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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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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文档格式.docx

    1、典型情形2012年12月20,海纳公司和百川公司经关联企业介绍,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海纳公司向百川公司出具借款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止,年利息为6%;如果到期未归还借款,海纳公司有权向百川公司按日0.12%收取违约金,且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由百川公司承担。 2012年12月21日,海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百川公司出借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到期后,百川公司一直没有返还海纳公司款项,海纳公司多次催促,百川公司均置之不理。海纳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百川公司归还4500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百川公司辩称,本案为企

    2、业之间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小编注:企业间借贷合同不必然无效,本案只做举例,用以说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方式)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海纳公司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借款到期后即2013年3月21日起算,而另有观点则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开始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主观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取得救济权之时)与较短期间(2年)相结合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

    3、间计算模式,同时以客观起算(救济权发生之时)的最长期间(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合同无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如何起算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笔者在此略表拙见。 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此看出,民法通则规定

    4、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很明确,没有争议。二、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决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民事判决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不一致。 一种观点是:最高法院审理上诉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安徽高院2002

    5、皖民二初字第17号】,该判决确认:“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另一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日作出的(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则认为“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

    6、定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 1. 法律虽然原则性规定了何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但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有争议,因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便知道合同是否有效,且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已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也不再继续履行。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3. 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会产生因合同无效而请

    7、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二)关于合同确认无效之后权利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 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不同判决采用不同的观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应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限制,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起草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8、第10条,共提供了三种方案供讨论:方案一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案二为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方案三为区分情况讨论: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者虽未届履行期限但权利人基于义务人预期违约提起诉讼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目前,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

    9、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签订之次日起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审判庭的判决采用不同的观点,(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采用的是第三种观点,即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则采用第二种观点,即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认为当事人并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及该请求权

    10、的诉讼时效问题。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到底如何起算呢?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理由如下: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须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在事后被

    11、确认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是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对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之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识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合同权利己经受到侵害,即应关注并及时行使其权利。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 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己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权利人请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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