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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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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1、 塔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实施对塔式起重机的动态监控管理;未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塔式起重机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 安 全 职 责第八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二)登记备案有效证明材料;(三)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九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

    2、一)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结构特点的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应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应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报审材料提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一)应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

    3、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应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的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应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应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六)在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机械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技术措施;(七)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

    4、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八)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九)在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机械带病作业。(十)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一)应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二)应审核安拆、使用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三)应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应监督

    5、安拆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五)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在检查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

    6、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进口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通过“商检”的证明材料;(七)登记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登记备案部门应对以上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颁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附件1)和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附件2)并统一编号。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登记备案,不得安装:(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1)QTG20、QTG25、QTG30 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2)电动摩擦式卷扬机。(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

    7、、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1)塔式起重机: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2)施工升降机 :1)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2)出厂年限超过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三) 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塔式起重机未随机附带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

    8、产权单位应予以报废。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起重机械租赁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十七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产权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及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第五章起重机械的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塔式起重机(一)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9462-1999中7.1.1的规定。在塔机

    9、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的内容应包括幅度载荷表、主要性能参数、各起升速度档位的起重量等;(二)塔式起重机装置报警及显示装置、报警装置在塔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讯号。显示记录装置应以图形和/或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和额定起重能力参数。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括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和起重力矩;额定能力参数至少包含幅度及对应的额定起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三)塔式起重机应设置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四)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标准

    10、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应具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同一塔机的不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具有永久性的区分标志;(五)配电箱应设置在塔机3m范围内,且明显可见。电闸箱中应设置保险式断路器及塔式起重机电源总开关;(六)塔式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塔式起重机受信号影响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七)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应保持两塔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八)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准节、预埋节、基础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降低原塔机的承载能力

    11、,且不能增加塔式起重机结构的变形;(九)塔式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钢丝绳的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十)塔式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用绳夹固接时、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绳卡与钢丝绳直径应匹配,绳卡的规格、数量及使用方法应符合规定要求;(十一)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用楔形接头固接时,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十二)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钢丝绳全部放出后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十三)塔式起重机

    12、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危险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十四)塔式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第二十一条 施工升降机(一)施工升降机的专用开关箱应设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馈电容量应满足施工升降机直接启动的要求,箱内必须设短路、过载、相序、断相及零位保护等装置;(二)施工升降机梯笼周围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稳固的防护围栏,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钢板冲孔钢板焊接或

    13、编织网等制作。围栏应能承受水平方向350N的作用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三)施工升降机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梯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梯笼不能启动;(四)施工升降机梯笼门需设置机电联锁装置,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梯笼才能开启;(五)施工升降机梯笼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安全门,防护安全门安装时不得向梯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防护安全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梯笼的升降通道上,防护安全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六)防护安全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防护安全门与梯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安全门的锁止装置应能

    14、承受1KN水平冲击荷载;(七)施工升降机梯笼全行程运行通道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装载和卸载时,梯笼门框外边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 (八)施工升降机封闭式梯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梯笼不能启动;(九)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梯笼的顶面,应能承受0.5kN的点载荷及任一0.4m2面积上1.5kN的均布载荷;(十)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 8918的规定。钢丝绳的安装、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提升笼梯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

    15、,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十一)防坠安全器上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直径不得小于8mm ;(十二)施工升降机钢丝绳接头应采用可靠的联接方式,其联接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强度的80% ;(十三)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提升用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平衡滑轮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轮直径;(十四)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驱动卷筒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大于2倍的钢丝绳直径。梯笼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十五)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卷筒应有钢丝绳

    16、防脱槽装置,该装置与卷筒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小于3mm;(十六)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及齿轮齿条型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限位开关和极限位开关,梯笼运行越程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位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梯笼停机,极限位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十七)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梯笼应有安全停靠装置,当梯笼运行到停层时,停靠装置应将梯笼平稳锁定在导轨架上。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梯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十八)施工升降机安全器专用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十九)施工升降机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17、且不大于3mm;(二十)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如脚手架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二十一)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卸调整;(二十二)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不允许采用带式制动器;(二十三) 施工升降机的任何电气设备都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同时内部或外部的感应电流都不应影响电气安全装置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物料提升机(一)物料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制造商名称、产品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对物料提升机附着间距、悬臂高度及缆风绳的设置作出明确

    18、规定;(二)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应小于30。滑轮应设置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三)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与吊笼或导轨架体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连接和使用开口式滑轮;(四)物料提升机吊笼应采用滚动导靴。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体不应兼做导轨;(五)安全停靠装置是当吊笼运行到停层时,停靠装置应将吊笼平稳锁定。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六)物料提升机额定载重量不宜超过160KN;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 m。超过30 m为高架物料提升机,高架物料提升机应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坠保护、停靠及限位功能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笼应有自动停层功能,停层

    19、后吊笼底板与停层平台口的垂直高度偏差不应超过30mm;(2)防坠安全器应为渐进式;(3)物料提升机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4)应有语音及影像功能;(5)应有下限位及缓冲装置。(七)吊笼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 m,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八)吊笼内净高度不小于2 m, 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全高度封闭。吊笼顶部应设置防护棚;(九)物料提升机用钢丝绳应符合/T8918 的规定,并应有检验合格证。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直径不应小于12 mm;(十)物料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压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笼处于工

    20、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十一)钢丝绳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十二)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安全门,其强度应能承受1 kN/m水平荷载。安全门应向里侧开启。通道口处应设置能清晰显示楼层的标志;(十三)吊笼上升到各平层时,吊笼的外边缘与卸料平台的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0mm;(十四)上料口防护棚应设在物料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物料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应大于3 m;(十五)上限位器应安装在吊笼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笼的越程(指从吊笼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 m。当吊笼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动

    21、作,切断电源;(十六)当物料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第二十三条 卷扬机(一)卷扬机应设置短路和过流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二)卷扬机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在放松状态时,制动片与制动轮的间隙应均匀,其间隙值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三)卷扬机的传动部分及外露的运动件均应设防护罩;(四)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应装设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安装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五)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和各

    22、楼层联系。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制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带摩擦衬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二)制动轮的摩擦面,不能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三)制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1)制动轮出现可见裂纹;(2) 制动块(带)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 ,或露出铆钉应报废更换摩擦衬垫;(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4)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额定行程的10 % ;(5)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 ;(6)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其它机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7)制动轮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

    23、mm,且不能修复的,轮面磨损量达1.5mm2mm(直径300mm以上的取大值,否则取小值)。第二十五条卷筒和滑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值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2倍;(二)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性能;(三)滑轮槽应光滑,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四)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五)当卷筒和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裂纹或轮缘破损;(2)卷筒壁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 %;(3)滑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4)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20 %;(5)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6)其它能损坏钢丝绳的缺

    24、陷。第六章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升、降和安装附着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拆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拆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九条安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拆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

    25、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 应将经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由负责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安拆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三十二条 指挥人员应熟悉安、拆作业方案,遵守安、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安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

    26、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第三十三条 安拆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安、拆工艺和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安、拆顺序、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必须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装作业,不应降低原塔式起重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的级别;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专业制造生产的连接螺栓,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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