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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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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docx

    1、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及其处理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综合受理、归口办理、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本溪市公

    2、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质疑投诉的综合受理及处理结果备案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交易中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公管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二)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国资、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处理投诉的机构,制定相关工作程序,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报公管办备案;(三)监察机关对投诉处理活动实施专项效能监察。 第四条 提出质疑(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主体是参与交易项目的交易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质疑(投诉)提出应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

    3、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三)质疑(投诉)书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有必要的请求和明确的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认为交易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向项目单位提出质疑:(一)潜在交易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交易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质疑,项目单位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会议结束后交易人不得对开标现场已确认事项提出质疑。(三)交易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项目的评标

    4、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项目单位应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易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第七条 质疑可采用现场质疑和事后提交质疑书的方式提出,投诉采取提交投诉书的方式提出。质疑(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投诉)人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被质疑(投诉)人及与质疑(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三)质疑(投诉)的项目名称、项

    5、目基本情况;(四)质疑(投诉)的问题、质疑(投诉)请求、相关证据材料;(五)提起质疑(投诉)的日期;(六)署名。质疑(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附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 质疑书并由质疑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项目单位提交,投诉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管办提交。项目单位收到质疑书、公管办或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书应及时办理签收手续。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质疑书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疑,自项目单位收到质疑书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二)质疑书的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当告知质疑人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递交

    6、。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重新提交质疑书的,按照自动撤销质疑处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项目单位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3.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4.质疑书非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交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质疑后,应立即展开核查,对照质疑内容提出答复意见,做好质疑答复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质疑事项、质疑请求、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答复时,质疑人、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

    7、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质疑人拒绝配合项目单位依法核查处理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第十三条 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项目单位应准予撤回,质疑处理过程终止,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第十四条 质疑人对项目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项目单位未能按规定对质疑进行解释答复推脱责任的,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管办进行投诉。第十五条中介机构须配合项目单位认真做好解释及质疑答复工作。第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管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日;(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8、的,应告知投诉单位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未按规定应先向项目单位提出质疑,而直接提起投诉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书面投诉书的;3.未参与投诉项目的交易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5.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6.投诉书非法定代表人署名、未加盖法人公章的;7.超过投诉时限的;8.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

    9、政诉讼程序的;10.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11.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动撤回投诉情形的。12.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拒绝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一)投诉受理后3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二)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三)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四)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五)其他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形。第十八条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0、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第二十条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有关书面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诉事项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投诉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管办可依法责

    11、令暂停交易活动。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处理部门。(一)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二)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不予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三)投诉情况属实,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第二

    12、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并报公管办备案。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四)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五)加盖部门公章;(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13、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影响公共资源交易进程,给项目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予以警示,属于投标人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记录不良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考核。项目单位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一)未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五)在网络、报刊等媒介上进行失实宣传报道的;(六)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七)一年内两次(含两次)

    14、以上失实投诉的;(八)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态度恶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九)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对质疑作出答复,经投诉处理部门审查,认定招标过程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交易合同尚未签订,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二)交易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招标;(三)交易合同已经履行,给交易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

    15、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推脱责任、逾期未办理的,由公管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质疑人基本情况质疑人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被质疑人基本情况被质疑人全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质疑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书质

    16、疑问题质疑请求相关证明材料署名与签章法人签名: 单位印章: 递交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所填信息必须真实。 2.质疑问题栏中应填写提请质疑时间和质疑问题。 3.质疑请求栏中应填写质疑请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4.相关证明材料栏中应填写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列明证明材料名称,并将相应的证明材料附后。附件2:质疑材料签收单 字号一、接收时间:年月日时二、材料(原件)名称:三、数量:正本 份,附件 份,共份。提交人(单位):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签(接)收人:联系电话: 附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本签收单一式二份,签收人、提交人各执一份。附件3:质疑不

    17、予受理决定书 字号质疑人名称: 你(单位) (投诉、质疑事由) 的质疑函悉。经查 (不予受理的理由)。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质疑答复函 字号质疑人名称:贵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名称、编号)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质疑:一、;二、;本单位于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质疑单位、被质疑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二、;综上,本单位认为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与支

    18、持,希望加强经常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单位:(盖章)年 月日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全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投诉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附件5: *投诉书投诉问题投诉请求相关证明材料署名与签章法人签名:单位印章:递交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所填信息必须真实。 2.投诉问题栏中应填写提请投诉时间和投诉问题。 3.投诉请求栏中应填写投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4.相关证明材料栏中应填写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列明证明材料名称,并将相应的证明材料附后

    19、。附件6:投诉材料签收单 字号一、接收时间:年月日时二、材料(原件)名称:三、数量:正本 份,附件 份,共份。提交人(单位):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签(接)收人:联系电话: 附注:单位(盖章) 年月日本签收单一式二份,签收人、提交人各执一份。附件7: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号投诉单位: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 址: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 项目(编号: )的 (具体事项 ) 不满,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 经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投诉单位诉称,(一);(二);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经调查,(一);(二)(认定事实部分、不实部分)。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人关于 (具体事项)的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认作出如下决定:(一);(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盖章) 年月日附件8:投诉文书送达回证 字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日期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法人签名:单位盖章:送达日期: 年 月 日送达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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