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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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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doc

    1、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

    2、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选拔任用第四条

    3、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一)选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1.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

    4、举产生和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人员。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二)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站配置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实施,一般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成员可依法依规实施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六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

    5、者教育培训机制,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培训体系。注重结合社区治理发展形势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注重因需施教,合理制定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市级重点抓好社区工作者骨干队伍培训,区县和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第七条 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建设,新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并在2年内取得证书。健全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制度,取得相应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考核的,不

    6、予登记,并与岗位津贴挂钩。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记录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居委会主任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与社区工作者任用、职位调整、考核评价等相挂钩。第四章 考核评议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在区县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楼门栋长、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等参加的考核

    7、评议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条 考核评议坚持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考核评议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重点突出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第十一条 各区县要量化日常考核、街道考评、业务知识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考评、居民评议等各类考评比重,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体系。考核评议重点突出居民满意度测评,居民满意度在总体考核评议体系中占比不低于40%。第十二条 考核评议一般按照个人总结述职、社区居民委员会

    8、考评、街道考评、居民评议、考评委员会确认考核等次、公示、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任、解聘、奖惩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居民满意度低于90%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区域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补贴。 第十四条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考核评议的程序、内容、方式、标准等,确保考核评议规范化。 第五章 福利待遇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

    9、基础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岗位津贴与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务、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职业水平等级和考核评议结果等相挂钩。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按照不低于全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区工作者享受婚丧假、女职工产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全市招考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设置部分职位,专门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招考(招聘)。加大在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第六章 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乡、

    10、镇)负责,街道(乡、镇)要根据社区工作内容,明确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施规范化管理。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一届一签,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每年签1次。第二十条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根据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可在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或本区域内不同社区轮岗交流,加强岗位实践锻炼。第二十一条 推行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上门走访、定期入户、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各区县要精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民情日志制度,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

    11、,确定社区工作者联系居民的户数,并将联系服务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评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社区要合理妥善安排好各班次工作人员,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满足服务群众需求。第二十三条 街道(乡、镇)要加强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建立档案信息库,完善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调整、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完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规范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定期记录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表现、重点工作开展、服务对象评价、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事等方面

    12、情况,加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 健全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依法启动免职和罢免程序,解除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一)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给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连续2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的;(五)新选任或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入职 2年内没有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义务制成员,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服务时间,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并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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