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流程图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身份证明; (三)场所地理位置图; (四)厂(区)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五)管理制度文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人员情况。(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流程图(行政许可)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诊疗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填写现场考核验收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经
2、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生鲜乳收购许可流程图(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材料:(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填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材料;(四)相应的畜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五)相应的防疫设施资料;(六)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七)所用的种畜禽质量和数量证明材料;(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许可)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填写现场考核验收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
3、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兽药经营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场所地理位置图; (四)厂(区)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五)管理制度文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人员情况。(行政许可)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费征收流程图(行政征收)申请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检疫或者检验申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实验室检验。按国家授权收费依据收取相关费用。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 动物经纪人备案流程图(行政备案)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1.填写好的动
4、物经纪人备案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联系方式。 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理由。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由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动物经纪人备案卡。乡村兽医登记流程图(行政备案)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由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理由。养蜂者备案流程图(行政备案)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1.填写好的养蜂备案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由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蜂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理由。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流程图(行政备案)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1、养殖小区备案和畜禽标识代码申领申请表1份;2、营业执照复印1份;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由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畜禽标识代码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理由。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备案流程图(行政备案)申请人提交下
6、列材料提出申请: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 填写好的自用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备案申请表。3、养殖场采购自用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备案审查表4、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由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工作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备案审查表。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理由。执业兽医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流程图(行政备案) 松滋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流程图(行政强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和盖章。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
7、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至少2名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予以没有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