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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合同的订立考试试题及解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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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合同的订立考试试题及解析文档格式.docx

    1、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张某处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张某处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D 考点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承诺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李某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张某处,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张某处,但张某于5月7日才返回家中,该撤回通知发生撤销通知的效力,故要约无效。正确答案应为D。第3题下列要约未失效的是:( )A受要约人已将拒绝要约的通知投入邮箱B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贵公司条件,但交

    2、货地点由北京改为广州” C甲在电话中称自己有电脑一台,配置如何,欲以五千元转让,问乙是否愿意要,乙未作答复D某商品贴出告示:“本店新到红豆衬衫一批,每件50元,数量有限,欲购从速。”甲未带钱,次日带钱经过该店欲去购买时,看到告示已撤下,并被告知:货已售完A 考点 要约的失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0条,A中,拒绝要约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故为正确答案;B中,受要约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作了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C中,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及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即失去效力。D中,要约人(商店)合法地撤销了其要约,要约自撤销时起不再有约束力。第4题朱

    3、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文件资料、司法考试用书及文具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并已订人存包保管合同,为有效条款,故超市仅负责赔偿10元B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因未特别提醒朱某注意,并未订人合同,不具有效力C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虽提醒朱某注意,因极不公平,为无效条款D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但未提醒朱某注意,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超市应负缔约过

    4、失责任C 考点 格式条款的无效 解析 参见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题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某型水泥70吨,单价400元每吨,货到付款。”第二天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货。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D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考点 承诺的效力 解析 本题涉及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2、26条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该承诺有效。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做出的时间。本题中,甲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要约,要约载明货到付款,表明对方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发货时间,故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甲公司的发函具有要约的有效要件,

    6、不为要约邀请。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承诺在一般情况下应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也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做出时,即发货时间,而非货物到达甲公司的时间。第6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在以下哪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乙公司撤销要约成立?(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在考虑是否要给对方承诺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

    7、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考点 要约的撤销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引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在A、C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至于B项,笔者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 (二)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8、”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B项。关于D项,依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只有B为正确答案。第7题2008年9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定购冰箱的要约,并要求B公司在2008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8年10月初,该种冰箱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

    9、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B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则此信:( ) A构成无效承诺B构成有效承诺C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D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考点 要约的概念 解析 B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只是对A公司第二份要约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同意撤销第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条、30条的规定,B公司的回复变更了A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A公司的要约,由于其本身符合要约的

    10、要求,故构成一份新要约。第8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 “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 “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 “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

    11、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第9题下列哪种情形视为承诺?( )A A向B发出要约,要求1个月内给予答复,过期视为承诺,B未能如期作出答复B丁某依广告上刊登的价格,给某厂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厂向丁某汇出指定的产品C A向B发出要约,B经过考虑后向C作出同意A的要约的表示D A向B发出要约,C得知后表示接受A的条件考点 承诺的要件 解析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要件主要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

    12、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所以选项B是事实缔约的过程,应当视为承诺。二、多选题(本大题13小题每题2.0分,共26.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朝阳小学向甲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朝阳小学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回信接受朝阳小学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

    13、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对朝阳小学和甲公司之间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B合同成立,因为甲公司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合同不成立,因为甲公司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合同不成立,甲公司的回信是新要约C,D 2.0分考点 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 解析 甲公司的回信中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在回信中变更了朝阳小学要约中的争议

    14、解决条款,是一项新的要约。因此,本题CD项说法正确。第2题下面情形中保证合同成立的是:A小徐信用太差,别人都不愿意借钱给他。一日小徐想向富有的小张借1万元,但担心张不肯借,便找到自己的好友小杨帮忙,小杨写了一张纸条给小徐,纸条上面写着“小张,请借1万元给小徐,如果他不能还我还你就是了”。小张看到这张纸条后很爽快地借了1万元给小徐B同上述情形,但小张看到这张纸条后,说“这样一张纸条顶什么用,难道到时候你真的能替他还吗?不过看在小徐的母亲与我母亲关系很好的份上,我就借1万元给你” C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冰箱买卖合同,合同最后一条规定,“如果买方B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则应由C公司负责支

    15、付全部约定之价款”。A、B、C公司都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了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军在合同书最后一行上写上“保证人:丙公司”并签名盖章,但没有关于保证的任何具体条款A,C,D 考点 合同的成立 解析 A合同成立,小张是在看到纸条后才借钱给小徐的。B合同不成立,小张是因为小徐的母亲与其母亲关系很好,才借钱给他的,其不相信小杨的保证,因此小张与小杨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C合同成立,因为A、B、C公司都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了。D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没有具体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第3题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大豆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15

    16、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6公斤。则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B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C属于买卖合同的预约,该预约已成立D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于大豆良种培育成功时成立考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的问题。本题中,双方约定,农科所大豆良种培育成功是种子站与县农科所之间买卖种子合同的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延缓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该买卖合同发生效力。该条件如果不成就,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但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错误。第4题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期间,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

    17、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则关于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A,B,D 考点 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 解析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需要理解的是,王某是在下班后使用公司机

    18、器造成伤害的,是否按格式劳动合同处理?格式劳动合同是由某公司提供的,此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按照不利于某公司的原则予以解释,即职工王某在下班后使用机器受伤的,仍应按原格式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5题甲厂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发出内容相同的两封电报,称:“本厂急需空调机20台,价格每台3000元,若有,请3天内发货,货到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给甲公司回电一封,称:“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要求将60000元货款电汇给了乙公司。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将货发出。几天后,甲公司同时收到了乙公司和丙公司发来的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丙公司的货物,为此发生

    19、纠纷。对此事的判断,不正确的有:( ) A甲厂的求购电报属于要约邀请B乙公司的回电属于承诺C甲厂与乙公司间的合同成立D甲厂与丙公司的合同不成立考点 要约;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乙公司的回电属于新要约,故B错;丙公司根据甲厂要约发货的行为属于承诺。甲厂与乙公司、甲厂与丙公司的合同都成立,故D错、C正确。甲厂的求购电报属于要约,A错。第6题海淀厂于2001年8月向朝阳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9月上旬交货。朝阳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

    20、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海淀厂收到回函后,对朝阳厂改动意见不统一,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朝阳厂送来货,海淀厂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朝阳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海淀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 A朝阳厂的承诺有效B朝阳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B,C,D 承诺 解析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朝阳厂增加仲

    21、裁条款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海淀厂已经接受朝阳厂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第7题下列合同,未成立的有:A甲以E-mail告知乙自己有西方法哲学文库一套,欲以八折价格转让;乙立即给甲发E-mail表示同意,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现甲尚未签订确认书B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C甲向乙发出要约,向乙求购水泥一百吨,乙同意甲的全部条件,但要求双方签订合同书,乙在合同书上签字后将合同书寄给

    22、甲,随即向甲发货,甲接受了货物,此时因合同书尚未寄到,甲尚未在合同书上签字D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同意甲的要约,但乙之承诺于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甲收到后没有表态A,D 考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解析 选项A,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约定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因此合同未生效。选项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选项C,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甲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D,根据合同法第29条,乙的承诺为新要约。第8题N公司主张M公司违约,M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N公司发出的要约已

    23、经撤销。在N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M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 M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 N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M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C尽管M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N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D M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N公司的答复考点 要约的撤销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D项可视为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予选定。至于C

    24、项,并不符合第19条第(二)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C项。关于B项,依第18条之规定,M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N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M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选择D项。第9题小张与小刘于2007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小张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3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小张,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小张要求赔偿精

    25、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小张精神损失。D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考点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解析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26、、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规范内容来看,本案既可适用合同法,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作为特别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违约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未获得认可,故C不能支持。第10题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6月30甲称:“我有联想电脑一台,配置为 (详细内容本题此处省略),九成新,2000元欲出手。”7月1日乙回复称:“东西不错,1800元可要。”甲于7月2日回复:“可以,7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

    27、7月4日回复:“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7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表述错误的是:( ) A A地B B地C C地D D地考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析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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