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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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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书.docx

    1、合同范本之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书合同范本之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书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书【篇一:平安保险合同查询】 篇一:平安保险与陈桢保险合同纠纷案 平安保险与陈桢保险合同纠纷案 _ (2012)岳中民三终字第29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岳中民三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xxxx。 负责人张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桢,男。 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芬芳,女。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

    2、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云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桢、陈芬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孟君、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21时许,陈桢驾驶陈芬芳所有的f23791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太平桥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树上,造成陈桢受伤和轿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陈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7日,岳阳市云溪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桢的

    3、伤情为十级伤残。同时建议误工损失计算45日。2011年1月14日,陈芬芳向平安保险云溪公司车投保了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限额50 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8个险种。本案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云溪公司向陈芬芳赔付了医药费、误工费、车损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9 728元,但未对陈桢的伤残进行赔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陈桢经陈芬芳许可驾驶湘f 23791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该车已经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平安保险云溪公司应当在该险种的赔偿限额50 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桢的伤残赔偿金30 168.42元没有超过限额,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平

    4、安保险云溪公司称陈桢的受伤不属于其保险产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平安保险云溪公司对陈桢的伤情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观点不予采纳。陈芬芳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安保险云溪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桢伤残赔偿金30 168.42元;二、驳回陈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平安保险云溪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陈桢口头答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是投保人驾驶,也可以是投保人指定的合法驾驶人驾驶,陈桢是合法驾驶人,享有保险合同的权利,是

    5、适格的合同主体。如果本案上诉人可以免责,投保人就失去了投保价值,至于重新鉴定问题,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可以查清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云溪公司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的约定,认为陈芬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陈芬芳不承担本案责任,陈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平安保

    6、险云溪公司仅仅将被保险人理解为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的狭义理解。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系平安保险云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陈桢作为合法驾驶人(司机),也是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如果如平安保险云溪公司所言可以免责,投保人陈芬芳就失去了投保价值,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陈桢是合法驾驶人,享有本案保险合同的权利,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平安保险云溪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芬芳,陈桢并非合同相对方,其与陈桢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陈桢无权主张权利的上诉

    7、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桢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平安保险云溪公司要求对陈桢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没有充足的依据,也未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定 波 审 判 员 姚 孟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霁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慧 娟篇二: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8、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9、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

    10、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

    11、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

    12、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

    13、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14、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

    15、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

    16、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

    17、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

    18、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19、。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

    20、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

    21、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篇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 字 号 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 no. 1 )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0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

    22、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篇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 字 号 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 no. 1 )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0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

    23、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第二条 本合同的

    24、试用期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第二章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

    25、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

    26、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 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

    27、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6、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包括报刊、书籍、图片、软件或软件系统、广告、报告、业务资料、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篇三:平安保险合同号

    28、】 篇一: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

    29、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

    30、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

    31、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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