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1-02-2013-370079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 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 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
2、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三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公安交警、城管、工商、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
3、格;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
4、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交警或交通部门依
5、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第七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
6、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九条 市物价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定价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 分钟的;(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
7、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 分钟的;(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路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 分钟的;(四)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市物价部门确定。(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
8、2 吨以下(含2 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 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 吨以上至10 吨(含10 吨)或载客20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 小时为1 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
9、各类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市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监制。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时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四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 月31 日。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