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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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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1、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地方公安和铁路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高速铁路站、车良好秩序和沿线治安稳定;(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高速铁路周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规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接收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五)水利部门要把高速铁路防洪

    2、安全同步纳入规划建设,及时做好雨情、汛情、灾情信息通报和灾情处置应对工作,对高速铁路上游水库、周边河道定期排查整治,采取加固措施,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土保持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物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对邻近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同步修建隔音、防尘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用地保护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工作;(八)广电、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进行专项整治;林业、宣传

    3、、教育、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设置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经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经费到位。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高速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高速铁路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省范围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4、第九条 公民有爱护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义务,鼓励公民参与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志愿活动。禁止任何破坏高速铁路设施、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正常秩序的行为.第二章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及边坡、侧沟及其它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边界设置封闭设施。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的人群密集区域设置禁止进入、禁止翻越、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

    5、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10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四)其他地区20米。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划定。第十三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按以下程序划定:(一)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 (二)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

    6、外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进行复核后,发文或者在平面图上签章执行,并公告;(三)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复核后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新建、改建铁路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由铁路建设单位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划定并公告,同时应向社会公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采矿工

    7、程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在高速铁路开通运营前划定并公告.第十五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二)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烟尘、粉尘等污染、腐蚀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三)擅自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四)擅自进行取土、挖沟(砂),修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施工行为;(

    8、五)攀(钻)越、损毁防护设施或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六)放飞影响行车安全的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或漂浮物体;(七)在保护区内耕种、栽种树木,悬挂、抛洒、放置物品及其它可能妨碍瞭望、影响线路设备、高压接触网、电力线、信号、通信电缆设施性能及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超出上述范围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听取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醒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排

    9、除。所有人或管理人拒绝排除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隐患。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侵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严禁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各50米范围内搭建、设置彩钢瓦房、

    10、板房、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以及跨塌后会侵入铁路限界并影响铁路设备安全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线和杆塔等构筑物。超出上述范围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倒伏后不得侵入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树木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消除隐患,疏于管理造成高速铁路设施损坏或者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及临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避免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未按规定管理维护,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

    11、律责任。第二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由建设方设置防止车辆、行人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未按规定设置的,不得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提醒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拒不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拒绝接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

    12、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处理。地方道路维护单位进行桥梁维护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为维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进行整治,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可能危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的山坡地进行建设开发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在高速铁路沿线30米至50米范围内建设全国绿色通道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抽取地下水、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线路、桥梁、隧道周

    13、边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铁路运输企业报告后,应当设置禁止区或者限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在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利、水电、防洪设施出现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及时整治,未及时整治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1000米,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修建道路、水利等工程,确需进行采

    14、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公路、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中相互影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对设施造成损坏的,提出需求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由铁路运输企业修复,费用由提出需求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道路需与高速铁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符合高速铁路安全技术规范的立体交叉设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二十六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

    15、,由提出需求方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以及抽排水等附属设施,并移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管理。建设下穿高速铁路的交通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确保通行.因淤塞积水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高速铁路建设用地的取得和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速铁路建设,做好高速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和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铁路运输企业颁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及时解决并颁发已开通运营铁路项目涉及用地的合法

    16、凭证。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高速铁路用地.侵占高速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责令停止侵占,并赔偿损失。以跨越、穿越、敷设管线等方式使用高速铁路用地的,在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其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前提下,办理他项权利的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安装可能干扰高速铁路无线通信系统的设备.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测试检查,不得产生频率带外杂散信号影响高速铁路GSMR网络.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检测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不断完善高速铁路沿线的无

    17、线电监测网络,确保无线电环境安全。第三十条 禁止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防护网、栅栏等专用器材.沿线各级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收购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防护网、栅栏等专用器材的行为。第三章 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第三十一条 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旅客进入车站,应当服从引导并接受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具有危险

    18、性、爆炸性、放射性的物品。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或者强行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损失自行承担.第三十三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高速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候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高速铁路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以车站所在地政府为主导的综合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统筹辖区铁路车站、公安、城管、公交、地铁、环卫等部门,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有关工作,确保运营安全。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纸质车票或铁路运输企业认可的

    19、其他有效乘车凭证,对票、证、人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对无票乘车,持伪造、涂改或其他失效车票乘车,越席乘车以及持减价票乘车但无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的旅客,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在就近车站责令其下车,并可依法追缴欠款。旅客车票遗失的,按照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可拒绝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运送期间,发现醉酒、疾病、行为异常等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

    20、措施。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行包托运人诚信登记制度,并实现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动奖惩。对无票、越席、持失效车票及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乘车,干扰高速铁路乘务人员履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车站、列车公共秩序,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旅客或货物托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记录其身份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征信系统。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类似行为的旅客或货物托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购票乘车.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

    21、输企业应当应旅客要求,按照规定退还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第三十八条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发生晚点、迂回、停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旅客的要求办理退票、改签等手续。旅客应服从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打骂、侮辱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不得采取拒绝下车、围堵列车、在车站聚集等方式扰乱列车和车站秩序,以及实施破坏站车设施设备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攀爬、钻越、损毁高速铁路线路(车站)防护设施;(二)破坏、损毁高速铁路线路(车站)、桥梁、隧道、涵洞的相关设施及警示标志;(三) 擅自进入高速列车司机室、

    22、机械师室等重要工作区域;(四)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重要工作场所;(五)干扰、阻碍高速列车司机及乘务人员工作;(六)擅自发布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重大事项或不实信息;(七)影响、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八)其他危害和干扰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第四十条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旅客因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三)第三人的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第四十一条 高速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托运行李、包裹时,谎报、匿报物品品名

    23、、性质和重量等内容的,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应当补交的费用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决定.第四十二条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现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例,以及列车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时,由铁路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卫生检疫工作,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助。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将高速铁路车站、广场、沿线线路纳入当地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联合做好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线路配备安保力量和相应设备设施,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4、,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措施落实情况。第四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高速铁路车站、沿线联勤联动机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和预警防范、侦查联动机制,坚持“谁距离现场近、响应时间短、谁先赶赴现场”的原则,由地方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实行信息互通共享。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机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获知或接到铁路运输企业请求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2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铁路运输企业在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输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和义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

    26、隐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速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标识标志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侵占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标识标志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或移送转交有关部门。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等机构、

    27、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接到事故和隐患报告不及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和时速200公里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高速铁路以外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下及其他普速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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