有机结合,朴素而又别致的传统民居,世代相传的宗族管理体系和纯朴的农家生活气息,弘扬清漾毛氏家族“人才辈出、耕读传家、贵而不富”的文化传统,以及体现崇尚廉洁、崇尚

    12、人文的生活态度。总之,在规划中充分体现清漾古村落的三大文化特色:即宗族文化、风水文化、耕读文化,从而强调清漾古村落是“江南毛氏宗族之发源地”、“传统风水格局之典范”、“华夏农耕聚落之活化石”。1.5 规划内容本保护规划的规划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清漾古村落整体进行分级保护和范围的划定,并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二是对古村落内部的建筑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整治策略,对古村落及周边整体环境提出保护与整治策略;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发展,调整空间布局。从区域角度制定有利于清漾可持续的保护与发展策略。第二章 保护框架规划2.1 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村落作为人类聚居的空间形式,不仅是社会基层物质

    13、文化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联系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中介。清漾古村落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由人工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三部分组成。归纳如下表,人工环境中的历史建筑、特色构筑物、古树名木需按严格保护、定期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自然环境要素需要进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人文环境的管理见“第十二章无形文化遗产传承规划”。古村落特色环境要素一览表自然环境要素湖泊联家垄水库河流“文”字形的文川溪山体钟山,娘娘山,花坟头山,青龙山农田人工环境要素古村落格局规整的巷弄与院落的空间关系,紧密与周边自然环境联系的村落格局巷弄古村落内部联系各个院落的是由卵石铺成的狭窄巷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清漾古塔宗教建筑社公殿、仙居寺、青龙

    14、寺(遗址)宗祠建筑毛氏祖祠、清漾祖宅书院建筑清漾书院(遗址)传统民居20余处明清时期的传统民居近代民居10余处近代民居历史构筑物桥梁文川溪桥,其他两座坐落在文川溪上的无名古桥牌坊状元坊(遗址)其他构筑物天灯(遗址)、掬水轩(遗址)其 他古遗址清漾书院、仙霞古道、毛氏祖祠、毛恺尚书墓、毛元琼墓人文环境要素文化教育世代以“耕读传家”、“儒学家风”,促成“贵而不富”村落特质宗教信仰儒教、佛教、道教文献著作清同治八年续修的清漾毛氏族谱毛氏名人毛元琼,号清漾,为清漾始祖。历史上有80个进士,8位尚书,其中清漾古村的祖宅派毛恺(进士,明朝礼、吏、刑三部尚书)是其中的代表。在近代有国学大师毛子水等文化艺术文

    15、化节庆中元节、“十月香案”迎佛节民间技艺灯彩、彩灯戏、吊丝戏、被单戏、迎抬阁、道士戏,灯舞、荡湖船,莲花、道情传统工艺方高纸、花笺纸,江山麦秆扇,江山草编特色食品江山米糕、江山薯花、清明馃、米豆腐方 言江山腔2.2 保护框架2.2.1保护框架文化内涵概述回归自然 原生态的乡村风光 这里保护古村落原生态的乡村田野风光,因为这些资源是古村落生存环境。真实历史 原风貌的古建民居 这里保护完整的村落格局,完整的民居院落,名人故居等一些代表地方特色的民居建筑。天人感应 传统风水理念范例 保护古村落人与自然共生的风水格局,包括周边的山体植被、水源地,以及流经全村的“文川溪”水系。田园诗章 醇永耕读文化标本

    16、 保护毛氏宗谱古籍文献及其中规定的乡规民约、族规祖训。保持耕读传家、儒学育人的学习风尚,展现给世人农耕时代的耕读农庄。2.2.2空间构成通观清漾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及其环境要素构成分析,古村落总体保护的空间框架规划可以概括为为“一祠两寺五山秀,江郎千载文溪流。东西毛裔传百世,清漾族谱续春秋。” “一祠两寺五山秀”:保护并复建毛氏祖祠,修复社公殿,复建青龙寺。同时保护村落周边的五座风水“山体”;“江郎千载文溪流”:保护“毛氏祖宅、毛氏祖坟、清漾塔”的脉络关系,保护并梳理仙霞古道,保护整治“文川溪”的水系;“东西毛裔传百世”:保护并宣传毛氏族谱中的耕读文化、儒学家风、乡规民约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17、“清漾族谱续春秋”:保护梳理村落及其街巷的格局、整治重点历史建筑、完整历史院落关系。第三章 保护等级与范围3.1村落区域环境的保护为了使清漾历史文化村的周边环境,包括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人工环境都能很好的保持目前的农庄、田野、山青水绿的宜人状态。本规划在清漾村的可建设用地内划定保护范围之外,在其所在的区域范围内划定一定规模作为维护清漾村的外部环境,以防止北部石门镇快速城市化对古村落的威胁。3.1.1清漾历史文化村区域保护范围及控制要求清漾村历史文化村区域保护范围西至黄衢南高速公路,北至石门镇的建成区,东至联家垄水库东侧山脉,南与江郎山风景区范围接壤。具体范围“村落区域环境的保护规划图”。清漾村

    18、历史文化村区域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1)严格控制在该范围内进行建设工业厂房,应保持原有的生态环境;(2)保护山体形态及其绿化植被的多样性,不许乱砍乱伐树木;(3)在该范围内清漾塔以西视线所及的部分,除本规划划定的可建设用地外,其他地方禁止建设建(构)筑物,以保持古村落外围环境的纯净性;(4)保护水源联家垄水库,使其能够对清漾村的文川溪提供充足的水源。3.1.2周边区域开发控制范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在清漾村西侧南北向的平原地带同时穿越花峡公路、黄衢南高速公路两条区域级的快速道路,这样对该地区的发展来带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易开发用地”范围中现存的田野风光和规模小巧的农庄是清漾

    19、村乃至江山区域范围内不可多得的乡村景观资源,它们构成清漾村外围的大环境。因此,本规划划定“区域开发控制”范围的目的在于控制该地区这种有限的乡村景观资源,而不是禁止开发。在区域开发控制用地范围内的控制要求:(1)对该地区的所有农用耕地进行严格有效的保护,防止侵占农用地进行建设;(2)严禁在黄衢南高速公路与花峡公路两侧进行新农村建设,防止新建房屋的建设;(3)进行村镇建设时,注意新建建筑的选材和造型设计,要符合当地农村的风貌特色和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气息;(4)将黄衢南高速公路与花峡公路两侧建设成具有江山特色的乡村风光带,需要对该地区的景观品质和现状进行维护与严格控制,另行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景观控制条

    20、例。3.2 古村落的保护清漾古村落是2006年批准的浙江省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村,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中的规定,其保护级别属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第十四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根据国标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本规划将保护范围划定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本次规划遵行国标,与浙江省的规定间各级保护区对应关系如下:国标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

    21、协调区环境协调区3.2.1保护区保护区是指集中体现清漾古村落历史风貌的传统民居区域,它是古村落发展至今村落格局与院落格局保护相对完整的部分,因此本规划划定该区域为保护区,其范围东至祖宅前卵石古道,南至凤凰塘,西距村内南北道路1015m,北至文川溪与仙霞古道的转弯处,具体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中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准,本次规划的保护区面积为166hm2。对于保护区,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巷及空间环境要素不受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各种修建行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建筑的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

    22、更新为主。其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协调,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方可执行。3.2.2建设控制范围为最大限度保护清漾古村落的历史文化景观,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规划为以“文川溪”所限定的范围,村北包括社公殿和青龙寺所占的地块。即本规划所划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具体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为11.60hm2。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按照当地的传统民居形式进行建造和改造。该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

    23、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对整个建设控制地带,新建筑应鼓励应按照一层传统民居形式进行建造,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或拆除。3.2.3环境协调区为最大限度保护清漾古村落的整体历史环境景观,本规划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选取一定范围的区域作为村落的环境协调区,它包括山体、农田、水域等要素。其范围东至青龙山山脚、南至建设控制地带外延100m处、西至黄衢南高速公路东侧、北至北部山脚的自然边界,具体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环境协调区划定为准,其面积约为31hm2。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

    24、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古村落的风貌特色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本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风貌。新建筑应原则上不超过二层,地块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图”执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3.3 古村落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3.3.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清漾古村落现仅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清漾塔。规划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范围内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保护等级为一级保护的范围: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5、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以内为保护范围。本规划中清漾塔的保护范围为以塔心为圆心,直径为40m的圆形区域。(2)保护要求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在高度控制方面应保持现状高度或根据原状恢复。

    26、(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外,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本次规划对清漾塔的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划定为保护范围向外拓展30m,即在直径为100m的范围内包括了清漾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4)控制要求不容许在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建(构)筑物,以保持文物古塔周边的自然环境特征。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

    27、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3.3.2保护建筑的保护本规划根据国标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规定,将一部分能够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印证村落发展的脉络;或名人故居、历史事件的发生地,具有一定的建筑美学和文物研究价值的二十世纪50年代之前建造的历史建筑,确定为保护建筑。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方式依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方法,分为两个层次,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保护建筑的基地四至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向周边拓展1020m之间,视周边建筑的分布情况。对于保护建筑,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建筑

    28、修缮的重点是恢复其传统建筑与院落的布局,在细部做法上采用清漾古村落和相应地方传统民居的典型做法、样式材质等,可以在对当地建筑的特色提炼下,对无法恢复原样的部分做一定的创意性设计。建筑维护修缮应优先采用旧料来更换损毁构件,修缮的原则是“只修不建,修旧如故”。保护建筑禁止拆除。3.3.3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于其他历史建筑,根据其现状具体情况,尽可能地恢复历史建筑本来的面目。对无法恢复原样的部分做一定的创意性设计。建筑维护修缮应优先采用旧料来更换损毁构建,修缮的原则是“只修不建,修旧如故”。本规划规定一切定为历史建筑的民居禁止拆除。本规划共确定11处保护建筑。第四章 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4.1 现状建筑综

    29、合评价经过对清漾古村落现存建筑的详细调查和综合评估后,将清漾古村落的现存建筑分为五类进行分级保护:文物建筑: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划定的具有法律依据的保护单位。本规划指清漾塔一处文物建筑;保护建筑:本次规划中经过调查研究定为保护建筑。这一类为本规划推荐的文物建筑的后备名单;历史建筑:指具有一定的历史、建筑艺术和科学文化价值,但尚未评定为保护建筑的历史建筑;风貌协调建筑:是指由当地居民采用传统的建筑材料按照传统的建造方式修建的,或者是用夯土建造的朴实的农村建筑,其风格已与古村落整体风貌特色相协调的建筑;风貌不协调建筑:是指风貌一般,在外观和建筑形式上存在与古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以及危房简屋与搭

    30、建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现状建筑综合评价一览表建筑类别建筑基底面积(m2)比例(%)文物建筑31.0%保护建筑22644.0%历史建筑48359.0%风貌协调建筑2186542.0%风貌不协调建筑2256144.0%合计51527100%4.2 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根据国标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4.3中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的规定,本规划将清漾古村落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风貌协调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风貌不协调建筑(与历史风貌有冲突)。对不同类别的建(构)筑物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与整治措施: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拆除。(详见附图: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图)。历史文化村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分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保护与整治方式修缮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拆除保护与整治方式本着保护古村落的历史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建筑的类别评价及其质量、风貌、层数、结构等的综合调查评估,对清漾古村落内的建筑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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