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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新政盘点与疑难财税问题实用解析讲义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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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新政盘点与疑难财税问题实用解析讲义资料.docx

    1、税收新政盘点与疑难财税问题实用解析讲义资料2012税收新政盘点与疑难财税问题实用解析学习资料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

    2、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

    3、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总局解读: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

    4、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翻身当主人了,地位一样,操作一样。其实会计准则早就给他们“名分”了: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

    5、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2、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3、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各地方的政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有

    6、冲突啊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海步调一致(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

    8、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总局解读: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9、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借款费用的对象进一步扩大,不光是借款了,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这些事情也可以干了。2、资本化的条件: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

    10、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

    11、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总局解读: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

    12、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1、这条是规定账务处理?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计入营业成本科目,还是期间费用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这是财政部干的活2、不管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规定也可以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13、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总局解读: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

    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条解释定位值得关注,我推测,立法者认为,本条规定的手续费和佣金根本不属于财税【2009】29号文规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范畴,因此,这里没有引用29号文做出任何解释,至于5%的规定貌似和29号文规定的比例一致,但其实是本公告针对电信企业的特殊约束。电信企业如果觉得5%不够用怎么办?第一,不必太惊慌,注意总局解释给你的基数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总额”,不单是指广告费宣传费那种“销售(营业)收入”,你们的基数包括所有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租金、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等,你们千万不要理解错了。第二、即使不够用,咱们还能不能跟总局做做工作,既然您认

    15、可我们是劳务费,我们全额取得发票,能不能允许我们结转到以后年度?1、深刻体会到电信企业的强大,政策都是他们家的2、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3、5%或者10

    16、%的基数是:保险企业: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10%其他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5%电信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总局解读: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

    17、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1、以前普遍认为: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特别是招待费“一分”也不能扣2、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

    18、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有了收入就不是筹办期,也就是说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就一个婆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没有收入的限制了;剩余的40%还是不能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就一个婆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额,没有收入的限制了。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19、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

    20、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总局解读: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5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

    21、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

    2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1、感觉税务机关放下来架子2、实务操作(1)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2)年限5年(3)可抵可退(4)亏损企业调整亏损额,然后调整到本期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

    23、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解读: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24、管理要求;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总局解读: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答: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

    25、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此条解释出台后,折旧调减(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基本没戏了,但税法本意还是很说的很清楚,本来是可以调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21条),不让你调的原因是为了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这个我们认了。原来针对这个折旧调整(调减)有一个观点是所谓“会计不提,等于放弃,税法不认”的理解其实是不对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计提折旧,但是我们一直坚持在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北京国税予以认可,上海税务一直反对,估计以后再调减的余地不大了,总局关于新申报表的修改意见也

    26、有这种倾向。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还是尽早明确为好,而且还是应该跟这种类似折旧年限的规定区别开来为好,两者并不相同!1、实务操作性可以,逐步减少会计和税务的差异2、原则:会计上记少了,不要调增,按会计上来;会计上记多了,需要调减,按税法规定;3、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调增折旧,调减所得额,这活就不要干了,其实就是说白了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这条文藏到了2012年5月9号,还说适应2011年度,反正我保留意见。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权威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

    27、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出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

    28、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

    29、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

    30、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四、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五、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

    31、行税务处理?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六、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七、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八、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九、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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