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木定制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1目的为检验过程中对产品可见表面质量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依据。2适用范围适用所属公司所有的木制品、产成品及包装件,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之用。3表面分类3.1检查面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它包括正面、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3.2正面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3.3侧面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3.4底面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如图所示):4缺陷释解是指加工成型后的零件,存在某种不良现象和问题点。它分别包括致命、严重和轻微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现象。4.1致命缺陷(CRI):是指引起顾客退货、抱怨及在过程中会出现危害和涉及
2、人身安全的缺点。4.2严重缺陷(MAJ):是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影响或降低其使用性能缺点。4.3轻微缺陷(MIN):是指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的缺点。5检查条件5.1检查的环境5.1.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1000LUX的光线,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5.1.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5.1.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如图所示)5.3接受标准:见6.1表格所示5.4检查范围时间如下:6缺陷判定标准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2。对于底面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3,夹水纹及变形除外。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检查判定中“接受”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检查判定中“严重(MA)”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0来检验判定;检查判定中“轻微(MI)”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0来检验判定。6.1成品装配外观检验标准:62包装外观检查标准7木制品外观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