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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程造价改革资质改革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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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程造价改革资质改革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1、最新工程造价改革资质改革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工程造价改革、资质改革、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建筑行业遇到了很多困难挑战,我们经历了工地停工,延期复工,二建延考等等。不过,每一次的挑战都是机遇,愿每家建企、每个工程人都能不畏风雨,砥砺前行!01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

    2、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

    3、工业绩申报。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4、关于合同: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

    4、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5、项目经理: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02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发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

    5、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

    6、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

    7、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前的报考要求: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注册与执业: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

    8、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由住建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5、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03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

    9、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追责政府项目拖欠,压实建设单位9大责任。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0、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

    11、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12、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

    13、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4、,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04202

    15、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

    16、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4、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05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10个关键词: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

    17、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

    18、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3、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推动在材料

    19、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原文链接:06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

    20、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

    21、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

    22、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原文链接:07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近日,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0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

    23、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

    24、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

    25、分资质只设甲级)。0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0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04其他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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