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7、取得城市规划
2、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免试部分科目条件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
3、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4、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5、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三 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以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执行。具体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6、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取得非法律
7、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
8、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四 出版专业技
9、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
10、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7、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四)免试条件对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出版专业
11、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3、有刑事犯罪记录。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五 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
12、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取得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取得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1997年1月30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含1
13、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以上各项考试的专业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经济(含国际商务、会
14、计、审计和统计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第二章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
15、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取消者,5年内不得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3年内不得申报;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6、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八条免试条件 符合当年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
17、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经贸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区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
18、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区、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省(区、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4、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课题研究等。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
19、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20、期间,获得省(区、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区、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省(区、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并被有关部门
21、采用。 7、企业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1条作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8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篇发表论文)。 2、作为主
22、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省(区、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3、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省(区、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政府部门评定),或拥有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的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章附 第十三条 相关说明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