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06月10日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
2、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
3、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查或审批。厅属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中,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万元以下、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审查决定。非厅属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决定。第六条一般设计变更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应在20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含补充资料及专家评审时间)。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在7日内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第七条受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
4、简称厅定额站)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厅定额站应在接受委托审查后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八条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2)、设计变更说明。(二)原勘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三)施工图预算:预算对比表、主要材料单价。(四)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支出来源建议。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最后一天前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厅备案。未及时上报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省厅随时对各项目及主管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进行检查。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
5、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对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主管单位可以制定相应办法给与奖励。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察设计深度和设计文件质量,杜绝由于设计不周而造成的设计变更多、漏项多等问题,减少和避免设计变更。第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
6、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