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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化肥农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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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化肥农药doc.docx

    1、关于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化肥农药doc 关于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粤工商市字2007465号)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粤工商20071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8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监管工作,结合省工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一)加强监测统筹工作。1工作分工。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春季和秋季全省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的定向监测工作,监测费用在省工商局商品

    2、质量监测经费中列支。经省工商局批准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自己名义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其经费在本级商品质量监测经费中列支。2检验机构的委托。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组织实施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名单由省工商局在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 )公布。3监测方案的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自行开展的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必须按照省工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监测方案(见附件1),并在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上公布。(二)规范监测现

    3、场抽样工作。1现场抽样人员组成。现场抽样工作须由1名以上(含1名)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和2名(含2名)以上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完成。2证据收集工作。抽样前,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向被监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监测事由并告知其相关法定权利和义务。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检查被监测人相关票证账薄和台账;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抽样商品的名称、商标、型号(规格)、进销单价、进销货量、库存量、生产(供货)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并对抽检商品拍摄数码相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抽取样品过程进行录像。经核对无误后,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被监测人签字确认。3样品封存工作。抽样商品共抽取样品一式3

    4、份。当场封样后,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和被监测人签字确认。2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带回,1份样品封存于被监测人处。样品封存后,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认真填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工作单。工作单一式5份,分别由承检机构、被监测人、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和标称生产企业留存。4直接查处违法行为。对抽样现场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依据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能直接判定为假冒伪劣或视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应直接依法查处,该商品的抽样监测程序终止。(三)切实做好抽样商品确认工作。在

    5、检验前通知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样商品进行确认,是监测工作的程序要求,能直接发现和查处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抽样商品确认工作由省工商局和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协同完成。1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应当在抽样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事实通知标称生产企业,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登陆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查看抽样商品信息,并将确认结果以传真或快递形式通知省工商局;标称生产企业认为抽样商品非其生产的,还应向省工商局出具书面函件及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2省工商局收到标称生产企业出具的对抽样商品有异议的书面函件及充足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及时通知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6、,并通知承检机构不再安排对抽样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该商品的抽样监测程序终止。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对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3标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进行抽样商品确认或无法通知企业进行确认的,被监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在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中注明。对已抽样商品,省工商局将继续安排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依本意见第二点规定执行。(四)进一步规范复检工作。被监测人、标称生产企业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对初检结果及其适用有异议的,可分别行使以下权利:1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初检结果有异议

    7、的,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接到复检申请后,省工商局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承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重新检验,承检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抽样商品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承检机构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录入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并通知省工商局,同时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检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达申请复检的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省工商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后及时在系统内网发布复检情况通报。2除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外,其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采取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当

    8、事人,如对初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扣留(封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提交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接到异议申请后,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法定检测机构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对被依法封存、扣押的化肥、农药商品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于2个工作日内用特快专递形式寄达异议申请人和依法采取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省工商局。该检验结果只适用于该批被封存、扣押的化肥、农药商品。3除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

    9、企业外,其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商局公布的最终监测结果作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对最终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提交异议申请。接到异议申请后,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安排法定检测机构按规定对被依法封存、扣押的化肥、农药商品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于2个工作日内用特快专递形式寄达异议申请人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省工商局。该检验结果只适用于该批被封存、扣押的化肥、农药商品。二、进一步规范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案件查处工作(一)关于不合

    10、格检验结论的适用范围。1省工商局公布的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是各级工商部门采取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此对与检验报告所指相同生产厂家、相同品名和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进行封存、扣押。2省工商局公布的最终监测结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之一。该结果适用于全省流通领域内与检验报告所指相同生产厂家、相同品名和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其适用周期至经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首批重新上市销售的商品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商品已改变质量特性为止。3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质量监管规定,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需重新上

    11、市销售的,应由经销企业向省工商局递交重新上市销售商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和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上市首批商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由省工商局核实后,统一在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公布可重新上市销售的商品名单。4对经销未经整改合格擅自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为情节严重,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质量监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公布的最终监测结果,对违法经营者作出从重处罚。(二)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检机构出具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首先将其录入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省工商局将定期在内网发布初检不合格商品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应根据省局通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1被监测人所在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立案,下载打印检验报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送达回证送交被监测人签收。检验报告送达后,将被监测人签收的检验报告和送达回证情况录入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以此确定被监测人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同时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销售凭证、账册等资料,对初检不合格商品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工作。2非被监测人所在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的化肥农药商品经营企业进行检

    13、查,发现有与通知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和相同型号化肥、农药商品的,应下载打印检验报告作为立案事实依据,并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所发现的化肥、农药商品采取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销售凭证、账册等资料,以确认当事人已销售化肥、农药商品的数量和销售额,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将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封存、扣押财物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3初检商品复检合格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作销案处理。抽样商品经复检仍不合格,或检验结果确认期满而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

    14、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已依据初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采取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罚。(三)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加大办案力度。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应凭最终监测结果,连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经销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内在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A类(严重不合格)、不合格B类(一般不

    15、合格)和不合格C类(轻微不合格)的商品,可视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对不属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农资违法案件统计口径和我省实际情况,以下三类案件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农资违法案件统计范围:以省工商局组织实施的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测检验结果为线索立案查处的农资违法案件;由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的农资违法案件;经市场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涉案标的物为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四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农资违法案件。三、健全科学监管体系规范经营者日

    16、常经营行为省局统一开发的化肥农药商品经营者经销台账和化肥、农药商品流通数据库,是工商部门实现对化肥农药商品质量长效监管的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化肥农药商品科学监管体系。(一)规范健全进销货台帐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普通农资经营企业自2007年10月开始按照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化肥农药进货台账本,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进货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工商部门;所有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还需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销售台账,填写化肥农药进货台账本和化肥农药销货台账本(见附件3),如实记录销售到下级经销者的情况,并于每月10日

    17、前报送工商部门。对不按照要求建立和报送台帐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巡查和抽查力度,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发现其经营的商品不合格的,依法从重处罚。(二)完善化肥农药商品流通数据库。1化肥农药商品流通情况相关数据汇集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省、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管理部门及工商所(分局)分别在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上,负责对本单位登记注册的农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首次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10月底之前完成。2化肥农药商品流通信息需每月定期汇集到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省、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在本单位登记注册的区域批发经营者,于每月10日前通过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

    18、版或者其它电子方式提供上月的化肥农药流通信息汇集表(见附件4);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负责督促辖区内普通经营者提供化肥(农药)商品进货信息汇集表(见附件4),于每月10日前通过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或其它电子方式报送工商部门。凡经营者未能直接上网提供相关信息的,由上述单位负责将其提供的信息录入监管信息系统。(三)基层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基层巡查监管人员在巡查监管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录入的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及时校正、更新和完善农资信息系统中有关信息与数据;2检查指导辖区农资经营主体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督促

    19、其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检查其台帐是否与相应的票证、实物相符。3根据上级部门通报的初检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名单,检查核实辖区内相关经营者是否有经销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行为;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经销被举报涉嫌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行为。4对重新上市和实施自律管理的化肥农药商品加贴跟踪标识的真实性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过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上报。5检查农资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6在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营业场所公布省工商局通报的最终监测结果。四、加强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化肥农药商品监管广东省市场协会农

    20、资专业委员会在省工商局指导下,对经销化肥、农药商品的企业会员实施自律管理,对会员销售的化肥、农药商品实施加贴质量跟踪标识等自律管理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加贴质量跟踪标识的化肥、农药商品,除有申诉举报或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外,不再组织抽查。省局以前发布关于化肥、农药商品监管工作的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按此意见审核化肥农药案件。附件:1流通领域化肥农药监测方案(样本)2重新上市销售商品基本情况表3化肥农药进货台账本、化肥农药销货台账本4化肥农药进货信息汇集表、化肥农药流通信息汇集表二七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季流通领域化

    21、肥农药监测方案 (样本) 工商监测农字 号一、组织抽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二、抽查商品:化肥、农药。三、抽样范围: 行政区域各经营主体经营的化肥、农药商品。四、抽样时间: 。五、本次抽查的监督总体:抽样范围内与被抽查具体商品的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商品集合,为本次抽查商品的监督总体。单个经营者经营的监督总体的部分,为该监督总体的一个监督子集。六、抽样方式:在确定的抽样范围内随机选取监督子集,抽取供检验的样本。七、不合格检验结论适用范围:监测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结论除了适用于每个监督子集外,还适用于分布在抽样范围外流通领域与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抽查商品。但生产厂

    22、家或者经销者能够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商品质量符合标准的部分除外(抽样送检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检验)。八、不合格检验结论适用周期:检验结论如为不合格,该结论适用至生产厂家或者经销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首批重新上市销售的商品检验合格报告,证明该商品改变质量特性为止。九、抽查样本数量:化肥样本份、农药样本份。十、检验机构及分工:委托 承担化肥、农药商品的抽样工作;委托 承担农药、部分化肥的检验工作十一、适用标准(一)监测标准:GB/T1490094(二)检验标准:被抽查具体商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商品明示质量标准。十二、检验项目初检主要检

    23、验项目:(一)肥料: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总氮、有效磷、钾、总养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含量;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总氮、有效磷、钾、总养分、有机质、氯离子含量;3、过磷酸钙: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4、有机肥料: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二)农药:1、有效成分含量;2、乳液稳定性(或PH值);3、标识。十三、复检: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复检只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原则上只检验初检中不合格的项目。十四、抽查经费安排:本次监测费用在 工商局商品质量监测经费

    24、中列支,具体费用根据实际抽样检验样本数量结算。附件2重新上市销售商品基本情况表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商品名称商品型号原不合格项目重新上市检验机构名称重新入市检验结论首批重新上市商品数量(吨/件/公斤)主要经销商名单提交申请资料日期经办人意见备注说明:本表需与拟重新上市商品原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新上市检验报告一同递交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附件3 化肥农药进货台账本使用单位: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供货商目录序号供货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23购进的化肥农药名录序号商品名称商标型号(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营

    25、业执照号产品登记号123化肥农药进货台帐日期商品名称/序号供货商名称/序号规格数量金额(元) 化肥农药销货台账本使用单位: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下一级经销商目录序号经销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发的化肥农药名录序号商品名称商标型号(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号产品登记号化肥农药销货台帐日期商品名称序号进货商名称序号规格数量金额(元)附件4化肥农药进货信息汇集表商品名称(可填序号)供货商名称(可填序号)现有库存量规格/单位数量注:本表适用于汇集化肥农药零售商的进货情况,每月汇集一次。化肥农药流通信息汇集表填报单位:联系电话:汇集月份:年月 填表日期: 年 月日商品名称(可填序号)供货商名称(可填序号)本月购进该商品的经销商名称(可填序号)现有库存量规格/单位数量注:本表适用于汇集化肥农药批发商的进货及销售情况,每月汇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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