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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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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docx

    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第十七章 施工限速及调度命令第86条 施工限速。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和铁路局规定的限速标准,准确设置限速标志。1.施工影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时,施工单位应于每日8:00前向所在工务段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速度160km/h(不含)以上区段还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是否限速。 2.工务段调度要建立台账,对管内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地点逐项进行登记。并于每日9:00前向局工务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局工务调度审核后,于10:00前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3.工务调度要建立线路、桥隧技术状态日况表,准确掌握月度施工计划规定和实际发生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情况。第87条 施工调度的职责。 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负责各调度区段的施工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检查月度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各项施工任务。依据月度施工计划(电报)负责施工日计划编制和下达。2.负责批转工务调度(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的书面报告。3.负责对维修天窗内作业计划的审批和下达。4.负责检查各类施工作业调度命令的接转。 5.根据实际情况,经施工单位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可对月度施工计划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第88条 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是指施工当日由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准许施工开始、施工结束等与实际施工有关的调

    3、度命令。1.施工调度室负责拟写次日施工调度命令,经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后,传(交)列车调度台。2.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前,须经在调度台的施工监控人员审核。3.施工当日,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与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拟定并下发施工调度命令。4.施工完毕后,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请求(调度集中区段未设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发布施工开通(结束)的调度命令。5.封锁施工开通后有第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89条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

    4、限速(含有计划和临时)、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1.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命令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2.总公司发布的“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未涉及的项目,由调度所制定“补充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用语”。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4.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

    5、8:00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传(交)列车调度员。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及车机联控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室转交施工单位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所属单位。5.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司机须提前向本次乘务出勤派班室和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安排列车停车交付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可在一个行车调度命令中下达),跨区段(局)运行时,须通知相邻区段(局)列车调度员。6.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限速条件需转变为LKJ基础线路数据时,除按有关

    6、LKJ基础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外,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依据电务部门提供书面的LKJ换装完成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调度室、车站申请取消限速,施工调度室须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限速的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7.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8.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

    7、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下达,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向相关车站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9.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符时,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10.遇有特殊情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临时上线运行时,司机应提前向运行所经区段的列车调度员请求“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第90条 施工调度命令的转达方式。

    8、1.调度所与路局业务处室、有关站段间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特殊情况通过传真)方式下达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施工调度命令。车站、机务段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租用机车)使用单位接到上述命令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传达。2.当日18:00后的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与前日发生变化时,其变化部分按规定向18:00前出勤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和有关车站转发调度命令,未变化部分仍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3.当日18:00前、后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均无变化时,不再向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转发调度命令,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第十八章 施工过渡工程第91条 施

    9、工过渡的重要性。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第92条 对各单位在施工过渡工程中的要求。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协调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

    10、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3.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过渡)施工进行指导监督。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

    11、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6.进路上的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93条 对道岔钉固钩锁的要求。站场施工,在转辙机及安装装置未安装前由工务负责拨道、钉固,车务负责钩锁,安装后由车站负责摇道。车站配备的钩锁器数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应按车站提出钩锁器的型号和数量予以提供。需增设临时引导电话时由施工单位解决。第94条 过渡工程的验收。1.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

    12、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2.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第十九章 工程的验收交接第95条 工程验收的原则。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13、。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第96条 工程验收的条件。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97条 工程验收交接的方式方法。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

    14、单位按照总公司、铁路局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98条 工程验交前轧道的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

    15、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可将具备开通条件的设备及开通使用范围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施工销记并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后,以调度命令正式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第99条 联锁试验的要求。 1.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电务段共同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

    16、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2.电务段联锁试验负责人应持证上岗(经电务处审查资质颁发的联锁工程师证)。联锁试验负责人必须在室内组织联锁试验,应根据施工内容确定试验项目,联锁试验必须按表格项目进行,严格执行双人复核确认,随试随填。3.施工开通前必须按照试验表格完成联锁试验项目,联锁试验不彻底严禁开通。4.影响道岔表示的施工,开通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对道岔表示与实际位置逐台进行再次核对,对多动道岔每台转辙机应分别试验。第二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100条 施工安全管理原则。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

    17、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101条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102条 设计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设计单

    18、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第103条 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104条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

    19、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2.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3.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

    20、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5.工程车、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在车站、区间安全保护区

    21、内需要使用施工机械、施工车辆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安全监察室办理安全协议或审批手续,具体规定见附件12。6.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7、附件18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7.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105条 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

    22、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2.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

    23、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17、附件18执行)。3.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4.自路外穿(跨)越铁路工程开始办理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之日起,所辖工务段要建立台账,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在施工监控中,应重点监控穿(跨)越铁路工程的线路加固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限界以及上跨铁路

    24、电力线路穿越里程、与铁路交角等内容。所辖供电段应重点监控电气化区段上跨铁路电力线路中防护网与接触网距离等内容。第106条 既有设施防护的安全管理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

    25、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107条 行车部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分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108条 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

    26、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安监部门在参加例会时向例会组织单位提报本单位(部门)的施工现场监控表(含电子版),包括监控人员、联系电话、监控重点处所及监控关键项点等内容(见附件19),在召开施工例会时形成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20),并发至相关单位。第109条铁路办事处、安监分室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长春铁路办事处安监室、

    27、各安监分室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监督检查工作。第110条 施工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原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原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在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的同时,由项目管理机构向相关单位通过银行支付。第二十一章 施工安全专项管理第111条 施工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

    28、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外部侵害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堆码整齐,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第112条 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凡在局管内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路外、局外单位施工及局外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施工均应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见附件21)。未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严禁施工。 “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由路局设备主管部门签发。各单位要派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在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

    29、可证”时,要提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意见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建设单位为局外单位的施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设计审查程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总工室(如为代建项目为建设处)签署意见并盖章。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开具“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关,“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签署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空缺时,设备管理部门不得签字盖章,不得开具“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第113条 劳务工管理。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30、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第114条 雨季施工安全。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原铁道部铁路实施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

    31、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第115条 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1.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栅栏门应保持定位状态,否则必须安排专人看守。栅栏门看守和管理人员还应配备适用的通信工具。2.高铁栅栏门钥匙由工务车间负责日常管理(站内岔区咽喉处应急门由电务车间负责),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保留栅栏门钥匙,并严格执行钥匙的领取、交回登记制度。3.故障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需临时破拆栅栏时,破拆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栅栏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

    32、口安排专人看守。4.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5.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第116条 防护员的要求。1.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单位要在车站(调度所)设驻站(调度所)防护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调度所)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调度所)及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2.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本线及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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