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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解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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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解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C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选项A:张某仅使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3条,要求面额的标准为4000元以上,显然张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为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因而选项A错误。选项B与C:本题真正的易混点在这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用胁迫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本题的情形而言,二罪的区别主要有:(1) 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般不具有立即付诸实施的性质,而是将来要发生的不利行为,从威胁发生到付诸实施威胁内容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抢劫罪威胁使用的暴力

    2、侵害则是能够当场付诸实施的,如被害人拒绝交出财物,就会立即遭到伤害或杀害。(2) 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某个时间;而抢劫罪要求当场取得财物。本题中,张某以当场打死钱某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属于抢劫罪中的威胁,行为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C项正确。选项D: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强迫司机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不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因此选项D错误。第3题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

    3、,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C 解析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此题在法条依据上不成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争议颇多。该款所述的情形本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第204条第2款却规

    4、定数罪并罚。第4题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解析 本题考查新型盗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5、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1款(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本题中,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窃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出售该上网账号和密码,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以该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而不是以王某的非法出售上网账号密码所得为准,故C项正确。第5题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D 解析 依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要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某甲是射击队教练,其所配置枪支并不是公务用枪,不符合第一种情况。某乙将枪用了半天,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所以某甲不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玩忽职守罪一则要求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则也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某甲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不能成立此罪。因此,结论是甲不构成犯罪。第6题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

    7、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B 解析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不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盗窃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偷砍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所以应定盗窃罪。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盗有伐,李某将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应定盗窃罪。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第7题某甲在

    8、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能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解析 某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必须是谋取到了利益,也包括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承诺,至于最终是否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某甲威胁某乙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某甲受贿的财物与利用威胁拒绝归还的财物是同一的,不能在同一个财物上既成立受贿罪

    9、,又成立敲诈勒索罪。第8题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 本题考查间谍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首先,甲不构成叛逃罪,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因

    10、而不构成叛逃罪。故选项A、B都可排除。其次,甲接受M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M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再次,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根据通说,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

    11、处罚,而不能实行并罚。上述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各种其他犯罪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后自然要实施任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就是从一重罪处断。就本题而言,甲的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间谍罪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而构成间谍罪的基本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罪甲的行为若以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最后,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

    12、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第10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而本题中甲不是军人身份。因而,选项D错误。第9题甲于某日早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儿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1) 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分: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绑架、收受、接送

    13、、中转儿童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仅仅要求有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则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贩卖、接送、收买、绑架等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不一样,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扶养,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可以以儿童为对象,都能采用欺骗手段。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本题中,甲既是以出卖为目的,又没有实施拐骗该弃婴的行为,因而只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刑法第

    14、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卖为目的,拐骗、贩卖、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因此选项D正确。(3) 拐卖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前者是通过拐卖儿童牟取暴利,后者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二者虽然都具有贪财性,但二者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前者侵犯人身权利,后者只侵犯财产权利。因此本题中,甲虽有将捡来的弃婴谎称自己亲生儿子的欺骗行为,但甲侵犯的是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对方的财产权利,因而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C错误。第10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后,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

    15、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分,盗窃罪既遂标准。本题中李某只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看见了出纳员陈某将钱放在哪个抽屉),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储蓄所办公室(李某是该所记账员,因而持有其办公室的钥匙)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贪污罪。故排除A、B项。盗窃罪是结果犯,即以给

    16、该罪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齐备构成要件的标志。而对所有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或持有人是否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被盗财物的尺寸、形状、性质、数量。如果是小件东西,那么行为人只要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拿之即为既遂。如果是大件物品,则需要达到使该被盗财产完全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才算既遂。如工厂大门可以自由出入,那么将财物拿出保管室、仓库、车间,使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失控”,从而构成盗窃罪既遂;如果工厂大门有

    17、门卫检查,那么将财物拿出大门之外方为既遂。就本题而言,李某将陈某遗忘在抽屉里的2万元营业款用报纸包好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由于题中并未交待储蓄所工作人员出入办公室要检查提包,并且2万元钱并不是大件物品,所以,李某的行为已使持有人陈某失去了对2万元营业款的控制,因而已经达到盗窃罪既遂。第11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解析 根据刑法第93

    18、条的规定,被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某甲符合这一规定。依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某甲的行为应该按照贪污罪处理。第12题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非法行医罪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构成医疗事故罪D不构成犯罪解析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9、对考生而言,本题的难点在于判断个体诊所兼职的医生是否仍是医生。由于行为人的专业资格并不因为到个体诊所行医而消失,法律也没有禁止医生兼职,故仍然应当认定为医生。甲某作为医生,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就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为该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以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中甲某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并没有335条要求的后果,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选D项。二、多选题(本大题25小题每题2.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

    20、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A,D 2.0分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和既遂标准。(1)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21、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关押于地下室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第240条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应定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行定强奸罪处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项正确。(2)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如前所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出卖妇女、儿童,获取暴利。但是,本罪的既遂不是以将妇女、儿童卖出或者财物已经到手为标准,而是以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

    22、之一为既遂标准,故甲已经既遂。如果已着手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毕,例如,正在对妇女实行引诱,立即被妇女识破而未能控制住该妇女,应视为本罪的未遂。故B项错误。(3) 刑法第242条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乙女尚未卖出,还在被拐卖的过程中,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因此选项C不选。(4) 丙虽然没有参与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事先通谋一旦有人来解救丙就聚众阻挠。丙在明知甲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帮助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为多选题,但是因为出题失误,却只有一个答案,非常令人遗憾。第2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

    23、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明知”的理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

    24、)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故A、C、D当选。第3题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形态。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司法考试中采用“失控说”。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以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

    25、作为既遂的标准是正确的。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本题中陈某将很小的一枚戒指(价值2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从柜台里拿出来握到手中,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而,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选项C、D两项正确。第4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

    26、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解析 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强奸后引起被害人自杀的,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逼迫他人自杀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欺骗他人自杀的,也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C、D项当选。第5题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

    27、确的?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A,B,D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财产犯罪。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论处。第6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A,B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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