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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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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规范.docx

    1、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规范附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规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规范第一部分 编写体例第二部分 注意问题第三部分 隐名要求第四部分 稿件例示第一部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体例及详解体例一:民商事案例及行政案例适用主标题: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副标题:某某诉某某(案由)案(原告或被告为2人的,同时列明,为3人及以上的,列明1人,后边用“等”字;案由不加“纠纷”两个字)【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调解书字号省市区人民法院(年度)第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仅需要完整的终审裁判书字或调解书字号,终审法院名称要完整;案件经过再审的,如维持,需写明原终审裁判书字或调解书字号,不需再审

    2、裁定书字号,如改判,需写明再审裁判书字号。)2.案由: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书写)3.当事人(仅需要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不需要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信息。)原告(括号内写明反诉身份、上诉身份、再审身份):被告(括号内写明反诉身份、上诉身份、再审身份):第三人(括号内写明上诉身份、再审身份、反诉身份):(当事人有多人的,并排列明,中间用“、”隔开,如:、)【基本案情】叙述式,提炼终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非辩诉式,必要时可高度提炼、总结当事人主张;一般不需列明证据;限于800字以内。【案件焦点】1.;2.。(高度提炼当事人争议点,限于150字以内。争点较多的,可围

    3、绕主标题选择部分争点)【法院裁判要旨】以裁判理由为基础,高度提炼、总结法院判决理由和主文。注意要写明准确的裁判结果,经过多个审级的,要写明各个审级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的,与一审相同的裁判理由可以略写,裁判理由一致的,可以诸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等语言概括。限于800字以内。【法官后语】是对案件裁判的进一步的释法说理,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价值、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判案思路、判案心得等,注意不要重复裁判理由,或者单纯引述、解释法条。一般800字以上,1200字以内。本部分是决定整篇案例质量和价值的关键点、亮点,决定着案例能否被选用。请务必重视。编写人:省市区人民法院 姓名(作者所属法院名

    4、称应与院印一致,不用写具体部门)体例二:执行案例适用(执行中涉及另行起诉的情形,适用体例一)主标题: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副标题:某某诉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案(原告或被告为2人的,同时列明,为3人及以上的,列明1人,后边用“等”字;案由不加“纠纷”两个字;如果是执行异议案件,直接写某某执行异议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执行依据字号(1)执行异议之诉等需要写明其裁判书字号,执行异议等需要写明执行裁定书字号:省市区人民法院(年度)第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以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需要按照该执行依据的表述方式完整写明其文书字号2.案由|事由:案由是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5、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事由是指执行异议、执行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3.当事人(仅需要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不需要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信息。当事人有多人的,并排列明,中间用“、”隔开,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需分情况书写:(1)执行异议之诉的表述方式原告(括号内写明上诉身份、再审身份):被告(括号内写明上诉身份、再审身份):(2)执行异议和执行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的表述方式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案情】叙述式,提炼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非辩诉式,必要时可高度提炼、总结当事人主张,一般不需列明证据,限于800字以内。【案件焦点】

    6、1.;2.。(高度提炼当事人争议点,限于150字以内。争点较多的,可围绕主标题选择部分争点)【法院裁判要旨】以裁判理由为基础,高度提炼、总结法院判决理由和主文。注意要写明准确的裁判结果,经过多个审级的,要写明各个审级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的,与一审相同的裁判理由可以略写,裁判理由一致的,可以诸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等语言概括。限于800字以内。【法官后语】是对案件裁判的进一步的释法说理,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价值、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判案思路、判案心得等,注意不要重复裁判理由,或者单纯引述、解释法条。一般800字以上,1200字以内。本部分是决定整篇案例质量和价值的关键点、亮点,决定着案

    7、例能否被选用。请务必重视。编写人:省市区人民法院 姓名(作者所属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不用写具体部门)体例三:刑事案例适用主标题: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副标题:某某(被告人)(罪名)案(被告人为2人的,同时列明,为3人及以上的,列明1人,后边用“等”字;案由不加“罪”字。)【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字号省市区人民法院(年度)第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裁定书(仅需要完整的终审裁判书字或调解书字号,终审法院名称要完整;案件经过再审的,如维持,需写明原终审裁判书字或调解书字号,不需再审裁定书字号,如改判,需写明再审裁判书字号。)2.罪名:罪(按照法院生效裁判书写,判

    8、数种罪的请一一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书写)【基本案情】叙述式,提炼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非辩诉式,必要时可高度提炼、总结控辩双方主张,一般不需列明证据,限于800字以内。【案件焦点】1.;2.。(高度提炼控辩双方争议点,限于150字以内。争点较多的,可围绕主标题选择部分争点)【法院裁判要旨】以裁判理由为基础,高度提炼、总结法院判决理由和主文。注意要写明准确的裁判结果,经过多个审级的,要写明各个审级的裁判结果;二审维持的,与一审相同的裁判理由可以略写,裁判理由一致的,可以诸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等语言概括。限于800字以内。【法官后语】是对案件裁判的进一步的释法说理,高度提

    9、炼、总结案例的价值、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判案思路、判案心得等,注意不要重复裁判理由,或者单纯引述、解释法条。一般800字以上,1200字以内。本部分是决定整篇案例质量和价值的关键点、亮点,决定着案例能否被选用。请务必重视。编写人:省市区人民法院 姓名(作者所属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不用写具体部门)特别提示:1.文章所涉法律文件如需使用简称,请在该文件首次出现时在其全称后用括号注明,并在之后统一使用该简称。没有简称的全文统一使用全称。2.文章中法律条文序号请与相关法律文件的表述一致。3.文章对当事人的称谓如需使用简称,请在【案件基本信息】中当事人名称全称后用括号注明,并在之后统一使用该简称;在【基

    10、本案情】及之后的叙述中,对当事人的称谓直接使用其姓名或名称,不要冠以其诉讼地位或者以其诉讼地位指代。各种简称均不加双引号当事人简称表示示例:原告(上诉人):广州晋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宝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罗定市顺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公司)4.如案件不含涉外、涉港澳台因素,对货币的表述不需说明币种,直接表述金额。5.案例全文控制在3000字左右,字数超过太多的会影响选用。6.对于复制于裁判文书的文字,亦应认真审核、校对,避免语法、文字错误,同时使案例稿件的文字更准确、更简洁。7.案例选报时,请按照年度案例分册的设置根据案由分类型申报(最好能放在不同的文件夹),具体请参考20

    11、17年度案例的分册设置,便于后期的选用加工。8.每个案例文件名称应包括:案由+主标题+副标题+作者。 第二部分 稿件撰写及推荐需注意的问题一、整体上应注意的问题1.应选取具有典型性和参考价值的案例,最好是具有一定新颖性或疑难性的案例,尽量不选取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或法律问题过于简单的案例,避免选取裁判理由或判决主文存在错误的案例,对于之前已经报送过的稿件避免重复报送。2.为突出稿件的新颖性及其参考价值,原则上应选取写作时前一年度审结的案例,对于具有较强典型性和较高参考价值的前两年度审结的案例,可适当选取。比如2018年提供稿件应主要选用2017年度审结的案例,对于2016年度审结的案例可根据其价值

    12、适度选取。所选审结年度较早的案例,稿件原则上不予选用。3.对于文章所涉法律文件的效力要一一查证,对于案件审结后失效的法律文件,应以脚注说明其失效的时间及相关新的法律文件的规定,避免在写作中引用已经失效的文件。如有必要,可在【法官后语】部分对新法修订或者新司法解释的情况予以分析说明,讲解此类案件依据新法的适用问题。4.请在稿件后附上终审裁判文书,便于编辑审校过程中核对相关信息。二、针对标题应注意的问题1.应有完整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避免缺失。2.主标题应以一句话概括案件的裁判要旨或焦点问题,可以是认定事实的标准、适用法律的规则、对某一法律规范的释义等,应具有概括性和普适性,避免使用:(1)“原告”

    13、“被告”这样过于具体的词汇,此类表述易使案例缺乏代表性和对类案的指导意义;(2)“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如何认定”等这样过于笼统的表述方式,这不仅不能反映所述法律问题的内容,也会造成多个案例的主标题相同或类同;(3)“关于的问题或分析、探析”等这样学术性的词汇,突出学术性、理论性的案例不符合本丛书的功能要求。三、针对案件基本信息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裁判书字号|调解书字号”的措辞,应表述为“裁判书”或“调解书”,不要写“判决书”。2.裁判书字号信息要完整,格式为:法院名称+案号+裁判书(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院名

    14、称的表述要完整、规范,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四:针对基本案情应注意的问题1.如案情比较复杂,可重点介绍与主标题相关或者与法官后语内容相关的事实,避免只写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如裁判书对事实的叙述有瑕疵的,比如对所涉人物关系介绍不清楚、对关键事实介绍不完整等,应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予以完善。五、针对法院裁判要旨应注意的问题1.不要重复案情,直接写明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其中裁判结果要明确列明裁判主文,即:判决|裁定如下:一、二、。裁判主文的序号统一使用大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分行编排。2.二审、再审的案件,如维持,重点介绍原审裁判理由;如改判,重点介绍二审或再审的裁判理由;发回重审的,一

    15、般以重新审理的情况为基础提炼、整理裁判理由,亦可根据叙述需要简单介绍原审的审理情况。3.不要叙述裁判文书“尾部”的内容,如:诉讼费负担、迟延履行责任等。六、针对法官后语需注意的问题1.避免重复裁判要旨的内容,如有较为集中的重复甚至完全重复,稿件不会被采用。2.避免过于简单,仅介绍案件价值或适用的法律规定,未进行法律适用中难点的深入剖析,缺乏裁判规则的提炼,无选取价值。3.避免进行学术探讨,不要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学术观点的介绍和分析。4.避免非客观的表述和感情判断,不要写成抒情文。第三部分 隐名或删除要求及处理方式一、需要隐名处理的内容婚姻家庭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例的当事人需要全部隐名,其他案例

    16、符合下述情况的需要隐名: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2.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3.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4.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5.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6.商业秘密;7.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二、隐名方式一般可用“姓氏或地名等+某、某某”的方式替代,如:王某、李某某、北京某某公司、天津某某中学等;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主体数量较多的,可以用“姓氏或地名等+甲、乙、丙、丁”的方式替代,如:张甲、张乙,上海甲公司、上海乙等。案中所涉具体地址、产权证书号、机动车车牌号等信息可以删

    17、去或根据信息的表示方式用x、xx、xxx、代替。第四部分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编写例示例示一(民商事案例参考)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吴英娟、杨自晏诉杨振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吴英娟、杨自晏被告(上诉人):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基本案情】杨振计、李春英系死者杨立辉父母,杨立刚系杨立辉之弟,吴英娟、杨自晏系杨立辉妻女。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时,杨振计一家5.7口人以杨振计为户主承包了赵县韩村镇北杨家庄村委会9.7亩土地,当时参加分地的

    18、家庭成员为:杨振计父亲杨明祥和母亲徐因凤0.7人、杨振计、李春英、杨立辉、杨立刚、杨俊缺,每人1.7亩。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杨振计为户主承包的土地由于其子杨立辉结婚生子分为两户:杨振计、杨立辉,杨振计名下6.3亩、杨立辉名下3.4亩。以户主杨立辉的名义承包的杨家庄村委会土地3.4亩,东至杨振计,南至杨东海,西至杨振平,北至杨书华,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儿女。2011年7月28日,杨立辉因事故去世,2012年10月,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强占杨立辉名下3.4亩承包地。吴英娟、杨自晏认为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振计、李春

    19、英、杨立刚返还吴英娟、杨自晏3.4亩庭承包地。【案件焦点】1.如何确认家庭承包的内涵,即哪些人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如何保护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判要旨】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杨振计为户主承包的土地由于其子杨立辉结婚生子分为两户:杨振计、杨立辉,杨振计名下6.3亩、杨立辉名下3.4亩。杨立辉(家庭成员还包括:吴英娟、杨自晏)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土地3.4亩(东至杨振计,南至杨东海,西至杨振平,北至杨书华)后已成为独立的家庭承包户,杨立辉因事故去世,其妻、女对家庭承包的3.4亩土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是杨

    20、振计名下6 3亩土地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对杨立辉名下3.4亩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其三人强占杨立辉名下3.4亩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吴英娟、杨自晏3.4亩家庭承包地。杨振计、李春英、杨立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7月23日,杨振计与杨立辉签立分单,杨立辉因结婚生子从杨振计家分出立户,多年来对诉争土地进行耕种,杨振计、李春英与吴英娟、杨自晏对此均无争议。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

    21、包时以杨振计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分为两户:杨振计名下6.3亩,杨立辉名下3.4亩。虽然在政策层面,二轮承包是一轮承包的延续,但在法律角度上,二轮承包重新订立了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并且在本案中,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主体已经变更,户内家庭成员也不相同,故1999年杨振计、杨立辉分别与杨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为新的承包合同,杨振计家庭与杨立辉家庭各自成为独立的承包经营户。且杨振计、李春英与吴英娟、杨自晏均认可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立辉家庭人口为4人,与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记载的家庭农业人口数相吻合,故杨振计、李春英称9.7亩土地仍然是杨振计一家5.7口人享有承包经营

    22、权的土地,杨立辉家庭包括杨俊缺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杨立辉作为家庭承包的户主与杨家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故杨立辉家庭对承包的3.4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杨振计、李春英不属于杨立辉家庭成员,对杨立辉名下的3.4亩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村集体签订合同,以户为单位行使承包经营权,因此,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后,应由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原审判决在杨立辉因事故去世后由其妻、女对承包的3.4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妥。杨振计、李春英强占杨立辉名下3.4亩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

    2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调整,在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城乡建设进度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剧烈增长的态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关系、赡养老人等原因,农户内家庭成员间要求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农户,而非农户内的成员。尽管农村土地承包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4、,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实行土地承包时,承包户内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就必须有承包地;没有赶上分地的家庭成员(如新出生的子女、因婚姻关系新入户的儿媳、女婿等)就当然没有承包地。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以户为单位行使承包经营权。因此,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入赘男只要在新居住地生产、生活,一般可视为取得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成为家庭承包土地的新的共同权利人,同时也就丧失了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

    25、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法条上特别注重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农村在确定各个农户应承包的土地面积时,或者未将妇女计入农户的人口之中,或者对妇女确定低于男子的土地分配份额,从而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利益。就本案而言,杨振计在1999年就与杨立辉分立为两户,虽然杨振计、杨立辉两户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之和与第一轮承包地相同,但杨立辉妻女因出嫁、出生计入杨立辉户内,杨立辉家庭户成员当然包括了吴英娟和杨自晏,享有以杨立辉为户主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在杨振计等人要求按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家庭成员主张权利,侵犯了吴英娟、杨自晏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编写人:河北省石家庄

    26、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祥例示二(民商事案例参考)网络公开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认定标准任某某诉北京某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3.当事人原告:任某某被告:北京某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基本案情】任某某系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其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26日由该公司向其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北京某某公司系提供网页搜索、相关

    27、搜索等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商。2015年4月8日,任某某进入北京某某公司搜索页面,键入“任某某”后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陶氏教育任某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某”“香港跨世纪教育任某某”;另外,在搜索框内键入“陶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陶氏教育”“陶氏教育骗局”“陶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用手机上网,点击“XX”网页,键入“任某某”,手机页面中“相关搜索”处显示有“陶氏教育任某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某”。任某某主张因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其并未在陶氏教育工作,北京某某公司公开其与陶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北京

    28、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北京某某公司不同意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焦点】1.北京某某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任某某的检索词是否受到该公司人为干预;2.北京某某公司“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提供的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对任某某姓名权、名誉权及任某某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的侵犯。【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法律争议之核心在于对“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正当性的法律评价问题,具体涉及事实及法律两个层面的基础问题:其一是北京某某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任某某的检索词是否受到了该公司人为干预?这属于事实查明层面的问题;其

    29、二是北京某某公司“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提供的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对任某某的姓名权、名誉权及任某某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的侵犯?这属于法律评价层面的问题。此外,网上侵权中“通知处理”规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及责任承担问题均是建立在前述两个层面的基础问题之上的,应当视前述结论而推导之。关于问题一。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功能,是为用户当前搜索的检索词提供特定相关性的检索词推荐,这些相关检索词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和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是随着网民输入检索词的内容和频率变化而实时自动更新变化的。如果北京某某公司在“相关搜索”服务中存在针对任某某相关信息而改变前述算

    30、法或规律的人为干预行为,就应当在“相关搜索”的推荐服务中对任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六个关键词给予相对稳定一致的公开显示,或者至少呈现出一定规律性的显示。但是,无论从任某某自述及双方提供的公证书,还是法院当庭现场勘验的情况,均可以看出在北京某某公司搜索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任某某”这一检索词,在“相关搜索”中都会显示出不同的排序及内容的词条,而且任某某主张的六个检索词也呈现出时有时无的动态及不规律的显示状态,这与搜索引擎“相关搜索”功能的一般状态是一致的,并未呈现出人为干预的异常情况,本院认定北京某某公司并未针对任某某的个人信息在相关搜索词推荐服务中进行特定的人为干预。关于问题二。既然北京某某公司并未

    31、在“相关搜索”服务中针对任某某进行特定的人为干预,即不存在针对任某某个人之特定意图的可能,那么,北京某某公司现有“相关搜索”技术模式及相应服务模式本身是否对任某某主张的涉诉权益构成现实的侵犯就成为本案的关键。就相关搜索服务模式而言,其初始功能仅系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期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检索词的内容与频率等客观情况,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相关度及关注度等特定指标的参考指引或推荐,该模式本身并无实质性的侵权之目的。北京某某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企业,也应当向网络用户提供客观、中立、准确的相关搜索词汇使用状态信息,提供比原有关键词搜索服务更加便捷、智能的升级服务,以方便用户检索查找相关信息。本案诉争相关搜索词条本身并无表面及实质性的褒贬含义,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用户检索与“任某某”这一词条相关内容的客观反映,其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北京某某公司针对任某某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况且,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任某某从事过“教育”工作,而且与“陶氏”相关企业之间存在过现实的业务合作与媒体宣传,有关“任某某”与“陶氏” “教育”等关键词的信息反映在互联网上,不仅会出现在与检索词“任某某”有关的第三方网页链接上,当然也会按照相关搜索特定算法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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