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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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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docx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篇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

    2、,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

    3、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

    4、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

    5、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

    6、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7、(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

    8、具的评估报告;(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

    9、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篇二: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纲要附件: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纲要(修订)一、培训教学组织工作制度(一)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制定与执行1国家和省制定颁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培训学校应认真执行,并结合市场因素制定出实施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2.培训学校制定的实施性培训计划,要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新开办的职

    10、业(工种)均应在开班前及时报批备案;常设职业(工种)应于每年三月份报批备案。3.无统一培训计划和大纲的专业(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自行拟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4.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备案的实施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教学,不准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和删减培训内容,降低培训质量。确需少量调整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应经校教研组研究并报教务科审查,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超过20%的,应重新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备案。5、实施性培训计划(格式见附表1)主要包括:(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

    11、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其中,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具体内容目标)(2)培训时间:含总课时数、理论授课课时数、技能操作课时数;原则上技能课时数应占总课时数的60%。(3)培训要求:含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其中:知识要求包括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技能要求包括专业技能和相关技能等;使用教材名称及版本;(5)培训计划表:开设课程名称及按教学要求分配课时;6、培训大纲主要包括:(1)说明: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2)课时分配,按课程分配课时,明确理论和技能课占总学时的比例;(3)教学要求及内容:知识部分;技能(实习)部分;(二)教材的使用1.要根据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若无统

    12、编教材时,应选用基本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自选教材和自编讲义,应由教务科组织有关教研组研究审定,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后使用。教材或讲义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三)编制培训进度计划和课程表1.教务科要在实施培训前按实施性培训计划编制出培训教学进度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2.教务科应在开班前向各专业教研组(任课教师)下达培训教学任务,安排各学科的任课教师,明确时间与任务,报主管校长批准。3.教务工作人员根据教学进度计划和授课教师的安排,开班前一周提出培训的总课程表。课程表不得任意变动,需要调整时,经教务科长同意,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13、(四)制定执行学科授课计划1.任课教师在开班前二周,按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出学科授课计划,交教务科审核批准后执行。2.学科授课计划主要包括:教学顺序、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课、习题课、实验课、操作实习课和阶段测验等)、授课时数、教学方式、教具及主要参考书、课外作业及执行要求等。(格式见表2)3.学科授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需作少量调整时,须经教务科长同意并备案。在内容和时数上如有增减,须经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五)备课和编写课时授课计划(教案)1教师应在上课前一周备好课。2.文化技术理论教师要依据培训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重点、难点、课后作业

    14、,准备好教具(包括多媒体课件、演示实验,使用挂图、模型、实物、电教设备的准备等),在此基础上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写好课时授课计划(教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材料、设备、工卡量具、图张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学生实习工位。3.文化技术理论课时授课计划(教案)的内容包括:授课日期、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授课的目的与要求、教具、旧课复习要点、新课重点难点及教学组织形式、课外作业、课后小结及改进措施等(格式见表3-1,3-2)。生产实习指导课时授课计划(教案)的内容包括:授课日期、实习项目、相关理论知识点、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技能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安全注意事项、课后小结及改进措施

    15、等(格式见表3-3,3-4)4、严格教案检查制度,教案必须经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教师的教案由教研组长检查签字,教研组长的教案由教务科长或实习厂长检查签字。教案应不断修改,充实和更新,不允许使用旧教案上课。(六)上课1.教师上课必须提前5分钟到班级候课,不得迟到、压堂或提前下课。无故不上课按教学事故处理。2.教师讲课要根据课时授课计划(教案)组织教学。授课过程要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动手的能力。3.在教学中要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做到管教管导,同时把德育教育寓于日常教学之中。4.教师应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教学内容,指导学生写好

    16、实习报告。5.教师要注重仪表,举止大方,语言规范生动、板书工整。(七)调课与代课1.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特殊原因不准调课、代课。2.教师因公、因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由教师本人提出,经教务科长批准方可。另派教师或外请教师代课,需经主管校长批准。不准教师之间私自调课、代课。3.经批准的调课,教务科要填发调课通知单,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八)教学日志1、教学日志(表4)是重要的教学过程记录,理论及实习教学后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填写并签字。2、教学日志应记载:授课日期、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提纲、学生出勤、偶发事件记录及处理情况以及需备注的情况。教学日志于每期培训结束时装订成册存档,毕业(结业)后保留三年。篇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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