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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2篇(共7页)4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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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2篇(共7页)4000字.docx

    1、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XXXX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本省的地方志分为三级: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地方志理论研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第七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

    3、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相应的编纂任务。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第十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分志单独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整体审查。第十一

    4、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各分志和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初审、终审两级审查验收制度:(一)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各分志由承编单位初审,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二)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各分志和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终审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重要的省级综合类志书应当报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第十二条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验收制度:(一)初审由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通过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二)复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通过后,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三

    5、)终审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第十三条通过终审的各级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交付出版社公开出版。出版社应当出版经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的地方志书正式文本。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出版。第十四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出版。陕西年鉴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公开出版。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的创办、停办、复办应当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将样书和光盘按规定数量分别报送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地

    6、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地方志网站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承担编纂任务,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编纂任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7、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审查制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样书和光盘,或者未按规定数量报送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已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8、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

    9、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

    10、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

    11、、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

    12、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

    13、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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