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对照版Word文件下载.docx

    • 资源ID:8152694       资源大小:36.37KB        全文页数:5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对照版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依法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2、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

    4、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 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6、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

    7、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8、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

    9、产安全事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故。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10、需的资金投入不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应

    11、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12、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13、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14、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费。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15、安全生产知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第二十二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

    17、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18、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19、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

    20、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21、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 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涉及生命安

    22、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负责。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艺、设备。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23、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 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24、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

    25、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 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注意事项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对照版Word文件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