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涉及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所列费用,由县建设局核准;第二条(三)所列费用,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准;第二条(四)所列费用,由县林业和园林局核准;第二条(五)所列费用,由县人防办核准。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到县行政事业收费结算中心交纳: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一)(二)(三)(五)所列费用;在办理建设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据实交纳第二条(四)所列费用。第二条(一)(二)项费用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办理; 第二条(三)、(四)、(五)项收费有关事宜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负责办理。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
3、房;(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五)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队修建的营房;(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五)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第七条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
4、县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八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第九条 新引进的重点税源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需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报建时,应按规定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竣工时,由县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享受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返退(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不
5、再执行本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县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核定退费数额,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核定额度退费。第十一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县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县建设局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及专项资金的,由相关收费主体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交滞纳金。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
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墙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通知县墙改节能办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验收,县建设局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退费。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未达比例交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对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用的,由相关收费主
7、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标准一建设项报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5元/平方米89.2-90.3元/平方米2、文物勘探发掘费3元/平方米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1.2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3元/平方米(多层建筑)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元/平方米29元/平方米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平方米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元/平方米合 计118.20-119.3元/平方米注:1、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2、未使用新型墙
8、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4、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半交纳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用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