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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试行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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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试行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是:(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规划、计划及措施;(二)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与交流;(三)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工作;(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提供帮助;(五)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惩;(六)法律、法规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名称和标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建立市、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辖区内

    2、社会指导员业务工作;街道(乡镇)应当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负责本社区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居(村)委会根据实际可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小组(或分站),负责居民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具体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授权、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其机构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为各级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总会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接受同级民政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

    3、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指导服务,承担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和其他工作。第九条 具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职责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优先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三章 登记注册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自愿、就近和属地化年度登记注册制度。每个居(村)委会至少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年第四季度应到开展指导服务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体育指导站(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办理社会体育指导

    4、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保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建立指导工作档案。第十一条 经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行使以下职责:(一)进行体育健身技能技术的传授、教学、训练;(二)进行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讲授、培训、指导、咨询;(三)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健身团队的组织和协调;(四)协助有关部门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健身苑点、健身器材的使用进行保养维护与指导监督;(五)开展体质测定与评价。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指导服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每年应开展指导服务120小时(含120小时)以上,热心为全民健身服务;(二)有计

    5、划合理地安排指导工作,对接受指导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责;(三)协调好社会体育活动与各方面的关系,不得影响工作、生产和居民的生活及休息;(四)参加体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站)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活动,努力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科学指导水平;(五)严禁进行封建迷信、帮会、赌博或其它危害市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评定,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颁发证书、证章。第十四条 当年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

    6、当在被批准或晋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的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两年内未实行年度注册登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视作自动放弃;如需恢复,应当在原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技术等级,并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再予以认定。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服务应有工作记录,在年度登记注册时交验工作记录。街道(乡镇)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工作记录负责检查审核和确认。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未达到第十二条工作要求的,予以暂缓登记注册,并不能晋升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

    7、责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培训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委托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符合条件的机构具体对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培训和考核。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和考核经费,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第二十条 上海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本市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制定培训管理、考核等规范性制度,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编写培训教材和建立考试题库,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一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技术等级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颁发三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市

    8、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颁发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由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机构颁发。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并根据需要参加举办的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第五章 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提供的与指导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二)获得从事指导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三)优先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提供的服务;(四)就指导服务工作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个人信息;(六)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获得

    9、赔偿;(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指导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和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二)不得以社会体育指导员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自觉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形象;(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一)热心公益体育事业,自觉从事体育指导服务活动;(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三)具备从事体育指导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指导技能;(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五)具有参与体育指导服务工作

    10、的身体素质。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部门和组织按照“固定项目、固定人员、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上岗服务模式,派遣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服务。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应当按类别、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活动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要发挥组织优势,形成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的工作平台,支持和组织本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开展面向市民的体育指导服务。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普通高校可开设社会体育指导员课程,引导、鼓励学

    11、生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学生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社会体育指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六章 保障制度第三十条 市、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组织工作经费在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和全民健身经费预算中列支,并逐步增加。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应当为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交通、安全、卫生、标志服和岗位津贴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购买相应保险。第三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应当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数据,发

    12、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有关信息。第七章 奖惩措施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体育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一)长期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热心为市民健身活动无私奉献,受到市民拥护和良好评价的;(二)积极动员和带领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形成较好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社会参与面,在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方面取得成绩的;(三)对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科学的指导方法并有明显健身实效的;(四)继承、创新行之有效的科学健身方法,在民族、民俗、民间传统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五)在探索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形式,且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突出

    13、成绩或模范事迹的。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表彰;(二)授予不同级别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物质奖励;(四)破格晋级;(五)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表彰和奖励方式。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可取消其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一)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受损害的;(三)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社会体育指导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其声誉的;(四)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五)无正当理由达不到指导服务基本要求的;(六)不服从本单位和管理部门管理和聘调的;(七)有悖于科学文明原则,指导有封建迷信、不文明内容和形式的健身活动。如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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