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论文字.docx

    • 资源ID:9336962       资源大小:31.05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论文字.docx

    1、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论文字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论文2020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在新旧体制转换之际,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思想观念、行为观范、交易准则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确认、解决.同时,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法律经济,自由竞争应该成为其主要特点,但政府依法实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也是不可少的.过去我们过分强调行政命令、党委和政府说了算,无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法律、法规的调整,人为地将市场与计划绝然隔立和

    2、对立起来,造成市场发育不良、机制运行不畅,缺乏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的十五大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律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内容,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中表明经济立法的历史紧迫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与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数量多,要求也高,应该采取切实行可行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第一、要明确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首先,我国的经济立法,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

    3、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的、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作为指针.其次,我国的经济立法,应当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作为根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再次,我国的经济立法,应当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第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济立法党的十四大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抓紧制定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经济立法要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4、制提供法律保障,也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分两步走:在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不仅需要制定各自的经济立法规划,而且要不断予以完善,并切实贯彻实行.第三、要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邓小平同志一直非常关心和重视立法工作.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

    5、慢搞好.这些意见,虽然已过去二十多年,但仍对我们当前的经济立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什么快搞?因为慢了不适应客观需要,要快,就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法律条文越细越好.当然,也不是越粗越好.应该说,能够细的时候,细比粗好,但在搞细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可以先粗一点,然后逐步完善,由粗到细.实践表明,有些法律即使条文粗一点,有也比没有要好.第四,需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要,以免少走弯路和减少失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又有多方面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面向市场的开放型经济.中国要走向世界,需发展外向型经济,把中国的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必须在经济运行机制上和世界对接,必

    6、须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市场规则.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大胆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经验,为我所用.第五,要构筑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立法的完整体系.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调整的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引导、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一、建立规范的、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体系国家作为国民经济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下首先要遵循价值规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同时要完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调节的副作用,诸如资源浪费、产业结构失调等.这样才能实行资源合理配置,发展基础产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经济活动,稳定市场秩序,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7、一)制定计划法,是政府宏观调控最基本的出发点.市场具有自发、盲目、易变性,不易把握;发展经济首先要考察、研究市场,制定经济战略决策来指导微观经济行为,这种基于客观市场的主观创造便是计划.计划具有预测性、相对稳定性,便于把握,然而计划不等于市场,不能左右市场正常运行,所以要求计划具有高度预测性.政府从“大市场,长计划”出发,主要由市场去完成资源配置,政府只通过计划经济发展的总体规模,确定产业、部门、行业的发展要求、方向,为制定其他经济法规提供参考,尽可能避免微观经济盲目发展.我国的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初步具有计划法的内容、体系,但缺乏规范的严肃性,尙需以法确定之.没有计划法,经济活动完全屈尊于市

    8、场调节,必然会导致自由经济、无政府经济的弊端.(二)制定投资法,为培育、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生产都是扩大再生产,需要不断积累,增加投资.市场供求引导市场主体自我调整,有选择地投资,上升到法律角度就表现为投资决策权.我国过去以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生产经营者局限在经营范围内,缺乏投资决策权,造成生产力与需求脱节.而市场经济下投资导向是特定时间、地域、行业、产品的投资潜能,在量上存在适度问题,超度投资必然带来市场饱和后的资源浪费,所以政府需要制定投资法确定多元化投资方向,实行行业、部门、产业间利润平均化.我国积极鼓励引进外资,首先需要在投资方式、项目、地区等方面加强审查和监督.同样对外投资也

    9、应从本民族利益出发,不得轻易以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劳务输出要保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三)制定金融法(包括银行法、信贷法、股票法、票据法等),辅以财政法,是现时政府调控微观经济行为,干预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手段.商品供求影响资金流向、流量,如何控制,单靠市场调节不行,还需调剂资金最有效的手段金融.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健全,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资金利用率差,需要一系列运行规则,政府可以紧缩银根调整银行存贷利息,控制投资规模,有步骤地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借鉴外国证券交易经验,培养股民风险意识;加快价格体制改革等等.可见金融业改革紧迫,其立法也紧迫.财政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

    10、直接干预经济最主要的体现.网站点赋税制度为其主要内容.我国具有多种经济成分,赋税需要有所区别.目前行业间税率差别不明显,税费不分,偷、抗税现象较普遍,国家财政收入无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南北不均,这样政府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同时发行高息公债,潜在增加了赤字数目.所以要维持收支平衡,财政收入要增强,尤其发展基础产业,既要以金融手段吸收投资,又要以财政手段保证投资,所以财政手段要加强,财政法亦亟待出台.计划、投资、金融财政是相互依存、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构成政府宏观调控的三大部分,是以、经济立法首先应当考虑的最基本部分.以计划法、投资法、金融法、财政法为其基础的有机统一的法律群体就是基础经济法律

    11、体系.二、建立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律体系建立市场法律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市场立法应当从确认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入手,进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由是:市场主体是微观经济行为的依附者,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是形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最基本的前提;市场主体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统一;市场主体是自由竞争的主体;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是统一的,是经济主体的动态表现形式.只有主体及其行为的确认,才能衡量单位经济主体的社会效益,调整相互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确定竞争展开的原则,进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一)制定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法.研究市场主体要从其

    12、代表的经济成分出发.市场经济不是由单一经济成分构成,否则形不成现代意义上的市场.我国一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其他经济形式的存在作为补充形式.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其他性质的财产可以侵犯,所以保护多种经济成分,赋予各经济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市场立法的基本要求.表现为:各经济成分一定时期内的存在权,国家非依法不得无偿征收、取消;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保证其独占、排他性,要求产权关系绝对化、明朗化;经济权相对自主性,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市场交易中与交易对方地位完全平等,交易各方完全本着自愿、平等原则,不能有胁迫、歧视行为.基于此,目前须抓紧制定以下法律:1.以公司法为主,制

    13、定规范联合式经济的法律、法规.自由竞争引发资金积累和集中,资金集中又是经济主体从独立走向联合的表现.这种联合是不可阻挡的经济发展规律.我国业已出现了合资、合作、合伙联营、企业集团等集中资金,扩大势力,防止淘汰,创造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体.笔者认为,从资金来源角度按资金积聚和集中方式,把现有经济成分划分为联合经济和独资经济两大较为科学.目前以资金、实物、劳务、无形资产等投资形式形成的经济联合占主要地位,其余自我筹集、发展和约束的独资经济、处于从属、补充地位.公司法出台迫于股份制经济的推行,是规范联合经济的典型法律.它可以明确法人所有权,实现真正的民主化生产经营,规定国家的控股地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

    14、要求.2.以个体经济法为先导,制定规范独资经济的法律.独资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其资金源于个体积累或借贷筹集.具有这样特征:资金来源单一;经营者一般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竞争意识和环境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力量薄弱,不能与联合经济长期抗衡.独资经济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所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独资经济比重增大,社会效益增强,有必要以专门性法律来统一规范.保证其合法地位长期有效存在,引导竞争实力差的实体走向联合,改变按比例征收税款,加强对私营经济的管理.(二)制定市场交易法.市场供求带有表面、盲目、片面性,利益机制容易促成人为制造虚假供求现象,非法竞争破坏稳定和谐的供求关系,

    15、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要求,国家在引导经济主体走向市场自由竞争时,必须制定市场行为规则.1.市场交易法是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市场交易体现特定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又是多主体、多层次、多方式市场交易行为的组合.立法应当因地制宜,保证特定领域中竞争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取消对特别主体的优惠条件,加强交易责任的承担.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依据.保护合法竞争,制止违法竞争是立法的重点内容.国家通过对微观反不正当的竞争的管理,可从侧面检验宏观调控作用,及时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引导竞争方向;由于不正当竞争影响到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所以立法应当从严惩处.3.

    16、制定反垄断法,是稳定市场秩序、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垄断阻碍生产力发展、破坏竞争环境,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须依法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制定地域范围内的行业性垄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将成为政府管理和监督微观经济的重点,反垄断法亦将成为市场交易法中最关键的法律规范.4.完善合同法,提高市场交易的质量.市场经济下合同主体呈现多样化,主体间不论其资格,在法定范围内可本着意思自治原则签订并履行合同,合同灵活性加强,但国家必须做好事先的鉴证、公证工作,以便于事后执行有据.5.制定规范新型市场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促成各类市场的开放,证券交易市场、期货贸易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的形成,与金融业休戚相关,容

    17、易导致资源不合理配置,形成市场扰乱市场的恶性循环,所以亟等有完整统一的运行规则.三、建立发展市场经济、保障社会效益的社会服务性法律体系对于生产者来讲,市场竞争下优胜劣汰,要维持连续不断的竞争,需要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合法权益能否保护是衡量生产者是否合法竞争、社会生产是否起到预期社会效益的尺度.由于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生产领域同时也是消费领域,所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应该是统一的、同步发展的.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频频告急,国家要予以挽救;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抑制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主体时而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各种社会关系,须加以规范.这种“善前”、“善后”工作的社会服务体系,

    18、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外部环境.1.建立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要向微观的小市场大保障过渡,国家只起“临时蓄水池”作用,以小家养大家、以大家保小家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制定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于维护社会利益和市场秩序.3.完善各种组织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职能趋于服务型.推行公务员制度,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好社会职能的前提下,引导其进入市场从事半营利性活动;对于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其社会职能.总之,不管本身社会主体资格如何,一旦进入市场,则必须参与平等竞争,

    19、而不享有任何特权.社会服务体系是全面性的,既要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又要发挥市场外各社会组织的主动性,是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管理行为体系.综上所述,基础法是前提和基础,市场法是主体和中心,服务法是保障.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体系.追问:我问的是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而不是什么是经济立法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本文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为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

    20、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台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若干年来,我国有关民法与经济法相互关系的争论,曾一度妨碍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致在法学界产生一种务实倾向,即人们只注重研究改革开放中迫切需要的具体法律制度,而把有关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理论探讨暂时搁置起来.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目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

    21、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究竟有没有经济法的一席之地、以及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已再次成为法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藉此机会发表一些意见,作为几年前一篇拙作的续篇,1就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志.一、经济法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有着内在的联系笔者认为,民法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系.而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精髓,就在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信号,自由、自主

    22、地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因此,在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都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没有疑问的.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或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任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均确认其平等、平权的地位,不承认身份和权力的特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当事人在权力行使和自由活动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接受的约束得以实现.但从另一方面说,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抽象的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即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现实的经济也已经社会化,而不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促进社

    23、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导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的趋势.德国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遂将公法和私法结合部之法律现象或法律规范,解释为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按照一种典型的解释,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2所谓“组织经济”,“无非是指有组织的、包含着有目的的宏观管理的经济.撇开各国在所有制关系上存在的差别,“组织经济”与所谓的“社会市场经济”、“管理经济”、“管理贸易”,乃至我国今天致力于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为同

    24、一性质的事物或概念.当代经济法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它是社会由“私私”对立和“公私”对立向社会化复归,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趋社会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矛盾逐渐缓和,国家及其立法者顺应或迫于某种客观规律,日益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手段,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程序法等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或以社会的程序法等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或以社会的代表自居、直接参与经济关系.“市民社会”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对此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作这样的授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系下去.应当看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

    25、并不抱残守缺,他们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地认可公,私法的渗透和融合,在理论上把经济法的出现解释为是资本主义社会趋于成熟和国家与市民社会、与经济之间的藩篱逐渐消失并合为一体的结果.3笔者认为,德国和日本经济的发达、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其有明确的“社会市场经济”和“官民一致”的指导思想及相应的制度,即所谓“莱茵河模式”资本主义及其日本式变种“法人资本主义”模式(又称“公司资本主义”)的经济及法律制度.4这种模式将政府的协调和参与作为经济的基本内涵,与经济法学说可谓不谋而合.英美法系国家依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密切相关的“经济法”,但反垄断法、农业法等在美国也被公认是立法和法

    26、学的部门.以大陆法系的经济法观点来看,则英美法系国家无疑也存在着“经济法”现象.例如包含着声名狼藉的“超级301”和“特别301”条款的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它既规定了美国贸易代表对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国家实施报复的职责、权力,又赋予美国厂商提起听证、调查或民诉程序,以“指控”外国政府的政策措施或外国厂商有关知识产权、不公正定价、不实广告、窃取商业机密等侵权行为的权利,规定的制裁措施则包括取消给予外国国家的优惠措施、限制进口、提高关税、迫使外国修改政策法律、对外国厂商发布停止销售或进口的禁令、科处罚金等,可谓一部地地道道的经济法.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经济法是伴

    27、随着由“人治”向“法治”过渡,在加强经济法制的呼声中应运而生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中国需要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通过经济法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政府的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行为,并解决在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种种特殊问题.时至今日,我国的经济法学说已较为成熟,并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排斥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的作用的“大经济法”或民法是“公民权利保护法”的观点已被摈弃.1983年,笔者即已提出民法应调整由价值规律直接作用的(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或曰国家不直接干预或参与的)各种经济关系及有关人身关系的观点;5以当前有代表性的一本经济法教科书来看,它

    28、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国家计划、监督、组织等因素的经济关系”.7至此,应当说经济法在我国已经为自己找到了适当的位置.二、商法与民法不可能取代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是不是应该为商法所取代,由商法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以弥补民法的不足呢?对这种颇为流行的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其原因,就在于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二者并无实质的差别.现代的民法和商法,均来源于古罗马的私法.罗马共和国后期至罗马帝国前期,罗马称霸地中海,奴隶、手工作坊制品、粮食和香料等农产品均作为商品在一个巨大

    29、的地理范围内流通,由于罗马国家的行政权力鞭长莫及,加上如恩格斯所说,“国际”(不同国家或民族)间的商业交往最能体现客观规律的要求,8因为这种交往自发地排斥血缘关系和行政权力的干扰,于是,在各民族平等商业往来的基础上,平等要求在经济关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产生了反映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能够流传百世、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9的罗马私法.后经西欧中世纪由注释法学派肇始的各种研究罗马法的学术流派的总结,导致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典的编纂;中世纪西欧沿海城市的商人自行设立裁判庭,援用罗马法处理商业纠纷,则是近现代“民商法分立”的开端.在现代民商法分立的国家,民法是私法普通法,商法是

    30、调整经营活动的私法特别法.在民商法合一的地方,如瑞士、意大利、旧中国暨现在的台湾地区,则民法是私法的同义语,商事法规是民法的特别法.所以,商法并不超越民法的范畴,二者都必须贯彻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商法与民法一样,是与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一面相联系的,奉行的是“政府不干涉主义”.10在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活动传统上主要是由商法或商事法规调整的,私法的公法化,实际上就是商法的公法化.因此,在这些国家,商法的概念和范围越来越模糊,调整经济的法律正处于分化和重组之中.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传统商法在相当程度上被“公法化”而使之变了性;另一方面,在原有的商法(如国民党时期对民事

    31、特别法的定位,为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破产等五种)之外,新的“商事”法规或经济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中央银行及银行法、证券交易及其管理法、职工参与管理法、职工股权法、国有企业法等等,层出不穷,且有不断扩张之势.这样,“商法”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就很难说得清楚了.相反,当代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以及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现象既不可避免,在理论上亦无可否认它的存在.自从本世纪初在德国开始了关于经济法的百家争鸣以来,在欧陆国家,人们已不再否认经济法现象的客观存在,现在的争论是在经济法的性质及其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一种观点把经济

    32、法规视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公法”,或者将其等同为经济刑法或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因公、私法的界限在当代任何国家都已变得模糊不清,或因对经济法的理解过于狭窄,这种观点较少为人接受;一些商法学者希望用经济法来更新传统商法,使商法摆脱私法范畴,而这样就严重扭曲了商法作为私法的本质特征的传统形象;因此,稳健的商法学者把商法视为经济法的核心或基本法,经济法便成了商法的特别法;而认为经济法是融合传统公法和私法的新兴规范体系的观点,受到了欧洲多数法学家的赏识,并因一种新型的经济法律制度欧共体法的发展而得以发扬.11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或特点则是“就事论事”,它们将有关调整经济的法律规范分成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农业法等,所以不存在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分歧或争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businesslaw)一词,不具有部门法的意义,其商法教科书或著作,是对各种涉及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综合性介绍.或许有人会说,传统的民、商法固然不适于调整具有“公法”因素或组织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并不妨把具有组织管理性质的经济性法律规范归人民法或者商法,或者说就把公法化了的


    注意事项

    本文(经济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论文字.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