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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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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1、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材料采购等活动的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列入省级诚信管理的项目,按省规定执行。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泰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对参加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

    2、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利局开展信用管理,参与有关信用评定工作。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各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

    3、况由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第八条 参加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第九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有关要求核查投标的从业单位是否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从业单位须提供单位及

    4、相关人员无行贿、受贿犯罪记录承诺函。第十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奖励、处罚等信息,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根

    5、据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详见附件1)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一)项目法人上报,并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移送的;(四)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纪检监察、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五)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在泰州水利网上公示,定期更新。对不良行为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一般不

    6、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半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被公示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综合评分法的,资格预审或评标中应根据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核除涉及该单位和个人的资信分,直至公示期满为止;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应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慎重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四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第十六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其中:各市(区)负责监管的项目,由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评分,各20分。市直管项目由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

    7、,计40分。(履约考核打分项详见附件2)第十七条 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在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系统中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考评后汇总上报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考核。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履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备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考核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

    8、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第十九条 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市水利局根据项目法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泰州水利网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一般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89分的,一般评为“良”等次;(三)评分在6079分的,一般评为“中”等次;(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一般评为“差”等次。第五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第二十条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为市级信用等级)分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评

    9、审工作每年初开展。第二十一条 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市水利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人员组成。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档案资料整理、评审组审阅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四)省水利厅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奖惩情况,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奖惩情况;(五)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在全部履

    10、约合同中,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三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5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C级。(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70%(含)及以上,信用等级评为B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C级。(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且“良”及以上占全部考核等次70%以下,信用等级为C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D级。(四)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

    11、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的;(二)在一个项目合同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三)存在一个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两个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详见附件);(四)根据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苏水计201399号)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五)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六)存在其它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A级;(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优

    12、”,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三)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四)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第二十七条 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所属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若已取得市级信用等级的,按照市级信用等级;若未取得市级信用等级的,优先使用投标人获得的江苏省水利厅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省等级,下同),其次使用投标人获得的水利部(或水利工程协会)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以下简称部等级,下

    13、同)。投标人在部、省、市均无信用等级的按C级赋分。“省等级”和“部等级”依照如下标准转换:1. 获得部等级AAA级定为A级;2. 获得部等级AA、A级定为B级;3. 获得部等级BBB级定为C级;4. 获得部等级CCC级定为D级;5. 获得省等级AAA级定为A级;6. 获得省等级AA、A级定为B级;7. 获得省等级B级定为C级;8. 获得省等级C、D级定为D级;9. 获得省等级E级定为E级。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合同工程履约考核无“差”等次的,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单位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只上调一级,不重复上调)。(一)获得中国水利工程优质(

    14、大禹)奖的;(二)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别)的;(三)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的;(四)获得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的。以上各奖项按照评定结果颁布时间,当年参与评定。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市水利局依据细则的规定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信用等级。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市水利局在泰州水利网上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

    15、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水利局将把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水利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二条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

    16、得少于3%8%。(一)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0%;(二)信用等级为B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三)信用等级为C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四)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530%。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分值权重控制在0.52%。(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90%100%;(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80%89%;(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70%79%。具体执行时间由

    1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文公布。第三十五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E级的,暂停其一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在处罚期内未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期满后可重新定级为D级。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严重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并公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处罚决定下达后暂停其两年参与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

    18、市重点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必须在C级及以上。第三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三十九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第七章 评审纪律第四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第四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

    19、条 本细则由泰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一)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未按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设备足额到位;或到工的人员、设备在工时间不足,导致工程实施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二)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责或未经批准由其他人代替的;(三)工地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尚未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五)

    20、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尚未造成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六)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在建工程的;(七)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一般处罚的;(八)在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金额不满10000元的;(九)有违反廉政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规定行为的;(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的;(十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严重不到位,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的;(十二)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一

    21、)串标、围标、抬标或虚造业绩、资信以及借用资质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二)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四)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六)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七)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稽

    22、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产生不良后果的;(八)同一单位有三次或个人有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的;(九)在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十)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附件2:履约考核打分项监理标序号打分项分值1总监出勤及现场管理情况152主要技术人员到位及现场管理情况153质量、安全控制情况204进度控制情况155费用控制情况156资料整理情况107综合协调工作情况10合计总分100设备供应材料采购序号打分项分值1材料或设备质量情况40 2工期履行情况30 3售后服务情况30 合计总分100施工标序号打分项分值1项目经理出勤及履职到位情况152主要技术人员到位及现场管理情况103施工质量情况154安全生产情况155工期履行情况106文明施工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布置、文明工地创建等方面)157资料整理情况108施工设备情况59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合计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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