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 资源ID:9453493       资源大小:28.44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1、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节 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第五节 专题会议制度第六节 培训教育制度第七节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八节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九节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节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十二节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第十三节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第十四节 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第十五节 企业解散关闭的安全

    2、责任制度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履行

    3、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九)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十)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责任。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形成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第二章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奖惩条件。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下列层面的人员:(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其它负责人;(三)分厂(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正职及各副职负责人;(四)车间正职及各副职负责人;(五)班组长;(六)各岗位操作人员;(七)其它岗位人员。煤矿矿长全面负责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第八条 大型群众活动或者临时性活动的主

    5、办单位,在组织活动之前,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和进行考核;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

    6、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八)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节 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7、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下列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一)矿山生产(尾矿库);(二)建筑施工;(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及储存;(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五)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六)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的经营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七)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八)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8、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和维修;(九)具有职业病危害的有毒作业场所;(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有关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节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9、,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障,并对由于投入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台帐,每年按标准自行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改造的,改造项目完成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应当重点用于矿井“一通三防”治理、安全监控系统、采煤机械化改造、井巷支护方式改革、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第

    10、十六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工商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商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风险转移能力,增强企业抗灾避险能力。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机构(不得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前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设置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配

    12、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配足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安全、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且不得兼职。第五节 专题会议制度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防治职业病工作。会议应当记录并形成决定,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煤矿企业每周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遇有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第二十一条 车间(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以安全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会

    13、议,总结前一阶段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状况,布置下一步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人、明确任务时限,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负责每班前或每班后召开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会议。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有关通知、文件精神。通报安全生产先进事迹、违章违纪、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第六节 培训教育制度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教材和培训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14、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生产、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不同时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培训、教育:(一)人员新录用;(二)员工在岗期间;(三)调换工种;(四)长假后复工;(五)改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新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员工在岗期间的培训、教育,应当定期进行;改用新工艺、新技术

    15、和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通过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明确新的岗位责任,掌握新的操作规程,采用的有效防护措施。煤矿企业每年节后复产(复工)前,应当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录用的井下工人应当经过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

    16、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储存和使用单位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节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17、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8、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物品的,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八节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安全设备、特种设

    19、备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应当建立台帐,有专人管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校验、检测,确保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校验、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九条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需要进行检修的,检修前应当对检维修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检修完毕后立即复原。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当有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

    20、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安全设施的拆除、报废,应当经原建设项目审查(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大的设备设施的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第四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

    21、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船舶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经国家定点生产,并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送检。第四十三条 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船舶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保证承受正常条件下和运输途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第九节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生产经营

    22、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四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监控制度;(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五)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的其它制度。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职业危害实行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四十七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所处的位置、有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控结果以及职业危害事

    23、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公布警示说明、操作规程,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控,保证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其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健康标准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24、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体检中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

    25、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十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非生产工艺用火的禁火区进行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时,应当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根据动火作业等级,按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26、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之前应当确保现场及周围环境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动火作业完毕应当进行动火合格分析判定,确认余火熄灭之后,方可撤离。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动火作业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监护人应当认真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逐项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并落实防火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发现不安全状况或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动火。 第五十四条 在高于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以及特殊高处进行作业时,应

    27、当执行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拒绝高处业;监护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高处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厂区内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当执行吊装安全作业证制度。吊装作业应当制定

    28、施工方案,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警戒区。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一)指挥信号不明;(二)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三)斜拉重物;(四)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五)重物下站人;(六)重物埋地下;(七)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八)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九)重物越人头;(十)安全装置失灵。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以上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作业的,应当执行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由作业负责人评估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在密闭

    29、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条件,经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允许密闭空间作业。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隔离密闭空间,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域或屏障。作业时必须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监护,并适时与作业者保持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一节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承担责任。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

    30、织落实。形成逐级、定期和群众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工作机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定期下井检查制度,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8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月入井不少于12次。煤矿企业每周应当组织不少于2次的矿井安全检查,每周对矿井各个生产(辅助)系统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对各级进查出的其他隐患必须建立台帐,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严禁带病生产(建设)。 第五十八条 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设备设施、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

    31、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四)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五)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备、设施和关键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七)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八)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九)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十)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十一)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十二)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十三)煤矿企业有无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等情况;(十四)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等明确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注意事项

    本文(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