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Word格式.doc

    • 资源ID:8293316       资源大小:54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Word格式.doc

    1、到1970年9月底,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分别与美国等国际石油资本在东海海域设定了17块采矿区,其中仅有4块矿区未出现重叠,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随之浮出水面。大陆架原本是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大陆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1945年美国把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引伸到法律领域,主张处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应由沿海所在国进行管理。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开始研究大陆架的法律问题。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首次明确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并且规定了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即“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

    2、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自1973年联合国又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构成,内容涉及海

    3、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明确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但是,由于各国对海洋划界原则分歧较大,并出现了意见完全相左的“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集团,在此情况下,公约采取了折中办法,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订了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日本根据“中间线”方法、韩国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深入到了中国主张的大陆架权利范围之内,引起中国的强烈不满和多次抗议。1978年,中日两国开始就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磋商

    4、,但因双方对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谈判没能取得任何进展。近年来,中国在东海海域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中方一侧进行了开发,引起日本异乎寻常的关注。日本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勘探资料,又授权帝国石油等民营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这当然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东海海域的划界问题引发中日双方政府和民间争论不休,已经成为障碍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二、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权利主张中日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导致双方在海域权利主张上出现相互对立。

    5、1.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没有加入1958年大陆架公约。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

    6、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1982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

    7、,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就东海海域而言,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2.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日本是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与会国,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1974年10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

    8、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集团。1983年7月,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公约,并开始对其周边海域进行外大陆架调查。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9、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具体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具体到东海海域,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

    10、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三、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

    11、法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公约提出了自

    12、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但是,在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公约第76条第1款前半部分首先明确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后半部分中的200海里距离,是考虑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而第4款和第5款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两种方法,也是从自然延伸原则出发,宽大陆架沿海国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征选择其最大限度的大陆架界限。至于第3款和第6款有关深洋洋脊和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更是从地质构造上来区分是否构成陆地领土

    13、的自然延伸。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国际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

    14、的范围。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大陆架案例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时把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都说成是“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基本因素”,并指出“在200海里以内的,作为大陆架而提出权利主张的任何海床区域,其权利只能依据提出权利主张的国家从其海岸量起的距离来决定,而这些区域的地质的或地貌的特征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作为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因为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还同时指出,“尽管由于法律和实践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必须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

    15、距离所决定。”21这一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那么,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显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从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质、地貌等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据地质学家考察,冲绳海槽由北北东向南南西倾斜,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最大水深达2719米22。就是说,冲绳海槽天然地构成了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分界线23。因此,中国在东海海域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只有到冲绳海槽,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换句话说,中国在东海海域

    16、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只有采用“自然延伸”标准才符合国际法原则。如果采用距离标准,则势必将东海大陆架分割成“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这与大陆架定义的精神完全不符,从而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从日本方面来看,尽管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规定了“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线以内的海底及底土”。但是,如前所述,200海里距离应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即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仅强调距离

    17、标准。日本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制定国内法律,反过来又以国内立法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了其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2.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国际法精神。国家间的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通过协议或由第三方解决,而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日本在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间线”只是其单方面的主张,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日本在其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日本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即“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很明显,

    18、日本是参考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划界规定。但是,该大陆架公约提出的“中间线”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且并非是唯一的划界方法,它特别强调了必须与协商决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国际法院在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架划界的绝对原则,即便是在大陆架公约中也是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优先考虑特殊情况之外的一个特例,除条约当事国外,在其后的国家实践及有关协定中并没有成为统一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并不成熟。换句话说,等距离标准并不是国际习惯法,大陆架公约生效后并没有广泛付诸于各国实践;不考虑争端地区的特殊情况,机械地运用等距离标准,划界就会出现不自然,也不能

    19、达到公平结果。”24也就是说,等距离中间线是用以公平解决划界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较其他方法有特权地位的方法。如果运用“中间线”方法能够取得公平结果,那么,这种方法是可以适用的,而如果达不到公平结果,则要采取其他方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段文字尽管并没指明具体的划界原则,但却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国际法院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指出,“可以适用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法院

    20、进一步阐述了公平原则的含义,指出,“原则总是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质必须根据其取得公平结果的实用性而予以评价。公平原则一词不能被抽象地加以解释,它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25这表明,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阐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日本不与中国协商,擅自以“等距离”方法在地图上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中日在东海海域的地理地形地质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日本不能使用“等距离标准”划定“中间线”的重要“特殊情况”。东

    21、海西侧是中国长达3200多公里的连续海岸线,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的琉球群岛,50个小岛中的岛间距离远者达100海里以上,海岸线总长度约1235公里,其中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在北纬30以南海域,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中日两国大陆架的比率约为64.3:35.726。与此同时,冲绳海槽也应看作是构成东海海域不能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的另一个特殊情况。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条件下,日本以“等距离中间线”平分东海海域大陆架显然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准则。四、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努力方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

    22、约国在海域划界出现争端时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双方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务实态度,尊重对方的权利主张,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第一,在划界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它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给予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

    23、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中日两国作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政治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比如,首先确定权利主张重叠海域(争议海域),在缔结划界协定前双方均不得在争议海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其次可考虑在争议海域内建立共同开发区并划分若干个小区域,避开钓鱼岛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海域,各小区域内可适用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石油开采、管理和分配制度等。从小区域入手,培养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的互信基础和合作经验,然后再扩大共同开发合作区域。第二,东海大陆架争端若经过长期外交努力仍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双方亦可考虑选择采用司法途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海洋划界应

    24、首先由有关各方协商,以协议划界。也就是说,海洋划界要最大限度地尊重有关各方的选择,只要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无论采取怎样的划界方法,当事方若能接受,就是最合理和公平的。如果有关国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就划界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么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等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解决。仅以国际法院为例,截止到2005年底已受理了10宗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案件,另有3宗尚在审理之中。应该说,这些法律机构在解决国家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的相关各种因素。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

    25、,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对中日双方而言,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是最佳选择。Hiroshi Niino and K.O. Emery, “Sediments of Shallow Portions of East 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G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Bulletin,Vol.72(1961)。转引自日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纪事,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K.O. Emery et al., “Geological Structure an

    26、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 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 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2 (1969),。该报告的译文可参见上海师范大学科技情报室科技资料河口海岸译丛(三),1973年第6期。韩国朴椿浩著:东亚与海洋法,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资料1988年4月,第1页。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宣言,称“处在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管辖和控制”。详见:美国杰拉尔德J曼贡:美国海洋政策,中译本,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1958年

    27、大陆架公约,详见: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contin_print.htm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详见:/www.un.org/chinese/law/sea/中国政府在1974年2月4日、1977年6月13日、1978年6月26日、1980年5月2日发表声明,表示抗议。参见:肖建国:东海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历程回顾,载高之国等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15页。1958年台湾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签署了大陆架公约。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表示不承认台湾当局签署、批准大陆架公约的合法性。北京大学法律系

    28、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页。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7页。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日本栗林忠男:海洋法的发展与日本,载国际法学会编:日本与国际法的100年第3卷,三省堂2001年版,第1112页。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详见http:/law.e-gov.go.jp/htmldata/H08/H08H074.html日本平松茂雄:紧迫的东海冲绳海槽调查,载产经新闻2004年7月24日。日本第161届国会参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议事录2004年11月2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详见: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海洋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转引自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46页。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续集,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21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续集,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22翟世奎、陈丽荣:冲绳海槽的岩浆作用


    注意事项

    本文(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Word格式.doc)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