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宣贯讲座2012年7月,1.总则 原1.0.3条取消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 宅和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1.0.3条增加: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 地、节约能源资源等规定。增加了1.0.51.0.8条,2.术语 停止使用的概念标准层、吊柜、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 增加的概念 2.0.15条凸窗,2.0.19条架空层,2.0.21联系廊 2.0.22条住宅单元,2.0.25条附建公共用房(包 括有物管用房、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和不 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6条设备层,3.基本规定 包
2、含原规范“1总则”中部分条文,同时增加了5条新条文 3.0.43.0.5条和3.0.73.0.9条。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原规范“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4章 停止使用的概念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定义: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修改一项指标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原规范为“套型建筑面积”(/套)总套内使用面积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 水平投影面积之积。还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的地上机房和 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以
3、及门厅和相应交通空间的建筑面 积。套型阳台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 算,不论凹阳台、凸阳台、开放阳台和封闭阳台。,坡屋顶内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 净高1.2m不计算,净高1.2m2.10m计一半,净高2.1m全计。4.0.5条住宅层数计算与“住宅建筑规范”一致,另层高2.2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 数,高出室外地面2.2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自 然层数。,5.套内空间(原规范“第三章”)取消住宅套型分类一类四类住宅套型住宅套型使用面积的下限值: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 其使用面积30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 其使用面积22双人卧室使用面积9
4、(原规范10)单人卧室使用面积5(原规范6)起居室使用面积10(原规范12),厨房使用面积4(原规范4和 5)取消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5.3.3条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 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卫生间三件套使用面积2.5(原规范3.0)只设便器、洗浴器时2.0(原规范2.5)只设便器、洗面器时1.8(原规范2.0)只设洗面器、洗浴器时2.0 只设洗面器、洗衣机时1.85.4.4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强条,5.6.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5.6.6条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原规范“宜”)5.6.7条
5、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5.6.8条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规定:1、能通畅地排放空气和吸入空气。2、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其位置不应形成热污染。附分体式空调室外机尺寸:3匹1100 x950 x550 2匹1050 x950 x500 1.5和1.0匹-1000 x700 x400,5.7.2条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设置扶手。5.8.2条凸窗窗台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 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5.8.6条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 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 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5
6、.8.7条户门的门洞宽度1.0m(原规范0.9m),6.共用部分(原规范“第4章”)6.1.2条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4条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 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台阶踏步 数不应小于2级,当不足2级时应设置坡道。6.2.1条6.2.7条与防火规范要求一致,明确十层以下住宅 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而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楼梯间均 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6.3.4条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得小 于1.30m。6.4.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的电梯不 应少于两台,
7、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 架的电梯。(原规范“宜”)附:医院专用担架尺寸5001900,轿厢尺寸 11002100,相应地井道尺寸180026006.4.7条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紧邻兼起 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 构造措施。(原规范包括起居室的),6.5.3条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 设门厅。6.6无障碍设计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规范基本一 致,但在6.6.1条中没有要求设置无障碍住房。6.7.1条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强条)6.8.5条排气道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2m,当周 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沿 0.6m。,6.9.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
8、 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6.9.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时其净 高不应低于2.20m。6.9.6条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 应设置乙级防火门。6.10.3条住宅建筑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 店。(原规范“不宜”)原规范中4.3条“垃圾收集设施”全部内容取消,7.室内环境(原规范第5章)7.1.1条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原规范不是强条,现为强条)7.1.5条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 比不应低于1/7。(原规范不是强条,现为强 条)7.1.6条楼梯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7.1.8条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朝东外窗 宜采取 外遮阳措施。天窗和斜屋顶窗应采取活动遮阳 措施。,7.2.3条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地面积的5%。(强条)7.3.1条卧室内昼间噪声级不应大于45分贝(原 规范50分贝),夜间不应大于37分贝(原规范40分贝)。强条 厅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45分贝。(原规 范50分贝)强条7.3.2条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隔声量应大于45分 贝。(原规范40分贝)强条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空间的楼板隔声量应 大于51分贝。强条,7.5.3条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限 值。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