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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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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莼 拾锤奖恚丁唬T凶旦 闹副曛葱小?第十二条 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 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 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 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 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一) 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 : 0.9;等于

    2、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 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 1 : 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 : 1.0。(二) 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 10.5米,建筑间距不得 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 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1、 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度时,按开窗面 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 1

    3、: 0.9,中心环路 以外,间距不小于1 : 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2、 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 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3、 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 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四) 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 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 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 13米。低层建筑开窗 面间距不少于8米。第十五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

    4、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 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 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 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二) 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 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三) 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 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13米。(四)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

    5、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20倍, 并不得小于20米。第十九条 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 3.3米X3.3米。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 定确定。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 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 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

    6、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 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 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I fl I I I In丨道路等级 丨40米以上 丨大于30米丨大于25米丨大于等于20米丨I | 等于40米|等于30 小于等于25米丨I退让 I I I I I I H I及出挑|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退道路|允许I 红线丨出挑丨红线丨出挑丨红线丨出挑丨红线丨出挑II建筑性质| | | | | II | |I高度24米

    7、以下| 3 | 0 | 3 | 0 | I | |I 1 1 1 1 3 I | 0 | 3 | 0I公共建筑、住宅| 5 | 2 | 4 | 1.5 | I | | | 高度 24 米以上公 | | 1.5 | | 1.5 | | 1.5 | | 1I 共建筑、咼层 8 12 10 80 80I 住宅 | | 2.5 | | 2.5 | | 2.0 I | | 1.51I高层公共建筑和| | | | | II | |I 高层住宅的裙楼 | 5- 8 | 2 3 | 5 | 2.0 | 3 | 1.8 |3 | 0 (限高24米以下)| | | | | I |I 丨 丨 丨 丨 丨 丨 丨 I

    8、J备注:表中数字为控制的极限值。第二十五条沿街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 5 米的,可出挑2米。第二十六条沿小于20米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建筑按国标 GB50180 93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第二十七条新建大型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2 米。第二十八条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第二十九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 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 路红线。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

    9、路两侧的建筑,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 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临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按下列规定退让出建筑红 线作为保护范围,其退让要求为:(一) 南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 20米;(二) 市西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 7米;(三) 贯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 5米;(四) 小车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 7米;(五) 排水干线按规划的干线外侧退让不小于 3米。第三十二条在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不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 建的,应经河道管理

    10、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第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则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 15米;在铁 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 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 2.5 米。(二) 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须经铁路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四条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 工矿区时应保持足够的水平安全距离。(一)架空电力线保

    11、护区,电力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电力导线的保护区距离如下:10千伏5米35 - 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 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与建筑应保持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220 伏380 伏 1.0 米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220千伏5.0米500千伏8.5米(三) 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两侧各0.75米的平行线范围。第三十五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 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

    12、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 范执行。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 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 4501000-15001500-30003000-4500100100-200200- 300 300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效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 源保护范围。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 措施,使用时间

    13、不少于10年。(四)汽车选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 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应按(附表二)规定执行。(二) 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 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 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的停 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 米, 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 20米。(四) 停车

    14、库的设计应按建设部 CJJ15 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为 0.9 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 通、消防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二) 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 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三) 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地占建设总用地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 GB50180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15、执行。(二)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 定的指标执行。(三) 在中心环路以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利用屋面绿化折算绿地指标,折算比例按下表执行,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规 定绿地面积的20%。绿化面积折算表I屋面标高与丨折算系数I II地面标高(米)|不直接对外开放丨可直接对外开放|小于等于5.0 | 0.8 | 1.0卜 大于5- 120.60.8大于12- 180.406大于18-240.204大于24 01 1第五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 法占用。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对违

    16、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I I I In I I控制范围丨中心环路以内地块区位I临城市道路 丨街坊内用地 丨中心环路以外I控制指标 I 1 I用地性质I建筑密度 I容积率I建筑密度 I容积率I建筑密度 I容 积|低层住宅(1 3层)I 3040 |不大于1.5 I 3040 I不大于1.2 I 230 |不大于1.0I多层住宅(4 6层)I 30 35 |不大于2.4 I 20 30 I不大于2.2 I 20 3

    17、0 |不大于1.8中高层住宅(7 9层)| 3G 35 不大于2.6 | 25 30 |不大于2.2 | 25 30 |不大于2.0I高层住宅(10 30层)| 2 30 不大于7.0 | 20- 25 不大于6.0 | 225 不大于5.0丨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5 60 不大于4.5 | 3-40 不大于4.0 | 40 50 不 大于3.5丨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 4( 50 不大于8.0 | 3-45 |不大于7.0 | 340 不 大于7.0I低层厂房及库房 | 40- 50 |不大于1.8 | / | / | 40- 60不大于1.4I多层厂房及库房 | 30-40

    18、|不大于3.0 | / | / | 30- 50不大于3.0I | 丨 丨 丨 |I 丨 丨附表(二) 停车泊位指标表1 1 1I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自行车指标|备注卜1第一类旅馆|车彳立/客房 0.20 /2第二类旅馆 |车彳立/客房 0.08 /3饮食店|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3.64 一类办公楼|车彳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 0.40 0).40建议值5二类办公楼 丨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丨0.20 | 2.0C建议值|6商业场所|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30 | 7.50建议值|7 一类体育馆|车位/百座| 2.50 | 20.00建议值|8二类体育馆|车位/百座| 1.00 | 20.00建议值|9 一类影剧院|车勺立/百座 3.0015.0010 二二类影剧院|车1位/百座 0.8011展晏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1.5012 |基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 一1类游览场所|车位/ 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80.5(市区14 一0.120.2(效区15 二二类游览场所|0.0516 |从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04.0017 一-类住宅1车位1/户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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