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是怎么制定的呢?下文是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
2、计。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六条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
3、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五)
4、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六)工程结算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工程决算;(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
5、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经财政
6、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社会中
7、介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
8、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责任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某种后果。所谓法律责任即属第三种含义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特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