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 资源ID:9137411       资源大小:20.54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1、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

    2、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二)宣传、张贴非法宣传品;(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四)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五)在院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性质严重的;(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六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

    3、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制造事端者引发事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架者加重处分。(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

    4、,偏袒一方或帮助一方打群架,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作伪证者1.目击者或其他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又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八)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凡在校内拉帮结派,以各种不正当名义收取学生钱财,一经查实,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5、籍处分,随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对于勾引社会人员到院内拉帮结派、来院打架斗殴者,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一)学生邀请校外人员来访,校外人员扰乱学院教学或学生生活秩序者,追究邀请者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二)在校期间,凡参与二次以上(含二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凡参与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不文明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力,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6、籍处分;(二)进行色情陪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会场、教室、餐厅、宿舍扰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在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过度亲昵,影响校园文明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六)故意损坏学院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八)在建筑物、墙壁、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故意弄脏、弄坏者,给予警告

    7、及以上处分;(九)打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一)在学院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十二)在学院内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纸屑、果皮及污物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三)严重妨碍公共卫生,破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绿化、亮化、美化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给予下列处分:(一)凡收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含警告

    8、)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散布封建迷信,传看或张贴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含敲诈、勒索)、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属初犯,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含)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经保卫科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两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明知

    9、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以及抢劫他人财物者,无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行为,凡被公安部门处罚或被治安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蓄意破坏学院宣

    10、传栏、阅报栏、其他器材等公共设施者,参照上述三款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以上处分。(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五)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等),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六)在宿舍存放

    11、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九)向洗涮水池、便池、下水道、走廊等倾倒杂物,或向窗外、阳台外乱扔乱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十)攀爬墙、围栏进出校园、攀爬门、窗、阳台出入公寓,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互联网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

    12、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不遵守学院正常作息制度、不参加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依法或依章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组织学生罢课、罢操、罢餐、静坐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酗酒滋事,不听劝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七)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有

    13、意撕毁、勾划、涂抹、盗窃书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利用他人证件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九)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学生有吸食、种植、贩卖毒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制作、使用、提供伪造证明、证件,涂改、转借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当面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连续旷课达10学时(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节)记),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

    14、(节),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连续旷课达2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3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节),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达4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5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70学时(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按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分。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15、;(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加重处分:(一)受过处分者;(二)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五)策划、胁迫他人违纪者;(六)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十二条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写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专

    16、业、班级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情况及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允许被调查人更正,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调查人员应将调查原材料交有关各系部学生科或学生处保存。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依据本规定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进行处理,由学生处发文并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各系部根据调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行文。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

    17、文件下达后,由各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

    18、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第五章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三十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处分期内,无再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任何行为,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撤销纪律处分。(一)正确对待所受纪律处分。对所受纪律处分思想上要有深刻认识,行动上要有较大改进。(二)综合测评成绩有所提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测评成绩明显提高。第三十一条 撤消纪律处分的时间(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不少于半年。(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表现特别突出的(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19、,获得前三名成绩的;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受到社会、学院、表彰的;在学院、各系部和班级工作中特别突出的等),可在半年后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出具该生在纪律处分期间的具体综合表现,并提供具体的学业成绩、名次提高的详细资料等。(二)各系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解除处分的书面报告报学生处。(三)学生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由学生处发文并备案。(四)给予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各系部根据调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行文。(五)在解

    20、除纪律处分后又违反学院纪律、按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原纪律处分作为新纪律处分的参考依据。(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章 申诉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考核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享受困难补助、助学金补助资格。第三十六条 学院其他部门在制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时,若涉及到本条例的内容,应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