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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操作规程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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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操作规程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一节 批量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批量申领工作是指以参保单位或社区(村委会)为集体进行批量制卡、领卡行为。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批量申领工作由市县卡管中心负责。市县卡管中心负责协调本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农保局)确定批量制卡范围,向省卡管中心提交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批量业务申请表)。(一)城乡养老保险群体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一律采取折配卡方式采集和制卡。省卡管中心根据市县卡管中心提交的城乡养老保险批量制卡范围,直接从城乡养老保险统筹系统提取银行存折信息关联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开户。(二)批量业务申请表(特别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已通过农信社存折发放的人群或其他已发

    2、放存折需要关联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的人群)中应注明是否采取折配卡方式关联制卡,如需要,则需提供关联存折账号。(三)需要通过虚拟单位封装采集制卡的,在批量采集制卡申请时,应注明虚拟封装采集制卡,并提供相应虚拟封装数据。第十条 省卡管中心受理市县卡管中心提交的批量业务申请表并审核通过后,根据市县卡管中心提交的批量制卡范围统一提取数据交给信息采集服务商(信息采集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进行数据整理,并批量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附件31、32,以下简称申领登记表,信息包含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按照参保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或其他虚拟单位,下同)封装入申领登记表档案袋

    3、。第十一条 市县卡管中心接收到申领登记表领表信息后,应及时委派工作人员(原则上至少2名工作人员,市县卡管中心与合作银行各1名),凭介绍信(附件4)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到省卡管中心办理申领登记表领取手续。第十二条 市县卡管中心对封装的申领登记表封装的档案袋进行分类,逐级移交给参保单位(或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移交手续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就申领登记表填写规范要求、回收时间期限等提出要求。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组织参保人对申领登记表进行信息确认,现场核对,指导参保人按申领登记表要求规范填写,并签字确认。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错误的须张贴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填写完成后须签字确认,参保单位整理回收申领登记表盖章后上交市县卡管中心。第十四条 市县卡管中心汇总审核参保单位上交的申领登记表,审核发现申领登记表填写存在问题的,退回参保单位组织参保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申领登记表加盖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章,按照回收规范整理包装申领登记表,在30天内将申领登记表上交省卡管中心,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不居住在本市县、工作调离等原因无法将申领登记表提交参保人本人确认等情况,市县卡管中心可要求参保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及时将未发放的申领登记表交还,另行安排确认;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参保人确认申领登记表,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卡管中心工作人员须在申

    5、领登记表记录审核信息,出具确认意见并盖社保卡业务经办章。省卡管中心、市县卡管中心应妥善保管无法确认的申领登记表。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服务商根据市县卡管中心提交的申领登记表,按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形成符合制作社会保障卡的电子数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省卡管中心和各市县卡管中心。信息采集服务商应及时将无法处理的申领登记表退回市县卡管中心,由市县卡管中心重新处理。第二节 零星申领 第十七条 零星申领主要面向无单位(含原单位不存在)灵活就业的人员、批量发卡时未成功发卡的人员、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换卡参保人员。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续保等

    6、业务时,如参保人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要求参保人申办社会保障卡手续。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需要,自行配备现场采集照相设备。第二十条 零星申领社会保障卡流程:(一)参保人自行到参保所在地市县卡管中心或市县卡管中心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二)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申领信息,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进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预开户核查,联网核查失败则将失败信息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或合作银行核实情况;核查通过则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三)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中录入参保人申领社会保障卡信息,打印申领登记表交由参保人核对后签名确认,完成申领登记;(

    7、四) 工作人员对申领人提交的申领登记表进行审核,申领登记表无套打身份证件信息的,须留存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为申领人出具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单(附件5),通知参保人在4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单到现申领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手续。(五)因申领人未成年、行动不便或居住在外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制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制作包括批量制卡和零星制卡两种模式。批量制卡既适用于批量申领也适用于零星申领,零星制卡仅适用于零星申领。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制作采取社保、金融集中个人化方式。金融

    8、个人化开户方式分为新开户和折配卡两种方式,城乡养老保险制卡群体金融个人化开户方式为折配卡。第二十三条 省卡管中心与合作银行批量开立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与金融账户,统一发至制卡商进行批量制卡。第二十四条 因参保人信息在银行联网核查失败、照片或信息不符导致无法及时制卡的,由省卡管中心与合作银行分别通知市县卡管中心,市县卡管中心应向参保人告知社会保障卡制卡失败原因,指导参保人办理后续信息更正事宜,并做好后续制卡业务跟踪工作。第二十五条 零星预制社会保障卡流程:(一)合作银行提前制作一批不包含个人信息的预制空白卡,存放到省卡管中心。(二)省卡管中心根据市县卡管中心提交的零星制卡申请或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卡申

    9、请,通过社会保障卡零星制卡设备制作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省卡管中心将预制卡制作对应的参保人与银行账号关联信息返回合作银行。(三)合作银行将参保人与银行账号信息关联,并将关联结果反馈省卡管中心。第二十六条 省卡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预制社会保障卡的领用、交接,做好与合作银行定期核对预制社会保障卡存量卡片等各种业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零星制卡工作前期由省卡管中心承担,后期逐步扩展到各市县卡管中心承担。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八条 接收到社会保障卡领取通知后,市县卡管中心委派工作人员(原则上至少委派2名工作人员,市县卡管中心与合作银行各1名)凭介绍信(附件4)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到省

    10、卡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发放包括单位统一发放、参保人自行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两种发放方式。第一节 批量发放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通过单位统一发放流程:(一)各市县卡管中心应逐级将社会保障卡移交至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应委派2名工作人员持委托书(附件4)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县卡管中心领卡。市县卡管中心与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清点交接的社会保障卡数量,清点无误后,方可签字交接。(二)市县卡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领卡人员身份后,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办理签领交接手续,分发社会保障卡,并告知社会保障卡发放注意事项。(三)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应及时通知参保人领取社会

    11、保障卡,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确认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清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四)因社会保障信息不符导致无法办理签收手续的,参保人应按照社会保障卡换卡流程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五)委托他人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身份证证件办理社会保障卡签领手续。第三十一条 如参保人不居住在本市县或因工作调离、地址不详等原因在30工作日内无法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人的,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退回当地市县卡管中心。市县卡管中心应加强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监督,核实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并

    12、主动回收逾期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可选择通过零星发放方式或上门发放方式发放社会保障卡。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发放社会保障卡过程中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市县卡管中心应及时向省卡管中心报告并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再核实遗失情况,确实属于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责任的,应及时通报并责令参保单位或基层单位承担补卡费用。第三十三条 市县卡管中心在半年内无法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人,须将该社会保障卡移交省卡管中心,由省卡管中心重新发放或与合作银行共同销毁该卡。第二节 零星发放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零星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自申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单到原申报社会保障卡服

    13、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手续。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社会保障卡需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单办理。第三十五条 市县卡管中心回收无法通过单位批量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电话通知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卡管中心或市县卡管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激活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在领取后自动开通,无须激活。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有效防止冒领、盗领账户资金,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属于未激活状态,需由参保人在领取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就近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或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改密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合作

    14、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并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第三十八条 如持卡人因身体不便行动、不在本省居住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改密)手续的,可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激活(改密)手续。第三十九条 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社区(村委会),市县卡管中心可以联合合作银行提供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激活手续。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农信社负责提供社会保障卡电话激活金融功能服务,参保人在填写申领登记表时已预留登记唯一手机号码且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的,可致电合作银行农信社96588服务热线办理激活手续。未成年人不能办理电话银行激活业务,须到合作银行农信社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业务

    15、查询、应用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后即可办理银行账户查询、现金存取、消费转账等全部银行卡业务。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保金融自助一体机、合作银行ATM机、自动终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参保缴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作为我省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身份识别凭证,参保人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到医院挂号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第四十四条 省卡管中心会同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推进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应用建设, 实现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身份识别认证。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挂号、缴费、就医结算、清单查询等业务。第四十六条

    16、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保金融自助一体机办理社会化年度认证(人脸识别认证、指纹认证)业务。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种待遇操作流程:(一)社保经办机构向省卡管中心提出申请,将已发放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导入社保业务系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就业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省卡管中心接收到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批量导入业务系统申请函(附件6)后,将已发放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导入到上述业务系统,社保待遇资金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二)零星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市县卡管中心工作人员自行维护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到社保业

    17、务系统。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重置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保功能应用密码(存在卡内的个人识别PIN码)和金融功能应用密码。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应用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业务查询时可不修改初始密码,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必须更改初始密码。第五十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应用密码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保金融自助一体机、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渠道修改。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到省内任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进行解锁和密码重置。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应用密码修改通过合作银行网点、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遗忘或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的,

    18、到合作银行网点进行解锁和密码重置。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口头(临时)挂失和书面(正式)挂失。口头(临时)挂失后可继续办理书面(正式)挂失。书面(正式)挂失后才可办理补卡业务。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可先通过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12333咨询服务电话、合作银行网点和合作银行电话银行等任意一方办理临时(口头)挂失即可实现联动挂失业务。(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或合作银行网点根据受理网点(窗口)要求办理临时(口头)挂失业务。委托他人代办,代理人需持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办理临时(口头)挂失后,社会保障卡

    19、管理系统和银行业务系统将挂失数据自动实时互传,即时实现口头(临时)联动挂失。(二)持卡人致电12333咨询服务电话办理临时(口头)挂失业务。人工服务流程(仅限正常工作时间):持卡人需提供户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预留电话号码等信息,由12333咨询员录入系统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临时(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将临时(口头)数据实时传输至合作银行,即时实现口头(临时)联动挂失。自助服务操作流程:以申领社会保障卡时的手机号码致电12333选择“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挂失业务”“输入身份证号码并以#号键结束”或“输入社保功能应用密码并以#号键结束”,系统核对无误后办理自助挂失成功。(三)持卡人

    20、致电合作银行的电话银行办理临时(口头)挂失业务。加载金融功能为工商银行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临时(口头)挂失后,持卡人还需应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进行社保功能临时(口头)挂失。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在办理临时(口头)挂失后未满15天,且未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前,如找回原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和挂失回执单到原挂失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解除临时(口头)挂失手续,或通过12333咨询服务电话/合作银行农信社96588(仅限加载金融功能为农信社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工商银行95588电话银行(仅限加载金融功能为工商银行的社会保障卡)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即恢复社会保障

    21、卡正常使用。第五十五条 临时(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持卡人须在15天内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逾期未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则卡片将恢复正常状态。第五十六条 书面(正式)挂失应遵循以下流程:(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全省任一社保卡合署服务网点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业务,并缴纳挂失工本费(由合作银行收取)。(二)持卡人需提供户名、身份证号码、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供工作人员办理书面(正式)挂失业务。正常受理完成书面挂失申请后,实时冻结该卡的社保、金融功能。(三)委托他人代办正式(书面)挂失业务,代理人应根据合作银行

    22、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四)申请挂失7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正式(书面)挂失申请表回执到该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补卡手续。也可凭二代身份证件在正式(书面)挂失同时申请办理补卡业务手续。第五十七条 正式(书面)挂失后七天内找回原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可办理正式(书面)解挂手续。第九章 社会保障卡补卡、换卡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需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补卡流程:(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或合作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补卡业务。(二)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信息真实性,通过银行业务系统办理挂失补卡业务,

    23、按相关规定收取补卡工本费。(三)持卡人3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手续,后续社会保障卡资金将实时通过新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发放。(四)省卡管中心与合作银行根据持卡人申请补卡业务信息联动制卡,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五)各办理社会保障卡补卡服务网点收到社会保障卡后,负责通知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和激活改密手续。第六十条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需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参照社会保障卡补卡业务流程。第十章 社会保障卡信息更改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到参保所在地市县社保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并换发社会保

    24、障卡。(一)持卡人持变更后身份证、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二)持卡人持变更后身份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身份证件变更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银行业务办理窗口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合作银行网点工作人员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信息,并收取重新制卡工本费(由合作银行收取)。银行业务系统应每天定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和重新制卡信息传送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三)市县卡管中心工作人员应核实银行业务系统传

    25、送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信息和业务系统变更信息是否一致,并核查公安人口信息和银行账户预开户核查,工作人员核查上述事项完成后,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中将该卡状态置为封锁状态,并予以信息变更。(四)信息变更后,重新提交合作银行开户和制卡。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服务网点、自助服务设施、12333电话、网上服务渠道办理。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回收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失踪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销户。第六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为持卡人(或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服务手续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理人)办理

    26、社会保障卡销户手续。第六十五条 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服务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销户。(一)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工作人员依据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证明(附件7)或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附件8)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9),办理社会保障卡销户,出具社会保障卡销户证明(附件10),并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接口通知合作银行销户情况。(二)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社会保障卡合署服务网点银行窗口持社会保障卡销户证明申请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合作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通过银行业务系统接口通知卡管中心社会保障卡销户情况。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卡片回收后,应统一由市县卡管中心销毁,将销毁情况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记录并书面上报省卡管中心。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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