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大韩民国宪法.docx

    • 资源ID:9366191       资源大小:27.47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大韩民国宪法.docx

    1、大韩民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后,经过九次修改(第一次:1952.7.7,第二次:1954.11.29,第三次:1960.6.15,第四次:1960.11.21,第五次:1962.12.26,第六次:1969.10.21,第七次:1972.12.27,第八次:1980.10.27,第九次:1987.10.29)形成现在的宪法。主要内容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大韩民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2、。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

    3、和任期。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大韩民国宪法1987.10.29.全文修订宪法第10号前文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

    4、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第二条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第三条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第四条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第五条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第六条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

    5、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第七条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第八条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政党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申请解散,政党根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来解散。第九条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兴隆。第二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

    6、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第十一条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不予认可社会特殊阶级制度,并不得以任何形态创设。勋章等荣誉称号仅对收到此称号的当事人有效,并无任何相应特权。第十二条所有国民享有身体自由。未经法律许可,所有国民都不受逮捕、拘束、没收、搜查或审讯;未经法律和合法程序,不受处罚、保安处分或强制劳役。所有国民不受刑讯,不得被强迫做出刑事上不利于自己的陈述。逮捕、拘束、没收或搜查时,应按合法程序,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提示法官发给的令状。但,现行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徒刑的犯罪并在逃或有毁灭证据忧虑

    7、的,可在事后申请令状。所有国民均有受到逮捕或拘束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但,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时,按法律规定,由国家提供辩护人。 ; ;所有国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束理由并被告知享有取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受逮捕或拘束。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所有国民在受到逮捕或拘束时,享有向法院申请合法性审查的权利。被告人的自首被认为是因刑讯、暴行、胁迫、拘束的不当长期化或欺瞒及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本意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首为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所有国民均不因按行为

    8、时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被限制参政权或被剥夺财产权。所有国民均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待遇。第十四条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第十五条所有国民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第十六条所有国民的住处自由均不受到侵害。对住处进行没收或搜查时,要提示按检察官的申请由法官发给的令状。第十七条所有国民的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第十八条所有国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十九条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第二十条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第二十一条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

    9、社的许可。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十二条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第二十三条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第二十四条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第二十五条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第二十六条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10、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 ;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第二十八条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第二十九条因公务员履

    11、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的责任。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第三十条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第三十一条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无偿。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包括学校教

    12、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第三十二条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 ;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身为公

    13、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第三十四条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第三十五条所有国民享有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国民要为环境保护而努力。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来规定。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政策等,为国民能过上

    14、舒适的居住生活而努力。第三十六条婚姻和家庭生活应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并维持,国家对此保障。国家应为保护母性而努力。所有国民就保健收到国家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在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为公共福利所需时可以法律来限制,但限制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第三十八条所有国民负有按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第三十九条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负有国防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到不利待遇。第三章国会第四十条立法权属于国会。第四十一条国会由国民通过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国会议员数由法律来规定,但为200

    15、人以上。国会议员选举区和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第四十三条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第四十四条除现行犯,国会议员不在会期中未经国会同意而被逮捕或拘禁。国会议员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除了是现行犯以外,如有国会的要求,在会期中得到释放。第四十五条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中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第四十六条国会议员负有清廉的义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同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来获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中介该取得。第四十七条国会的定期会议按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

    16、国会的临时会议则在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时举行。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开的理由。第四十八条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第四十九条宪法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第五十条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按法律规定。第五十一条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未因未在会期中通过为由而被废弃。但,国会议员的任期未满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国会议员和政府可

    17、提出法律案。第五十三条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案,在移送到政府15日内由总统公布。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按第一项期间内一同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相同。总统不得对法律案的一部分或整体进行修正后要求再议。有再议要求时,国会经再议,如经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做出同样的决议,该法律案则被确定为法律。 ;总统在第一项期间内没有公布或提出再议要求,该法律案仍被确定为法律。总统应不迟延地将按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确定的法律予以公布。按第五项法律被确定后或按第四项确定法律议送给政府后5日内总统未予公布时,国会议长将此公布。除了有特殊规定外,法律自公布日起经过20日发生

    18、效力。第五十四条国会审议、确定国家的预算案。政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编成预算案,于会计年度开始90日前提出,而国会应至会计年度开始30日前为止作出决议。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预算案尚未通过时,政府可至国会通过预算案为止,就下列目的所需经费以前一年度的预算为准来执行。1、根据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关或设施的维持、运营。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第五十五条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第五十六条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第五十七条国会不得

    19、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第五十八条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第五十九条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第六十条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第六十一条国会可监查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第

    20、六十二条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出席、答辩。第六十三条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第六十四条国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六十五条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

    21、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第一项规定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对于总统的弹劾追诉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受到弹劾追诉议决者停止行使其权利,直至进行弹劾审判。弹劾决定仅限于从公职的罢免。但,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第四章政府第一节总统第六十六条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总统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保全、国家继续性及宪法的义务。总统就祖国的和平统一负有忠实的义务。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

    22、首的政府。第六十七条总统由国民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就第一项规定的选举,如最高得票人为2人以上时,以在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中取得多数票者为当选者。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不超过有选举权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不得当选。可被选为总统者,要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并且选举当日达到四十岁。 ;关于总统选举的事项以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总统任期即将期满时,于任期期满70日至40日前选举继任者。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的,于60日内选举继任者。第六十九条在就任之际,总统作如下宣誓。我严肃地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国民的自由和福利

    23、的增进及民族文化的繁荣而努力,以此来忠实履行总统的职责。“第七十条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第七十一条总统缺位或因事故而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国务总理、法律规定的国务委员的顺序代理其权限。第七十二条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使得关于外交、国防、统一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政策进行国民投票。第七十三条总统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做宣战布告和媾和。第七十四条总统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国军。国军的组织和编成由法律规定。第七十五条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给自己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第七十六条限于因内患、外患、天灾、地变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为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平安的秩

    24、序而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没有多余的时间可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可做出最低所需的财政、经济处分或就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限于因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召开国会不可能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总统发布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处分或命令时,应不迟延地向国会报告并取得其承认。未能取得第三项规定的承认时,该处分或命令从此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修订或废止的法律从该命令未获承认时开始自然恢复效力。总统应将第三项和第四项事由不迟延地公布。第七十七条因战时、事变或相当于此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使用兵力应付军事上的必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戒严包括非常戒严和

    25、警备戒严。宣布非常戒严时,可按法律规定就令状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的权限做出特殊措施。宣布戒严时,总统应不迟延地向国会通告。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第七十八条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第七十九条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可命令赦免、减刑或恢复权利。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经国会同意。关于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第八十条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它荣誉称号。第八十一条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也可以书信发表意见。第八十二条总统的国法上行为以文书做出,该文书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关于军事方面也相同。第八十三条总统不得兼任国务总理、国务委

    26、员、行政各部长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第八十四条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外患之罪外,在职中免受刑事追究。第八十五条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待以法律来规定。第二节行政府第一款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第八十六条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国务总理辅助总统,行政方面经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总理。第八十七条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国务委员在国政方面辅助总统,作为国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审议国政。国务总理可向总统建议罢免国务委员。军人除免现役之后,不得被任命为国务委员。第二款国务会议第八十八条国务会议审议属于政府权限的重要政策。国务会议由总统、国务总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

    27、的国务委员组成。总统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国务总理担任副议长。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1、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2、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3、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4、预算案、决算、国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计划、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及其它关于财政的重要事项;5、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处分及命令或戒严和解除;6、关于军事的重要事项;7、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8、授予荣誉称号;9、赦免、减刑及恢复权利;10、行政各部之间权限的划定;11、关于政府内权限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计划;12、国政处理状况的评价、分析;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树立和调整;

    28、14、解散政党的申请;15、对同向政府提出或传阅的政府政策相关申请的审查;16、对检察总长、合同参谋议长、各军参谋总长、国立大学校长、大使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国营企业管理者的任命;17、其它由总统、国务总理霍国务委员提出的事项。第九十条为就关于国政重要事项的总统咨询作出答复,可设立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家元老咨询会议。国家元老咨询会议议长由上一任总统担任。但,如上一任总统不在时,由总统指名。国家元老咨询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第九十一条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相关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及国内政策的树立,为在国务会议审议前答复总统的咨询,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由总统主持。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组织、职务范围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法律来规定。第九十二条为答复关于和平统一政策树立的总统咨询,可设立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


    注意事项

    本文(大韩民国宪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