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时间:2011-11-29 9:02:00 浏览次数:239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
2、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
3、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3人)
4、; (二)配置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10平方米。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8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4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配置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10平方米。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
5、量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自获得资格后,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定额质监站)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人防工
6、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相关的具体要求; (二)检查、指导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省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四)参与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本省人防工程质量、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组织评选、申报人防工程质量奖;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参与省内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7、十)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相关的具体要求;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动态信息,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定额质监站报告; (六)检查、指导本行政
8、区域内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七)承担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
9、督登记表和监督方案,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资料。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监督方案通知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建设进展情况。质量监督工程师(员)按照监督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及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10、、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
11、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 第四章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
12、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与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 5、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6、无擅自变更已审定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行为; 7、按规定选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8、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
13、定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9、按规定提交人防
14、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合同,企业资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落实; 3、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其内容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6、对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质量事故,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技术资料分类归档,齐全、真实; 9、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对防护设
15、备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生产的防护设备与其生产许可证相符;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3、无私改图纸和无正规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等行为; 4、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5、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有相应资质及上岗证书,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6、按时参加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认定范围从事人防工程施工
16、图审查; (二)审查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为报审项目掩盖隐瞒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二)检测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相关质量检测制度、程序和质量检测档案不健全的; (四)不按照相关检测标准、程序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
17、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登记表和监督方案;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
18、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责令建设方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责令其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报
19、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检测结论有异议时,按有关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对已施工工程实体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限期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鉴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人防工程承担监督责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