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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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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docx

    1、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第一章 概 述(一)制定目的 推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合作、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概念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

    2、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工会(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概念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3、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五)二次工资集体协商大型企业下属子公司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六) 代理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是指由于企业或企业工会的主观原因,使工资集体协商出现无法协商、无力协商或不会协商、不敢协商等问题,上级工会可接受企业工会委托或经县级以上总工会指定,市总工会审查批准,由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代理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一)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

    4、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陕西省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8.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应当包括本企业、本行业的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降温费、取暖费,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

    5、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二)参考因素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3.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5.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7.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三)协商重点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6、,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待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中央驻陕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7、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由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商定。(二)协商代表的产生 1.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协商代表,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性工会或行业性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性工会或行业性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

    8、生。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或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3.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4.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5.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

    9、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重新确定。6.上级工会代理协商的,由受委托或受指定的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工会或派员协助企业工会与企业方进行协商。(三)首席协商代表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区

    10、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1.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工会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是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工资集

    11、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3.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有条件的产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五)协商代表的权利1.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及协商事项;2.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对协商规则等程序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要求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代表本方参与订立、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4.企业内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不受影响;5.协

    12、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之日止,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六)协商代表的义务1.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2.切实代表本方的利益,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问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

    13、实情况和资料;4.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5.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6.尊重对方协商代表的人格,不得采取歧视性、胁迫性行为。(七)协商代表的补选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补选,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八)组织培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一)协商要约1.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工资专

    14、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提出要约,启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代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区域性工会或行业性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2.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书面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3.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不成熟请

    15、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上级工会报告。(二)协商准备1.宣传发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基本知识和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知度,形成共识。2.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3

    16、.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4.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协商议题和议程。5.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分工明确、准备充足。6.互通有关信息。根据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7.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

    17、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8.上级工会指导。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三)召开协商会议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工

    18、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协商的中止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五)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

    19、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已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在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公示并征求意见,正式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区域、行业内企业签字认可后在本企业生效。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五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程序(一)报送材料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

    20、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法人资格证明;2.双方协商代表材料,首席代表的基本情况及代表资格证明材料;3.工资集体协商记录;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6.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附件材料。(二)审查部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对企业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三)审查程序1.审查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在工资集体合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向企业出具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2.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合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

    21、以对协商原始记录予以审查。如遇到较大分歧或其他重大问题,由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3.作出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报送的企业。(四)审查未通过情况处理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通过审查的,协商双方应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的事项,在30日内重新协商后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报送审查。如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五)审查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底

    22、数,实行动态管理。(六)生效和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区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在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采取张榜公布、通

    23、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可随时查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七)文本备案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 第六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二)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事宜

    24、,与职工方进行协商。(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2.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一方就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10日内报送审查备案。签约双方协商解除

    2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及企业工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面说明。(五)不予答复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六)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因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争议的调处。(七)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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