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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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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1、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08 年2月 18日召开成员大会,由成员大会一致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特色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

    2、社名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鹏洲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分为土地经营权和现金两种方式,设总股本 29247 股。其中:土地经营权按1厘地为1股,设股本19247股;现金按100元为1股,设股本10000股。 本社住所: 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三庄一村 ,邮政编码 276821。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水果、蔬菜类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品牌创建、技术服务等。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

    3、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 本社接受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成员出资 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第三章 成 员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4、、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量)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

    5、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二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

    6、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成员,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

    7、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

    8、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 (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每八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二)全体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

    10、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代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五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

    11、长一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

    12、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

    13、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三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成员履行职权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执行监事表

    14、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

    15、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社根据日照市东港区区农业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

    16、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设施设备维护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分配占50%,按交易量(额)占5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到每个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没有约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

    17、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二)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用于支付技术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 (三)按前两项规定分配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股份份额,按比例在全体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执行

    18、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可委托日照市东港区区农业局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

    19、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十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

    20、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21、并报日照市东港区区农业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试行期为一年,如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2月18日起执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红富士苹果购销合同(甲方)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乙方)上海大润发超市为了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互通有无,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红富士苹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产红富士苹果两万斤,其中一、二级品各半,允许超欠5%。 二、乙方于摘果后立即装箱,不同等级分箱包装(内容调整),代办托运。包装箱用

    22、纸板箱,每箱10千克,每只苹果用蜡纸或塑料袋包裹。火车托运,货到上海后由甲方提运。 三、发货后乙方应用电话或电报、电传通知甲方。 四、价格按当时牌价和到货数量、质量由乙方押运人员和甲方面议。 五、甲方过秤验收后,应于十天内通过银行支付全部费用,含货款、运费、包装箱费。 六、以下情形属于违约: (一)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不交或少交货物,处以未交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 (二)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25%的违约金。 (三)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甲方拒收,处以拒收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七、由

    23、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不以违约论处。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义务完毕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甲方: (公章)代表签字: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地址:乙方: (公章)代表签字: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等: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科技服务合同甲方:_日照市东港区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乙方: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对乙方进行科技服务事宣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新品质、新技术和销售渠道等。 2、甲方必须每年和乙方签订销售合同。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制定种

    24、植方案,引进新品种。并及时选派技术员到田间进行技术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对技术人员的服务质量向甲方反映,甲方应及时查处,并给予答复。 2、乙方无需缴纳任何技术服务费。 以上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签字:_ 二一年三月五日证 明我叫申宏国,今年34岁,家住东港区三庄镇三庄一村村,初中毕业后,一直靠在外四处打工赚钱。2008年,村里成立了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我报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了合作社办公室,合作社技术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并耐心和我说明了合作社的作用,

    25、请我放心种植苹果。 08年,在合作社的帮助下,我种植了2亩苹果。以前我没苹果种植经验,合作社的技术人员从育苗开始手把手的教我如培育,如何施肥,在哪个生长周期用怎样的方法管理,我种植苹果丰收在望。下一步,我打算继续加大投入,扩大苹果种植面积,在增加面积的同时,把苹果种植这一特色产业加以推广,使我们的苹果在市场上受亲睐。二一一年三月八日证 明 我叫李海宜,今年39岁,是东港区三庄镇三庄一村村村民。我们村种植苹果时间比较长,前些年,效益都不是很好,一是品种太杂,不能批量卖,收购商不喜欢,二是技术落后,产量不高,效益太差。但是,自从2008年村里成立了鹏洲果蔬专业合作社以来,情况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合作社站在我们的立场出发,为我们提供了新种苗,统一了品种,为我们提供了技术服务,统一购买化肥,使得苹果的质量和产量都有了很大的突破。2011年,光我种植的2亩苹果就收入2.8万元。 今年,在合作社的帮助下,我又扩大了种植面积,并帮助合作社把苹果种植传到临近乡镇,希望能让那里的乡亲们也和我一样尝到收获的甜头。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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