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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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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docx

    1、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域外揽胜辍一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口虞磊珉严敏琦仁为联邦成员之一,迪拜建I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不但得到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经济支持,同时也获得了广泛的立法资源.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允许迪拜中心具有独特的地位,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形成了金融法律特区,力图最快地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使其能够与世界上其他金融中心开展竞争,提高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创造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模式已经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注意,如何借鉴迪拜金融法律特区的制度经验对于新兴金融城市的发展尤为重要.一.迪拜金融中心法律体系建设

    2、历程与现状2002年2月,迪拜国王正式宣布将迪拜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按照设计意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法律体系将充分借鉴伦敦,纽约和香港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与交易规则.上述有计划,有步骤的立法先行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让国际资本可以理解,信任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域,为迪拜金融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之成为迪拜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之一,为阿联酋乃至海湾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中心.它强调迪拜的法律体系将不断变化以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最终目标是将迪拜建设成一个成上海投资;5墨一露域外揽胜iiiiiiiiiiiiiiii熟的资本市场.参考迪拜金融中心的立法实践,主要法律草

    3、拟工作在金融服务局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员工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同时主要立法内容将广泛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建议与意见.按照迪拜金融中心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完善或将要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法(包括民事,商事代理),个人财产法,证券法,不动产法和规范伊斯兰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目前正在推进的立法工作包括一些比较基础,但是有重大法律或者商业意义的法律,如银行法,保险法和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实体法(如过失,对所有物的不当侵占或妨碍等),尽管部分实体法或程序法范畴内的法律术语,如诉由,抵消,反诉等还有待最后定论,但是有关民事或商事法律救济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二,阿联酋宪法与联邦法律(法令)

    4、对迪拜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支持阿联酋是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迪拜是其中之一.迪拜同时适用阿联酋联邦法律和迪拜地方法律,上述两类法律是市场主体在迪拜开展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于阿联酋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个酋长国在一个平等的法律平台上各自发展自己的区域经济,例如阿联酋境内各个酋I_一.上海投资长国均拥有独特行业特色的贸易特区并拥有特区立法权,各贸易特区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相互竞争.但是在金融特区选择上,迪拜战胜了国家主要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的阿布扎比成为阿联酋金融中心建设的唯一城市,其中除却地理,历史传统与市场现状因素外,联邦政府法律资源的支持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1,阿联酋宪法的立法支持为了在阿联

    5、酋境内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夺取中东金融市场话语权,阿联邦内阁对阿联酋宪法12l条进行修改.宪法12l条原本强调了阿联酋对其领土内发生的法律事件拥有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经修改后,该条允许阿联酋联邦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立法律特区,并允许该法律特区拥有独立的立法与司法权.2,联邦法律的立法支持在获得宪法支持后,阿联酋于2004年通过第8号联邦法律(即金融特区法),该法律是迪拜金融中心法律特区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此法第2条允许通过颁布联邦法令的形式在阿联酋境内建立金融法律特区,至于具体地点可以由联邦内阁议会决议的形式予以确定.根据该决议建立的金融法律特区内发生的商业活动可以不受任何联邦民事,商事法律

    6、规制,但必须遵守其他联邦行政法律,其中包括2002年关于反洗钱规定的第4号联邦法律.独立的民事,商事司法权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是甚为关键的,因为它为迪拜金融中心金融立法体系的规划与交易规则的制定扫平了立法障碍,有助于迪拜通过迅捷的立法反应来应对国际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金融特区法第4条也对金融自由区内的金融活动规定了若干限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不同,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特区内从事金融,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除了必须经过特别批准以外,还需要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不能使用阿联酋本国货币(迪拉姆)进行交易,也不能在阿联酋

    7、境内吸取存款.(2)阿联酋本国经许可的经纪商在金融特区内从事金融活动时仍然需要得到阿联酋证券与商品交易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o(3)已在阿联酋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在得到阿联酋证券与商品交易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之前禁止在金融特区进行挂牌交易.(4)境外保险公司只允许在阿联酋境内开展再保险业务.(5)经许可在金融特区内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组织必须以实体形式存在,当其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特区之外时必须得到特别批准.3,联邦法令的立法支持联合法令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直接法律依据了2004年关于将迪拜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的第35号联邦法令(阿联酋联邦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法令)正式颁布实施,这一法令明确将迪拜作

    8、为阿联酋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中心城市,允许迪拜援引金融特区法的规定拥有独立的立法与司法权,此法令是迪拜成为阿联酋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城市的直接法律依据.同时,联邦内阁做出特别决议允许迪拜境内的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特区法第8条的规定,即允许迪拜境内的金融机构从35号联邦法令实施之时起4年内在迪拜境外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并将上述迪拜境外金融业务活动视作在迪拜境内发生从而方便市场主体适用迪拜独立的金融法律体系.三,迪拜地方法律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支持2004年颁布实施的迪拜地方法(DubaiLaw)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建设的基本框架法,从微观的层面为迪拜金融特区的发展规划了所必需的机构组织和运行框架,

    9、是对联邦法律金融特区法进行细化的一部地方性立法.在迪拜地方法中第4条规定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以下发展目标,也就是说迪拜酋长国在适用金融特区地方立法权时,必须参考以下立法意图,否则该立法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在高效,透明,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致力于成为对国际金融服务产业作出有益贡献的金融中心有助于提高阿联酋的经济地位,将之建设成为一流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有助于发展阿联酋经济实力.依据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迪拜地方法对迪拜境内民事,商事活动法律豁免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迪拜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和组织包括他们的雇员不受迪拜行政当局及其他迪拜监管部门所制定的法规管辖,除非迪拜金融中心管理局主席明确

    10、表示适用此类法规.根据迪拜地方法第6条规定,迪拜创设了迪拜金融中心地方政府,由这个法人机构负责管理迪拜金融中心内的一般行政事务,并受其董事会监督.迪拜金融中心管理局主席负责监管金融中心的日常运营.迪拜地方法第3条第2款规定迪拜酋长通过颁布行政法令任命迪拜金融中心管理局主席.第一任管理局主席为迪拜酋长的皇位继承王子,但是考虑到淡化家族管理色彩,增强迪拜国际化管理的理念,目前中心管理局主席由原香港总商会主席及贸发局理事会成员DavidEldon担任.按照法律规定,迪拜金融中心内所有法律立法权仍归于迪拜酋长,但除此之域外揽胜一外,其他一切行政权力由中心管理局主席掌管(包括机构创设权,人事任免权等),

    11、所有迪拜金融中心下属的行政机关对中心主席负责.为了增强迪拜对境外资金的吸引力,迪拜地方法第14条赋予迪拜相对优惠的税收措施,按照规定,在迪拜金融中心境内设立并开展业务的公司或组织及其雇员拥有5O年的免税期.推行零税收的迪拜金融中心与开曼群岛等所谓避税天堂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离岸金融中心,而迪拜金融中心是岸上金融中心,岸上金融中心其优越性在于,不仅具备大型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规范及操作标准,还拥有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优惠,结合了两者的优势.为了增强投资者信心,迪拜地方法第15条对迪拜境内进行的跨国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国有化豁免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迪拜金融中心境内的金融业务活动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被国有化

    12、征收.同时迪拜金融中心对于不同所有权性质的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没有歧视性规定,放弃扶持本地企业的传统经济政策.四,迪拜部门行政规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支持按照法律规定,迪拜行政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行政规章并提交迪拜酋长和金融中心主席予以颁布,这对于迪拜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上200一.一矗上海投资一鬻域外揽胜述看似广泛的部门行政规章立法权在实践中受到两大限制.一是金融特区法第3条明确表示除了民事与商事领域,金融特区境内其他立法职权范围均受阿联酋联邦法的制约,否则该立法规定因抵触上位法而无效:二是,在具体界定迪拜金融中心所拥有的独立民事,商事立法权时,必须参照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

    13、(迪拜地方法令第4条)来予以解释.作为迪拜金融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迪拜金融服务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这是现代金融中心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金融监管当局者提供了对市场发展及其引发问题做出快速灵活回应的能力.迪拜金融服务局董事会负责制定的行政部门规章简单,清晰,易懂,清楚地反映了迪拜金融中心作为批发性金融市场的地位,作为迪拜当地最重要的金融行政法规,金融特区法对迪拜境内金融活动的法律限制在商业行为规则条例中得到进一步细化规定.商业行为规则条例第3章规定,投资业务,银行业务及主要商业活动只能以机构客户为对象.至于何谓零售客户则由商业行为规则条例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定义.在投资者保护上,由于迪拜金融中心

    14、是个批发市场,没有必要提供与零售市场相同水准的法律保护,因此商业行为规则条例对此没有过多涉及.同时金融监管法和商业行为规则条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迪拜境内从事金融特区法所禁止的行为.五,金融服务局机构设置与监管法律职能介绍迪拜金融中心行政监管法律框架的核心与基础就是金融服务局.为了确保迪拜金融服务局监管职能的高效发挥,金融监管法建立了相关的制裁与执行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执行机构.除了金融服务局主席及其员工,金融服务局的组成结构还包括董事会,行政复议委员和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委员会.此外迪拜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法院独立运行的法律地位,金融法院也是制裁与执行框架的一部分.,萤事会关于金融服务局董事会,其主

    15、要职责是广泛监督金融服务局日常运行,是金融服务局的核心决策机关,有权向金融服务局提出法律草案,拟定规章.2行政复议委员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为金融服务局的行政决议提供了上诉复议机制.关于哪些决议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已在金融监管法第27条有描述.3.遵拜金融法迪拜金融法院拥有广泛的案件管辖权包括审理和裁决,在日常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服务局对其所发现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的案件通常由金融服务局主席向金融法院提起.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金融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市场交易法同时将证券上市,收购兼并,市场合并等金融活动的司法管辖权赋予了金融法院.当金融服务局主席或董事会有理由相信

    16、有任何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现,诉讼程序就会启动.此外,在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当责任人无法继续履行原先的法律义务时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责任人负有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法还为原告提供了其他法律救济方法,尽量减少原告因案件审理而遭受的额外损失.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主体基本法律框架按照该金融监管法第41条的规定,除非是特许公司或者特许市场机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禁止在迪拜金融中心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金融服务的法律界定金融监管法第41条第2款授权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对金融服务业务的具体单位进行法律界定.同时该法第23条规定金融服务局董事会有权制定任何与金融服务局的机构目标,监管权力,服

    17、务职能相关事项的部门行政法规.金融服务局董事会制定的监管手册中第2章对金融服务的判别标准和金融机构批准程序进行了规定.在迪拜境内从事金融业务除了要符合监管手册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金融特区法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除此之外,金融服务局制定的规章还对迪拜境内的金融业务设置了其他一些限制,尤其是在理财服务(以上第3项),集体投资计划服务(第9项)两大领域,目的是为了在迪拜大力发展批发性金融业务,而不是零售型金融业务.由于将批发性业务作为主攻方向,因此相比于其他发展个人零售业务的金融市场而言,迪拜不需要在投资者保护上投入过多的法律资源,使得迪拜金融市场的监管尤为放松.2,特许公司和特许市场机构在迪拜金融中

    18、心只有经过特许批准的公司和市场机构才允许开展业务.特许公司和特许市场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经过金融服务局的许可可以开展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具体审批程序在金融监管法和授权规章中都有规定.监管手册规定特许公司可以经授权从事任何金融服务,除了证券交易,交易清算,理财服务和集体投资计划服务,按照规定,只有特许市场机构(通常为非营利性机构)才能开展证券交易与交易清算业务.因此,任何机构都不允许在迪拜金融中心境内提供理财服务或集体投资计划服务,但是这些限制仅是迪拜地方性法规要求,在阿联酋联邦境内其他地区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特许个人金融监管法第53条为特许个人进行了法律定义,指经金融服务局董事会

    19、批准可以拥有一项或多项的特许功能的自然人.董事会监管手册中10.2.2条款规定特许功能主要有:首席行政长官,注册董事长,注册合伙人,财务主管,税务主管,企业高官,反洗钱报告官,注册首席代表与其他责任高管.4,附属服务提供者对迪拜金融中心市场参与者的更细化分类是附属服务提供者.金融监管法第44条规定,未经登记禁止在中心提供附属服务.迪拜金融服务局颁布的监管手册中对附属服务范围进行了例举规定:包括法律,会计,市场信息服务等.因为上述服务提供者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因此法律对他们的监管较为宽松.5,迪拜证券交易所迪拜金融中心最重要金融机构就是证券交易所,为此专f3制定了市场交易法作为其日常运转的基本法

    20、律框架.市场交易法规定了金融服务局对特许机构(例如特许交易所或特许清算公司)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同时市场交易法对证券买卖规则,证券挂牌上市,上市公司治理,重大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了框架规定.事实上市场交易法也是一部原则性法律,大部分细节内容域外揽胜将在日后颁布的证券定价法,接管法和特许交易机构法中予以规定,最终将为迪拜金融中心证券交易所建立起包括交易,清算,结算,交割在内一整套交易规则体系.按照法律规定,迪拜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并有权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迪拜证券市场对于迪拜金融市场的贡献显着,近年来,投资者对首次公开募股(IP0)的热情高涨,由此带来共同基金销售额的增长和额外收益.迪拜当地

    21、许多银行所拥有的代理分支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和营业额也都有所增长,由此带给银行的利息收益和给投资者贷款购买首次公开募股股票的手续费收益都有显着提高.例如阿联酋第二大电信运营商DU通过公开募股募集吸引了国内国外共4000亿迪拉姆资金(该股票也在迪拜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排队认购,创下当时全球首次公开募股的世界纪录.但是大比例超额认购IP0企业造成上市企业市盈率偏高,不利于迪拜乃至整个阿联酋联邦日后的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阿联酋中央银行和经济部的官员们正在积极考虑对首次公开募股的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同时阿联酋联邦政府也十分关注大规模超额认购事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准备起草相关法律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使得首

    22、次公开募股定价更加符合常规,同时促使投资银行充分发挥账簿管上海投资一盔瑟域外揽胜理者的职能.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司法和仲裁结构迪拜金融中心包含司法和仲裁体系.由于金融法院的判决对于迪拜金融中心行政监管具体措;施是否有效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将金融法院与金融服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相分离,确保司法审判不受行政干扰.迪拜2004年颁布的迪拜地方法第8条规定了迪拜金融中心金融法院的设立与运转.根据规i定,金融法院将独立行使其审判职权,并且对涉及金融中心或任何关于其相关组织或机构的诉讼拥有审理和判决的排他性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迪拜金融中心境内的刑事案件由迪拜地方法院处理.;迪拜地

    23、方法第12条规定了设立金融法院并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审法庭与上诉法庭的组成人员由大法官及其他由阿联j酋酋长任命的法官主持.根据迪拜地方法第5条(A)规定,金融法院一审法庭对下列i事项拥有排它管辖权:根据迪拜i地方法提起的民事,商事诉讼;j根据迪拜地方法规定可以由金f融法院一审法庭审议的既有行政i决定:根据迪拜地方法及其任何下位法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根据第5条(B)规定,金融法院上诉法庭对下列事项拥有排它管L一一辖权:任何人根据迪拜地方法规定提出的民事,商事诉讼:根据迪拜地方法规定可以由金融法院上诉法庭进行审理的审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法院做出的判决,命令或者决定应当由迪拜金融法院的执行

    24、法官予以执行,确保判决执行的专业与高效.金融法院日常运转的法律框架由迪拜金融中心金融法院法予以规定.考虑到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金融活动通常具有跨地域的特点,为了便于诉讼双方参加庭审,根据该法规定,金融法庭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审判.为了保证判决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除了适用迪拜金融中心法律体系外,只要诉讼双方事先协商同意,金融法院可以援引任何地方法律规定予以判案.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负责整个金融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同时首席大法官有权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种类的金融法庭并任命相关的审判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特定纠纷种类设立具体的专案法庭有助于迅速高效解决诉讼双方纠纷,减少司法成本.例如根据迪拜金融中

    25、心法的规定,迪拜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与2004年设立了劳动纠纷法庭.仲裁法授权迪拜登记机构建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纠纷解决机制,该法不但规定了金融仲裁程序,同时也对国外仲裁决定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细致规定.八,结语创建一个完整的民事与商事法律特区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易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为了实现短期内超速发展,顺利接轨国际金融市场的目标,通过创建金融法律特区的形式,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金融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力图制定一个清晰,透明,简约并且具有高度法律预期性的法律体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于2004年7月开业,目前已是全球发展最快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国际各大银行中东总部有2/3设在迪拜,众多国际金融机构入驻不但推动迪拜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同时也通过立法建议促使迪拜政府进一步完善迪拜的金融法律环境.迪拜金融中心监管当局也非常重视入驻金融机构的合理建议,并借助自身高效的立法体系予以积极回应,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趋势.不久前,华尔街日报对2015年谁会成为全球第一金融中心的调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13%的人看好阿联酋的迪拜,而看好纽约的竟不到10%.短短的三年时间发展已经证明了迪拜金融法律特区的成功,考量其成功因素,除了其固有的经济实力与地理位置优势外,有选择的借鉴其法律环境建设的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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