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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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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一.docx

    1、婚姻家庭法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1领会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2领会对婚姻家庭的不同解释:(见下)3识记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领会它与其他两性结合的区别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4识记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领会它与其他亲属组织的区别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连接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家

    2、庭须有共同的经济。5识记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6领会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表现。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及其具体表现。7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证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评析贬低其社会属性、夸大其自然属性的错误观点。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

    3、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8,识记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领会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9识记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总和。领会将婚姻家庭制度和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在理论上加以区别的意义。10领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决定作用: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

    4、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11领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12识记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 原始群体中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群

    5、婚制、对偶婚制和氏族制度。一夫一妻制13领会私有制社会中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共性和特征: 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

    6、特权。14应用所学知识论述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区别:与私有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社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领会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与宗法制度的内在联系: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7、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2识记中国古代婚礼、家礼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规范: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 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在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

    8、法制度。婚礼、家礼的内容及其种种特征,都可以从宗法制度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礼记。昏义中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其中,冠、婚、丧、祭诸礼都是奴隶主阶级的成员在婚姻家庭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宗法制度下,以“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礼的根本宗旨,以“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视婚礼为诸礼之本。中庸中也有“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之说,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有关婚姻的礼制以聘娶婚为结婚方式,以“六礼”为嫁娶程序。名目众多,内容繁杂的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应该解读为男尊女卑)等为其主要内

    9、容的。当时的家庭是父系、父权、父治的家庭,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焉。 当时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3识记中国历代户婚律的沿革:奴隶制为封建制所替代后,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在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九

    10、章,以(户律)规定婚姻家庭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汉时已以“七弃”为休妻之理由,妻擅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改嫁须处以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户婚立法,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各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当时的门阀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强烈的影响。隋开皇律中将婚、户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律以户婚为其第四篇,分为上、中、下三卷,计46条。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嫁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家庭方

    11、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户婚以外的其他篇中,也有不少维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名例篇中将不孝、恶逆列入“十恶”。斗讼篇中在亲属相犯的刑事责任上根据不同的身份关系作了加刑和减刑的规定。宋代有关户婚的律条载于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明律的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清律基本上因袭明律,户婚方面的律条也不例外。封建时代的婚娟家庭法规范,除以律名者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和后世与律并用的例等。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不是系统全面的。在律、令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

    12、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一旦违反即处之以刑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只是用来补礼之不足,律与礼是相辅相成的。4领会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礼与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所起的作用:上5识记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概况(以教材中涉及的为限):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法中,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但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经典同时又是法典,其中有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信条、戒律和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6领会罗马亲属法中若干重要的制度(以教材中涉及的为限)以及它对后世的影响: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

    13、,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婚姻的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

    14、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至于万民法婚姻,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罗马亲属法还对法定婚龄、禁婚亲和其他婚姻障碍等,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力,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到了后期,家父权有所削弱。夫权是基于市民法婚姻而取得的。在有夫权婚姻中,处于夫权之下的妻仅具有类似女儿的法律地位,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的支配。按照市民法的规定,夫有惩戒其妻的权力;在妻致人以损害时,甚至可将其引渡于他人,以免除自身的责任。由于实行

    15、吸收财产制,妻在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所有的。与市民法婚姻不同,按照万民法规定,妻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夫妻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罗马亲属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不少规定经过改造后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所继受。7识记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各种编制方法: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法律体

    16、系中逐渐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婚姻家庭法是私法即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方法上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组成的。8识记法、德、英、美等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况(以教材中涉及的为限):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在其中未设专编。该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第一编中将私权的享有、人的法律能力等同亲属、婚姻、家庭等

    17、事项规定在一起。该法典从总体上否定了以家族为本位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代之以个人为本位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同时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其他法定要件。在夫妻关系问题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大为削弱。该法典规定夫妻互负忠实、扶助、救援等义务,双方可依法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在离婚问题上,该法典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除裁判离婚外,还规定了须受法律严格限制的协议离婚制。在亲子关系上,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作了各种具体规定,有关亲权的规定仍然是以父母为本位,实际上主要是由父行使的。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

    18、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在贯彻这些原则时,婚姻家庭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亲属编,是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向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法典中独立成编。该编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的、明细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规定仍受封建传统的影响。这个亲属编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立法技术也更为成熟。另一方面,它的繁琐、复杂之处,是令人望而生畏的。两部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规范均作过多次修改。英国的婚姻家庭法虽然也受

    19、罗马法的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那样明显。在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早期的立法改革是比较缓慢的。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1969年的离婚法突破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以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列举了若干法定情形作为婚姻破裂的依据。英国婚姻家庭法对英联邦各国和美国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在美国,合法婚姻的成立有三种方式:一是依各州法律而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即使在不承认习惯婚的一些州,某些形式要件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美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

    20、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但是,在一州认为是合法的婚姻,他州也认其为合法。至于婚姻的效力,各州一般均规定夫妻有同居、扶养等义务。夫妻财产制有不同的形式,许多州采取分别财产制,有些州则对特定财产采用共同财产制。关于婚姻的解除,各州法律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早期的离婚法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有比较浓厚的有责主义色彩。现在所有的州都准许以婚姻破裂为依据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宽严有别的。有些州在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一般理由的同时,还在立法中保留了若干传统的、出于一方过错的离婚理由。鉴于存在州际法律冲突,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于1970年制定了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其内容已为

    21、若干州立法所采用。9领会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与古代型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区别:上10应用所学知识,评析晚近以来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数百年间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国家都不断地采取立法措施,使婚姻家庭法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在婚姻解除的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禁止滥用亲权以及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等,便是晚近以来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发展变化的一些主要表现。11识记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概况: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产生于20世纪之初,

    22、随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而问世的。自此以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同时并存的局面。二战后,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和编制方法各具特色。1949年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与家庭法是将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人的法律能力和有关婚姻家庭的事项,置于同一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南斯拉夫联邦于1947年通过了四部以婚姻家庭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即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和监护基本法,适用于全联邦。后又按联邦宪法的规定,将婚姻家庭的立法权交由各共和国(自治省)行使。罗马尼亚于1954年、捷克斯洛伐克于1963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65年、保加利亚于1973

    23、年,古巴于1975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于1982年,都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名称不尽相同,也有仅称为家庭法的)。越南于1959年制定的婚姻法,后为1986年、2000年又作了修改。12识记原苏联在不同发展阶段中具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法典: 1917年12月颁行的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以及不久以后颁行的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颁行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婚姻家庭立法是

    24、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适用于全联盟的有关法律,则是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此外,苏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也对适用婚姻家庭法的问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1968年,最高苏维埃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上述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乌克兰等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也作了相应的修改。1979年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了修改上述纲要的命令,各加盟共和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该法典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不

    25、再适用。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1领会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经济根源、阶级根源和思想根源: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植根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其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制国家的宗法统治,其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宗法伦理观。2识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及男子专权离婚等诸多特征。3识记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日趋没落。自然经济破坏和宗法

    26、家族制度的衰颓,使族权和家长权有所削弱。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步发展,城市地区出现了不同于往昔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家庭。在反封建斗争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小家庭制等观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传播。但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联合统治下,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仍然存在,封建礼教在婚姻家庭领域仍有很大的影响,已经没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居于统治和支配的地位。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晚清王朝、北洋军阀政权和国民党政权都进行了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活动。当时的统治者有的企图用稍加改良的法律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延续,有的则在形式上一味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但

    27、实际上并没有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根本的改革。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它仍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许多规定具有浓厚的封建性。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该草案中包括亲属一编。这部草案大体上是以德、日等国民法典为蓝本的,但仍保有某些封建性的内容,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清朝迅即覆灭,包括亲属编在内的民律并未实施。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然适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被称为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这个时期的大理院,还通过一些具有封建性的解释和判例,以补法律之不足。另一方面又于191

    28、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制定的民律草案有亲属一编,以专章规定宗祧继承,封建色彩十分浓厚,也未实施。4领会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自有其一定的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的旧的、封建的色彩。5识记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以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1930年3月颁行的闽西婚姻法、1931年7月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

    29、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作了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姆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地区的婚姻条例,在基本原则上是与苏区时代的婚姻立法完全一致的,有些规定则更为具体详明。6领会对创建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意义:从原则规定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的精神,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重要特色。婚姻登记制度源自苏区时代。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7领会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使命和立

    30、法精神: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它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实际上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经过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8识记1950年的各项原则和和体系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以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31、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命名。9应用所学知识,论述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建国初期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意义:1950年婚姻法颁行后,广大人民、广大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斗争空前高涨。经过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婚姻家庭制度上反封建斗争的决定性胜利。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发出关于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重要指示,并规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0领会1980年的立

    32、法宗旨,识记它对1950年所作的各项修改和补充。11领会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修正婚姻法)的必要性: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它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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