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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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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1、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一、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背景和过程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知识产权是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和维持程序中,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是规定所涉及的授权

    2、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1985年专利法施行起,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所作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经济审判庭)统一受理。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的分别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以及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交给法院。为了应对急剧增加的案件压力,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确定,“对于人民法院

    3、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法2002117号批复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为应对专利和商标法律修改后专利商标司法审查的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该批复确定的审理分工既考虑了此类案件的司法

    4、审查属性,又考虑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历史,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特殊需要。这种分工为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此类案件的分工问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为审理此类案件培养了队伍和积累了经验。但是,在执行法2002117号批复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成为决定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分工的依据。实践中,有关法院反映这种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由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在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判定上与专利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相似性,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上普遍强烈呼吁应当统一这类案件的

    5、审理分工。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实施,根据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分工),其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尽快研究并统一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明确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

    6、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之前对此问题予以解决”。此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牵头,政治部、知识产权庭、行政庭等部门共同完成。为此,成立了由司改办和各参加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由司改办卫彦明主任和蒋惠岭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课题组在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课题工作,于2009年3月中旬启动。课题组分别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起草小组讨论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院内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

    7、,课题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报告。2009年6月10日,院党组原则通过该报告。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据了解,北京有关法院已为规定的施行做好了相关准备,能够如期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四条,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需要出发,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8、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即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其中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确权案件在性质上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基本相同。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法院。规定第二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再审分工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

    9、和审理”。按照目前审判监督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业务分工,规定明确了上级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查和审理;对于由原审法院直接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未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实践中这类行政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规定第三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编号的规定。为了便于说明这类案件的性质,便于案件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自本规定施行起,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

    10、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三、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意义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背景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审理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既需要遵循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又需要对一些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判断。当前,在人民法院面临各类案件的审判压力而审判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决定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此类案件,通过集中审判力量,可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优势和审判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以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目的。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背景下发挥司法

    11、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是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将四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同一审判业务庭内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管理和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审查的严肃性,提升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三五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

    12、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四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基于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把握,朝着探索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

    13、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

    14、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

    15、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发20106号)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附件: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16、事案件的标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西城区人民法院崇文区人民法院宣武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

    17、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卢湾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慈

    18、溪市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湖

    19、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岳麓区人民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东

    20、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山市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21、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

    22、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

    23、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

    24、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

    25、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

    26、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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