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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分析细则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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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分析细则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docx

    1、施分析细则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词清平乐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适合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所有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通知书日期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

    2、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宜坚持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医保中心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相关手续,在下一年新生入学

    3、前的一个月书面向系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思想政治鉴定,寄交系里。经系部及学院医保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系部通知学生到校复查。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所属系部按专业编班,根据辅导员或班主任聘任条件指定辅导员、班主任。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各教学系、部要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记载、统计。学生不请假或未被批准,按旷课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

    4、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九条 学院按规定学制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军训都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每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成绩记录由各教学系、部和教务处负责管理,毕业时由学工处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第十一条 必修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满足学分制管理

    5、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本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从新撰写(设计)。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时数,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期末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课”,总评成绩按日常考核记。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

    6、申请,需要按既定的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并经教务处批准,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成绩登记中要注明“因病缓考”或“因事缓考”。擅自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没有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旷考学生所缺课程的考试随毕业生大补考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记,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等字样,由学工处、教学系部视其情节予以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7、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编级第十七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第十八条 学生完不成学年所学任务,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二门必修课或三门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经学院教务处与有关系部协商,并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班级中学习。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在校高职、中职学生留级只允许一次。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需重修时,学生均应按学年或学期缴纳相应费用。第五章 专业选修、转专业第二十条 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

    8、名时所选择的专业。因学院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得不转专业时,原则上学院满足学生转专业的意愿。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需要转专业时,在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由接收系部考核,系主任同意,填写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学院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的时间在第一学期10月份最后一周集中进行,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

    9、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一、在自治区内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跨省转学者,须转出学校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辅修与第二学历第二十五条 为了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本专业(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时,系统地学习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历的系列课程学分,学院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主辅修制和第二学历制。第二十

    10、六条 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历实行学分制,具体学分结构和教学计划另行规定。选择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历的学生,其前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在3以上。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历,完成所规定的学分总数和教学时数后,发给辅修专业证和第二学历证书。如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历的课程和主修专业的课程相同,并已获得了该课程的学分,则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有特殊规定的课程除外。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历开课时间,一般在二年级或已获得相当一、二年级规定的学分总数以后开设。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11、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次一年(或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包括实训、理论教学、实习和劳动时间)者。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班主任、系主任、学工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二、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学工处发给休学证明由本人保管。复学时交回学工处。三、学生休学期

    12、间不享受奖学金、困难补助。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给予补助。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休学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所在单

    13、位(乡、镇、街道、苏木)思想政治鉴定,寄交系办公室。经系、学院医保中心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到校复查。经医保中心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时,方可复学。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向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经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各系部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和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第八章 退 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

    14、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一学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五、每学期开学未经请假又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五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要填写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由班主任提出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工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15、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由系里及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原工作单位负责人。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传染病等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由学工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四、学生在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退学后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自负。五、退学学生预交的当年学费和杂费,新生报到一周内退学的,退全部费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退学的只退一半费用,但

    16、均不发给退学证明。新生或老生报到三个月以上退学的学费、杂费一律不退,发给退学证明。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技四方面。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

    17、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18、总 则第一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素质教育为主线。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普通高校教育目标,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为强化育人功能,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厚爱严管”的管理理念,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院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19、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祖国,立志成才;勤奋学习,刻苦耐劳;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强健身心,热爱生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第三条 本细则实用于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所有在籍学生,包括高职生、中专生、函授生及由我院颁发毕业证、结业证的各类学生。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记录。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20、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处分学生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所苑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以及对错误认识态度等情况,根据本细则,按规定程序形成处分决定。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划分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成立非法组织或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餐、罢考者;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者,以及其他破坏社会安定团结,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一)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

    21、,经教育堂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或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以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未遂或窝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

    22、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不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团伙作案,对为首者应加重处罚。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结伙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对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对扩大事态,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为打架斗殴作伪证者或提供打架斗殴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

    23、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候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纠集、唆使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或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打人致伤

    24、者,负担受伤者必要的医药等费用。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禁止赌博,对使用各种赌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对首次参与赌博并提供赌博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屡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对侵犯组织或其他个人权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金额多少给予记过以上处

    25、分;(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捏造事实,写试行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伪造公章、证件或他人签字,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树立良好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有损大学生形象,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侮辱、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学校学生宿舍留宿

    26、异性或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食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一级处分。第十四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对在校园内发生下列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收集、收藏、收看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携带、收藏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视情节严重,给

    27、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纪律处分:(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在学生宿舍使用酒精炉等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酗酒、夜不归宿。对因吸烟、酗酒或夜不归宿以及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对聚众酗

    28、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对酗酒滋事者,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对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礼堂、校园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和网络线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或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

    29、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随处或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等杂物,影响校内外环境卫生;损坏校园花草树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五)故意涂抹、毁坏学校党政部门悬挂、发布的标牌、公告、通知或广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请假后未按期返校,节假日除外。

    30、)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纪律处分:(一)1019学时或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029学时或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039学时或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049学时或89天者给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以上或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为旷课一学时;(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考场内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

    31、予记过以下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学校批准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偷取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和学校信誉和声誉的。(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恐怖和封建迷信文章、图像者,发现或查出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制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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