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docx

    • 资源ID:9435385       资源大小:17.8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docx

    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

    2、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第五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

    3、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第八条 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

    4、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第九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四)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七)工程质量保修书;(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第十条 城市道

    5、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

    6、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水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行车隧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市政处)负责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

    7、工作。第四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予公布。第五条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桥梁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第二章养护与维修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标志的大、中型桥梁,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桥梁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市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处负责

    8、;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城市桥梁的移交与接管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市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督促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建立相应的检测体系。第十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桥梁上设置或配合交警部门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第十一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

    9、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第三章检测评估第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负责城市桥梁具体管理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常性检查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为D级及以下的桥梁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由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结构定期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10、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周期为:类养护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类养护的桥梁每6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对受检测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并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以及维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桥梁检测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作业,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第十六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市政

    11、主管部门报告。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市政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列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经费从桥梁管理经费中列支;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专项申报,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市政处和其它桥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考核,并

    12、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上级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下级市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桥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未按照规定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持城市桥梁档案及其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检测标志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六)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的。第二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其 他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