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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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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1、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各开户行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2、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只能为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

    3、款账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七条 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单位客户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章 账户开立第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 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4、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等)。(十二)其他组织。第九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

    6、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缴纳国税、地税的开户申请人,应要求其同时提交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对于税务机关要求单位客户先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开户行可先为该账户生成账号,待单位客户向开户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后,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行撤销已生成的账号。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第十条 开户行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无误后开户行方可为该单位客

    7、户办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第十一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

    8、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八)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九)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住房基金。(十一)社会保障基金。(十二)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三)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四)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

    9、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六)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许可证。(七)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八)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

    10、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九)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开户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户行对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第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

    11、活动。(三)注册验资、增资验资。第十七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五)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

    12、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六)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第十八条 单位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单位客户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第十九条 单位客户

    13、在异地向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所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异地借款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开户行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14、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明。(四)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寂寞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开户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除可凭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

    15、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

    16、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 开户行对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客户须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主办会计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开立基本账户的还需经人民银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

    17、者姓名组成。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采用其所属单位的名称作为该专户的名称。第二十五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开户行应建立单位客户预留签章卡片,卡片张数由开户行视业务需要而定,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

    18、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所属支行审批通过后,应将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所属支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行向单位客户核发开户许可证,并为其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

    19、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所属支行核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为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开户行加盖业务公章,单位客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个人结算账户由本人或委托人签字。第二十八条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20、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三章 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客户对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的主办账户。单位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一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二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

    21、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户行对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客户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管理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客户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的,必须于账户到期前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由开户行所属支行审批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满,开户行停止为该账户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开户行对于有效期满且未提前办理展期手续和有效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达2年而仍需使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要求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开立。第三

    23、十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第三十六条 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

    24、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开户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保管在传票中。对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开户行应拒绝办理。第三十七条 开户行应按与单位客户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客户核对账务。第三十八条 密码、 预留签章的管理(一)、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

    25、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二)、单位客户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并在启用的新签章卡片上注明旧签章装订日期。新签章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单位客户在旧签章注销日期前使用旧签章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单位客户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写明挂失理由),经开户行业务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单位客户

    26、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其他有关事项同变更预留签章的处理。第三十九条 开户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第四章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第四十条 单位客户开户资料变更的处理(一)单位客户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申请变更,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4),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

    27、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变更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的证明,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和证明。其他组

    28、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二)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所需证明文件与前款规定相同。开户行对单位客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第四十一条 单位客户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向开户行申请补发的,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正式公函申请,并填写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开户行对单位客户的补发申请审核无误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为单位客户补发开户许可证(开户核准通知书)。对于为单位客户

    29、补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开户行应根据该单位客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书面通知,将该单位客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情况补登在向其补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第四十二条 账户撤销的处理(一)单位客户主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须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开户行审核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要求单位客户填制“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一式三联),并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柜员通过查询凭证管理系统确认该单位客户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均已退回,并对交回凭证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如有未退回的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单位客户必须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0、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声明中注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二)、开户行要确认该账户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柜员要通过系统查询该账户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是否有浮动余额,是否有农村商业银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承付凭证,如有上述情况之一,不能办理销户手续。(三)、开户行在确认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问题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往来利息。(四)、开户行确认该账户无余额、无积数、无欠息、无欠费后,经主办会计审批后,办理销户。(五)、对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应在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挂号信

    31、件通知单位客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六)对开户行得知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应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后,如单位客户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第四十三条 开户行应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清理,并通知单位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开户行可视为该单位客户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并负责进行解释、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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