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B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D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C8.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可以解除合同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
2、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A 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是书面的 B. 可以是口头的 C. 必须是书面的 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10. 货运合同的货物( )。A. 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D.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二、
3、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得分:18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CDE满分:2分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A. 工商管理机关B. 合同审批机关C. 人民法院D. 合同仲裁机关E. 上级主管机关CD3.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 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 修缮
4、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ABCDE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ABDE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 买回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 房屋买卖D. 易货交易E. 招标投标买卖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 汇票B. 存
5、款单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 加工合同B. 定作合同C. 修理合同D. 复制合同E. 检验合同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 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 为诺成、双务合同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 合同履行完毕B. 合同有效期届满C. 完成受托事务D. 履行已不可能E. 合同被解除ABCD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 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6、D. 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三、名词解释(共515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4.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房
7、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四、简答题(共14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2)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
8、违法的不为履行;(3)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是情形;(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照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六类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五、论述题(共111试述
9、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
10、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
11、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五)赔偿
12、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六、案例分析题(共30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
13、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
14、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
15、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
16、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
17、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
18、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1、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2、该合同的标的应是买卖新鲜蔬菜这一合同买卖关系,标的物是新鲜蔬菜。3、本案中显然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的履行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19、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相关规定还有: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零五条。本案中甲乙公司可以先就所产生的争议进行补充,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此买卖合同中甲乙公司就“新鲜蔬菜”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产生争议,可以归结于标的物问题,再具体的说是标的物的种类问题。甲公司认为食堂的人力不足,无法清洗,以及以自己和乙公司多次购买的是大白菜和萝卜为由,拒绝接受小白菜是牵强的。我们都知道蔬菜是季节性很强的,甲乙公司在合同中又明显的规定了是“新鲜蔬菜”,乙公司在季节所在的时候,提供了新鲜的小白菜,按照通常的标准来理解是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依照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