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为菏泽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科技、应急救援和重大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技术专家队伍。成员主要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选聘,省或其他地市安全生产知名专家学者也可选聘。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
2、委会)协调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非政务性组织,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工作。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化工、交通运输、消防、烟花爆竹、矿山、水利、气象、机械、特种设备、纺织、食品、建筑、市政、电力、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按专业分为化工医药组、交通运输组、火灾爆炸组、建筑机电组、特种设备组、矿山组、气象水利组、职业卫生组、综合组、应急救援组。第五条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支持本单位、本部门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第七条 市安委会对在提高安全生
3、产科技水平,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奖励。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规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二)根据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检查、督查活动,进行事故隐患查找及认定。参与高危行业项目设立评审,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三)参与本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为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提供技术支持和整改措施建议;(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五)参与对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重
4、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并提出抽查意见;(六)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七)完成市安委会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二)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的同志;(五)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十条 聘任程序:
5、(一)由个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二)填写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委会;(三)市安委会负责资格审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超龄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由推荐部门征求本人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安委会审查批准。被替换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会。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
6、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二)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七)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守则(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二)专家委员会每年择机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排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如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会或
7、会商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应按时到会参加。(三)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市安监局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建议名单,由市安委会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及个人。特殊情况下,市安委会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市安委会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四)专家委员会成员执行市安委会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信函,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填写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活动情况记录表(附件2),并撰写专题报告;(五)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执行指派公务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公正、客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六)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当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
8、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七)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八)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的医疗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解除聘任关系,收回专家聘书。(一)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二)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的(产生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专家在执行任务
9、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科学,违背客观实际,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四)专家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或未经专家委员会批准从事有偿服务的除退回不当得利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市安委办提请其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交回市安委会。第四章 经 费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委会全年经费预算
10、。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完成市安委会指派的任务期间,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安委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27日实施。附件1:专家( )函200 第 号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活动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请你单位 同志于 月 日至 日,参加 组织的 活动,务于 日 时前到 集合。请予以协助。菏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具体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填写并下发,一式三份,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本人、本科室各一份。编号括号内填写科室简称。附件2: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活动情况记录表姓 名联系电话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工作任务专家承诺作为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成员,现承诺如下:一、客观、公正、主动、认真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四、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政规章制度。请被检查(服务)单位监督执行。专家签字: 年 月 日被检查(服务)单位确认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