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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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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doc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

    2、章 体 系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九条 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三章 机 构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

    3、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第十二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4、。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十四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煤化工、井工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二)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分、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监督分、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部署集团公司系统的季节性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五)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

    6、试;(六)参加和协助集团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

    7、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本身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

    8、情况;(四)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季和秋季及其他专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五)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六)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组织开展“安全

    9、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一)监督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三)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

    10、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五)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

    11、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八)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十)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十一)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十二)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

    12、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十三)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如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燃料等车间或分厂),包括长期外委队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九条 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二十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

    13、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发电企业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第二十一条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各车间的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及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车间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四章 人 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

    14、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

    15、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

    16、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系统各企业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第二十七条 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其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第五章 制 度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17、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 工作标准化制度。各发电企业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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