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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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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1、镇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镇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

    2、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江苏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做

    3、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体系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

    4、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镇江海事局、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镇江军分区、武警镇江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江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镇江站、电信镇江分公司、移动镇江分公司、联通镇江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5、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斜坡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暴雪、冰冻、低温、寒潮天气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市重污染天

    6、气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2.2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各辖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4)检查指导各辖市(区)、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

    7、文稿;(6)起草市气象应急工作的法规,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7)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气象应急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2.4 专家组气象部门应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

    8、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3监测预警3.l 监测预报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气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3.1.2 信息共享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委、水利、卫生、安监、海事、电力、铁路

    9、和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3.1.3 灾害普查气象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3.2 预警信息发布3.2.1 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分

    10、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发布级、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发布级、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各辖

    11、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3.3 预警准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有关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2、。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4.2 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4.2.1级响应当气象灾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

    13、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长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向有关辖市(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4.2.2级响应当气象灾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4.2.3、级响应当气象灾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

    14、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4.3 分部门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据镇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局依据镇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局依据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水上搜救中心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依据镇江市抗旱应急预案、镇江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内涝,由市城区防洪联防指挥部依据相关预

    15、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委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依据镇江市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安全生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供电公司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改委、经信委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局依据镇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委、水利、商务、铁路、通信、供电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

    16、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卫生、外事、广电、旅游、法制、保险、邮政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气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4.4 分灾种响应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4

    17、.4.1 台风、大风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水利局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以及台风带来的强降水的情况,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住建局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燃气、给排水等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固工地内的门窗、围板、棚架和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城管局加强监督和指导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巡查,对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通知业主单位自行拆除,并及时告知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认真做好防风准备。卫生局采

    18、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海事局采取措施,提醒抗风等级不足的船舶停航避风,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系泊,督促船舶做好防止走锚、断缆措施,通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船舶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口岸和港口管理局督促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必要时停止作业。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南,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农委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局做好

    19、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4.4.2 暴雨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水利局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市斜坡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进入相应应

    20、急响应状态,负责斜坡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受威胁地带居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工作。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南,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市城区防洪联防指挥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住建局做好危房内的居民转移安置工作。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卫生局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住建局通知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

    21、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防汛、民政、国土资源、气象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4.4.3 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公安局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行驶车辆疏导。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供电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局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

    22、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住建局做好供水、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城管局组织做好市区主次干道的积雪清扫工作,发生降雪时采用撒布机喷洒融雪剂融化冰雪。卫生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紧急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农委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局、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4.4.4 寒潮气象局加强监

    23、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紧急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农委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卫生局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海事、交通运输,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4.5高温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

    24、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供电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住建局、水利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同时住建局须通知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海事局做好载运易燃易爆货物船舶防抗高温影响的监督管理。卫生局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农委指导紧急预

    25、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4.6干旱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农委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水利局、农委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水利局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卫生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安

    26、监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4.7雷电、冰雹、龙卷风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卫生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

    27、;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4.8大雾、霾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的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和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局及时向辖区船舶转发大雾预报预警,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8、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活动直至做好停课准备。卫生局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5 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气象灾害事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

    29、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4.7 信息公布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

    30、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4.8应急变更与终止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5恢复与重建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重灾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31、,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5.2调查评估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5.3征用补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5.4灾害保险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市有关部门,驻镇解放军、武警部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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