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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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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新计发办法过渡期内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下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以及基本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凡“金保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准确的,应当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2、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核,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退休审批。第四条根据黑政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可暂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流动人员以及其它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第二章退休申报第六条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前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个人未提出申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做出鉴定结论并公示后30日内提出退休申请。第七条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按时进行退休申报。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指导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

    4、加强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记录及工种岗位等情况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第十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第十一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日内,可由其档案保管部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请退休审批。第三章退休审批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正

    5、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暂由其本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申报材料集中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后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有关情况审批审核并在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审批审核公章后,方可视为完成审批工作。第十四条参加基

    6、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暂由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各市地、系统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情况,应当每季度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次备案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计入年度综合考查评估结果。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五条市地、系统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7、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应当建立特殊工种职工的岗位档案保管和年度审核登记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应当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审核确认后应当予以备案。特殊工种名录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不能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对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劳动保障

    8、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凡从事特殊工种且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清楚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计的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实登记表,经相关班组、工段、车间或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的经办人、领导签字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档案记载不清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能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不予认定。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9、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市地、系统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批准后,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组织自审,本单位认定其符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后,报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检,初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地、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申报前,参保人

    10、员所在单位应当公开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和标准、公开拟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公开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相关政策。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及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整个劳动能力鉴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应当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务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应当由纪检监

    11、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小组组成的合法性、医务专家小组组成的专业性,以及全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等。各市地、系统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应当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随机选定。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疗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

    12、定发放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三条各地要建立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拟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提前退休公示内容一般为拟申报提前退休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因病或非因公伤残程度等。按照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当说明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及病情、病种等情况。各单位申报提前退休审批前应当在本单位将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张榜公示5天以上,并将公示缩样、公示结果和申请报告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结果应当有企业劳动人事、纪检

    13、、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公示证明和企业领导签字。各单位在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后应当再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方面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地所属企业破产职工提前退休,先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然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四章岗位变动及待遇核改第二十六条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第二十七条与企业

    14、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它企业就业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1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超过非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第二十八条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的结果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

    15、标准失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个人及其它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据实予以纠正,并从纠正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差额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方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凡违反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当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

    16、理工作。凡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退休申报审批,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审批。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原始档案真实记载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

    17、办机构原因延误审批审核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市地、系统当年审批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根据综合检查评估结果按错误率相应扣减当年给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综合检查评估结果错误率每达1%,扣减当年缺口补助资金的5%10%;错误率超过5%以上的,除按规定比例扣减当年缺口补助资金外,应当暂停该地退休审批工作权限;错误率超过3%以上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权”,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在退休审批中错误率而扣减补助基金后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自行解决,但必须按规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检查评估小组由厅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附表一、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略)。附表二、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实登记表(略)。附表三、200年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登记表(略)。附表四、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备案名册(略)。附表五、参保人员拟参加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备案申请表(略)。附表六、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审批表(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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