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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四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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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四篇Word文档格式.docx

    1、(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第八条专职安全员职责(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2、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第三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机动车辆

    3、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调度使用的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第十二条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

    4、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

    5、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

    6、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六章上岗证的核发、管理第二十三条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第二十四条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

    7、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第二十五条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第二十六条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第七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

    8、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9、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第九章奖励和惩处第三十三条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三十四条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第三十五条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

    10、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

    11、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第4条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

    12、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9条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第10条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第11条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2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第13条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第14条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

    13、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第15条禁止在厂线溜放的车辆。第16条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避开道口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第17条厂站线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的执

    14、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须紧贴车轮踏面)。第18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第19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客车超过6辆,机车超过3辆,空货车超过10辆,重货车总吨位超过200吨及厂区外线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线;车站调度楼至厂线值班室线)进行调车作业或取、送机车车辆要连结制动软管。第20条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运调度

    15、员批准);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3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第21条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防溜作业基本要求:第22条进入作业前,机车乘务员应进行制动机实验,确保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第23条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

    16、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第24条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双向双防溜”措施。第25条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第26条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厂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

    17、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第27条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第28条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调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厂外线防溜措施:第29条在厂外线停留车由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

    18、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与保卫处指定的看守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第30条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机车停留防溜措施:第31条机车出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第32条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第33条停留的机

    19、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第34条厂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司机与调车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第35条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第36条油库停放线由副司机负责、车辆停放线有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调车员负责,无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副司机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第37条车列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

    20、态。如遇车列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车列就地停车时,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调车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第38条车列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第39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防溜工作管理第40条为加强防溜管理,车辆进入交接站、厂外线需停放的,调车人员须与交接站值班员、保卫处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第41条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第42条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现场检查

    21、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第43条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簿内填记。第44条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第七章防溜工作有关要求第45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第46条保卫处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

    22、、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第47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第48条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第49条解体车间要加强对打砂除锈后的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残留物的清除,确保车钩能有效连挂,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第50条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特别加强靠近道口、车站、正线等易侵界线路的停放车辆防溜措施的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防溜工作应急预案第51条值班员发现或

    23、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第52条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第53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4、科试中心执行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组织第三条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立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种安全行车活动。机动车管理第四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第五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第六

    25、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第七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周实施检查及定期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第八条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第九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报告,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第十条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

    26、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第十一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原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个人)承担。第十二条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第十三条科试中心职工及亲属急病、女职工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所有费用由科试中心承担。第十四条为确保用车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

    27、导批准。使用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第十五条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驾驶员的管理第十六条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经常对机动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前各种证件齐全有效。第十八条驾驶员的培训接受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爱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经常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

    28、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自己所开的机动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第二十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机动车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处理。出车回来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发现所驾机动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无条件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事务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送厂维修。第二十三条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驾驶员自负。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第二十六条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第二十七条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时,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并接受综合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如有要事确需外出时,需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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