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因
2、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资本公积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资本公积。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改制完成后,
3、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未分配利润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现金、
4、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贷: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签订协议时:其他应收款贷:未分配利润以后年度分股利时: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借:其他应收款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原企业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现金或银行存款实收资本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贷:三、改制完成后,企
5、业实际调帐处理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内容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
6、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沿用老帐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具体调方法如下: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两种方法的优劣:第一种方法工作量较大,但步骤清晰,适合于小型企业做帐务处理;第二种方法工作量较小,但需要帐务处理者具有较强的会计处理实际经验,且帐务处理者的思路要清晰,适合于大中型企业改制后做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